导读
不论是金融业务叙事逻辑,将数字化转型理解为业务外包模式,还是数据叙事逻辑,组建具有赋能和连接功能的各种平台和生态,金融的重点都将从“机构”转为“节点”,更加关注功能和行为。为此,需要重新思考金融监管。
正文
金融和科技的结合由来已久,金融一直是科技最重要的应用领域,而且为了更好实现金融功能,往往是最早和最广泛运用新技术手段的。金融和科技是在相互融合中更好完成自我认知的。金融的功能相对稳定,但金融实现形式总是随着技术和时代的变迁而变化。现有的金融认知是基于现广泛应用的金融技术,即所谓的技术背景下的一种认知。新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的发展,推动金融与科技在更细颗粒度下再融合,出现了从传统金融到未来数字金融的过渡形式——节点金融。因而我们既要研究数字金融,更要研究节点金融。
金融科技加速金融机构和业务的边界模糊
首先,金融通过结构化产品、信托和合同等形式(影子银行),脱离原有的机构和模式重新组织。在传统的金融理论中,金融通过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连接市场上的资金需求方和资金供给方。在直接融资模式下,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通过场内场外市场,在中介服务机构的帮助下实现直接的匹配和连接。在间接融资模式下,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通过金融机构间接实现匹配和连接,金融机构以自身的资产或(和)负债参与到资金供给方或(和)资金需求方的行为中。这两类模式都受到监管部门的监测并以不同的方式规范。
金融机构和业务本质上是契约组合和特定类型的资产负债表,市场中存在通过信托和合同等法律关系,绕开被严格监管和广泛认可的稳定契约组合形式,重新构建能实现相同功能的其他类型的契约组合形式,形成某种意义上的影子银行体系(机构表外的相对清晰的资产负债表)。在影子银行体系中,传统的金融机构和业务边界模糊了,以部门、服务等构成要素重新组合形成具有金融功能的资产负债表,是更细颗粒度下的解构和重构过程。
其次,金融机构的开放和业务环节的外包,进一步模糊了金融机构和业务边界。金融机构的开放以开放银行为典型代表。银行在严格隔离和保护其底层数据、账户和基本交易、风控程序基础上,通过API等技术构建了具有一定编程功能的开放平台,打开了银行的“黑箱”,实现了“可用不可见”的数据、账户和交易模块共享。
金融科技发展后,金融业务环节的细化和社会化分工合作推进得较为迅速,典型表现在支付、信贷和财富管理等业务出现了解构、分工和合作。支付业务是金融科技最先介入的领域,通过第三方账户(中间账户)解决网上交易的买卖双方时空分割产生的信任问题,并逐步由高频小额、超级个人客户账户向全场景覆盖和金融业务等方面拓展。在信贷领域,传统的银行信贷分拆成获客导流、资金获取、客户画像、风控模型、授信评估、日常监测、风险承担、收益分配和贷后管理等环节,科技公司在资金获取和转移外的其他环节参与信贷业务。在财富管理领域,金融科技则在精准客户营销、投资顾问、综合销售平台、投资者教育和陪伴、资产管理等环节有所介入。
最后,金融机构和客户双向开放融合后进入节点金融时期。随着金融服务客户的数字化转型、场景金融和智慧金融的发展,以及金融机构、业务开放,出现了金融需求方和供给方的双重解构和重构,相互嵌入对方的场景和业务环节,并在机构、业务甚至行业层面上重新组织和演化,引起银企关系的重构,开始进入从传统金融到数字金融的过渡阶段——节点金融时期。
对金融本质、形态和核心能力的再认识
金融是创造和使用人类普遍信任,实现跨时空和人群的经济资源聚散再配置和社会治理。其中,货币是代表人类普遍信任的“一般等价物”,金融是人类普遍信任(货币)的创造和使用。金融以人类普遍信任(货币)连接过去(过去行为形成的经济资源)和未来(基于未来的“故事”或模式的信用创造——股票、债券和信贷等和价值评估),连接不同的领域(科技和产业)和不同行业,连接不同的平等主体,以合适的价格形成机制(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实现经济资源的跨时空和人群的聚散和再配置。
金融也不同于科技。科技是改造自然的认识和手段,金融是社会合作中的信任和手段,调整的是人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使用何种科技手段实现调整无关。即相对于金融功能而言,技术是“中性”的,科技以“黑箱”形式进入金融运行,金融领域需要判断的只是技术的“输出入”要求和特性,以及可能的社会影响。近期数字技术的发展和金融应用深刻改变了金融运行形态甚至组织方式,但并没有在人的权利义务调整(即社会合作)层面改变金融的本质。
金融的外部形态和载体(包括机构、市场和产品,本质上是要素、环节和交易法律结构组合而成的产物)是不稳定的,会随着技术和时代的变迁而变化,但无形的金融功能(促成组合的共识和功用)却相对稳定。因而,从金融功能的角度,数字技术的发展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仍通过信任的创造和使用,改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实现经济资源的跨时空和人群的再配置。但从金融形式上看,则发生了较为根本的变化,现有的金融形式被解构,以新的认知和结构重新组合,实现同样的金融功能。
金融业数字化改造,就是把原来封闭业务链条打开,是业务外包。数字化过程,对金融体系来说,也是“走进”客户,相互“融入”甚至相互“嵌入”的过程。金融业务和流程嵌入所服务客户(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日常生产生活中,引入人工智能更自动、更智能管理的过程,即所谓的“场景金融”和“智能金融”。金融服务从“显”和“局外”,转向“隐”和“局内”,最终推动行业组织形态重构。
从数字行业观察,在数据收集、处理和价值挖掘、数据价值实现的产业链条中,金融只是数据价值变现的渠道。
金融数字化及形态演变过程中,会涉及什么是金融业务,什么是非金融业务?什么可以外包,什么不可以外包?本质上是需要重新思考金融的核心功能和核心竞争力是什么。如果把数据和技术系统拿掉,金融业还剩啥?金融行为背后是分析能力和信任,因而核心能力体现在对数据和模型使用的判断上。金融行业和机构需要大量的主体为其提供数据和软件服务,金融机构需要保留判断、决策和承担行为后果的能力。在开放、合作和融合的过程中,坚守信任本源,金融的核心竞争力并没有被取代,反而会有所增强。
风控被认为是银行的核心能力。独立风控需要金融机构对风险有独特的看法,有自己的判断,但技术层面上数据和软件服务应该是可以外包的。社会分工的发展,就是相互链接和合作的过程,而社会合作在某种程度上就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相互依赖,需要探索多样化的有利于业务发展和各方参与者利益的激励相容商业模式。金融业是创造和使用信任的主体。信任来源于对价值、风险的深入理解和长期业务实践的检验。为此,核心是真正走进企业和行业,看见真正的价值,感知真正的风险。只要与价值同在,基本的风险就控制住了。
节点金融下的金融科技监管思考
金融科技监管的基本思路
映射视角下两种不同的金融科技监管思路
映射视角是将数字金融看作现实金融的数字化映射,即将金融业务通过数字化映射到数字空间,并在数字空间完成金融服务,即“同构映射”。所以,金融监管也要通过数字化映射到数字空间。传统的金融监管主要包含三个方面:资本、行为和均势,即保护中小投资者和消费者,形成相对均衡的市场力量以相互制衡。这里关键是要找到数字空间金融监管的“对应物”。
一种思路是以现有的金融监管为参照系,将数字空间等价到现实的金融监管框架内,方法是“对应”“穿透”和“实质重于形式”。具有行为能力,且应该为行为负责的主体转换为人工智能人(或节点),行为(特征)转化为算法运行(特征),与服务对象的连接渠道转化为App、网页和API等。将数字空间“对应”的金融的主体、行为“穿透”并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还原为现有的监管框架内的要素,采取相似的原则和技术进行监管,仍以机构、人员、业务、牌照为主进行监管。
另外一个思路是将监管的颗粒度细化,将现实的金融监管迁移到数字空间。将监管原则、技术,根据金融业务链条细化和重新组合的结果(节点金融)重新分解,形成相对应的“节点监管”,顺应金融业务的颗粒度和节点化。这个过程的关键,是要理解监管的实质并合理分解(解构)。金融监管本质上就是要保证每个参与主体权责利对等,尽可能地将外部性内化。或者说,就是要确保合适的人(股东、高管、营销和专业人员)和机构(资本金、专业和诚信、机构整体的资质、牌照管理)针对合适的客户(合格投资者:专业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和民事能力)以合适的形式(行为监管:关联交易、垄断行为、信息披露)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在合适的人群之间,在信息必要披露和市场力量相对均衡的环境下,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合法活动,即保证参与方有足够的信息知情、专业能力和风险承担,相信市场能形成有效率的交易和价格)。
基于数字时代的金融监管
将传统金融映射到数字空间后,随着数据治理和数据产业链条的打开,会形成新业务、新逻辑、新组织方式,甚至产生新功能。金融本质上是基于信任的社会合作模式。数字金融改变了社会普遍信任的基础,社会价值、交易逻辑也发生了转变,因此基于多维配对的交易和生态发展会成为金融服务的主体。金融功能会从属于数字治理,金融监管将被纳入数字治理范畴。当前已在技术上实现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基础上的数据共享,但在数据利益共享的社会合作机制上却困难重重。在这方面,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特别有待于数字世界逐步展开中探索。虽然,当前去中心化金融或者数字资产在中国很容易演化为各种各样的骗局,但是我们仍需密切关注这个领域的发展,关注世界其他国家数字资产领域的监管探索,包括数字货币方面的探索。
金融科技监管的重点及建议
明确金融科技含义,界定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
首先,需要严格界定“金融”属性。机构是风险发生和承担的“节点”。因而可从金融风险发生和承担主体上认定金融机构,要求“节点”有吸收损失的充足的资本金,以及风险识别、定价和处置的专业能力(人才、组织和机制)。金融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于现金流权利义务关系的,可根据是否实现了资产或对象的现金流特征转换,如期限、分布和风险承担原则等判定是否发生金融风险的改变和承担。其次以金融产品/服务为标准认定金融行为。需要强化对客户触达节点的行为管理(销售和服务)、与合作伙伴交易中的合理性管理。
基于风险承担的节点(机构)的审慎管理
系统通过节点分散并承担最终风险。为了保证系统的稳健,需要保证每个节点微观和宏观审慎。这需要对承担风险的节点的资本金、内部机制以及专业能力提出必要的要求。金融科技公司参与金融业务细分环节的某些环节,仅需对承担最终风险的环节施加与其实际风险承担相一致的资本等审慎管理要求。具体包括,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设计并运行良好的机制以及充足的资本金,并通过牌照或资质等方式加以确认。
强化基于算法的行为监管
金融科技公司的行为绝大部分是通过算法实现的。为此,除利用传统的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组织外,还需要以算法为基础强化行为监管。行为监管可主要在三个环节开展:客户触达和服务、与合作伙伴的交易、产品和服务的设计与提供。可将金融监管要求、社会伦理和反垄断审查等都嵌入行为监控中。
采取适合金融科技的监管方式和手段
① 分类多级牌照和资质管理。金融是具有强烈外部性和高度专业化的行业,仍需坚持“持牌经营”和资质管理。但金融科技的发展已将原有业务环节细化、分工社会化,单一综合牌照容易束缚分工合作的自然演化,为了给数字金融保留足够的空间和灵活性,可采取分类多级牌照和资质管理方式,按金融科技公司实际开展业务类型颁发相应的业务准入牌照,涉及专业职能和面对公众的岗位时,需严格资质管理。
② 大力发展监管科技,建设全国层面的“监管大数据平台”。金融的数字化,也需要监管数字化,包括监管大数据的建设、监管规则的数字化和标准化,监管手段的数字化和智能化。为此,监管部门可与网络安全部门(如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合作,联合建设大数据监管平台,利用科技手段推动监管工作信息化、智能化。
③ 调整监管组织和人员设置,进一步完善“监管沙箱”机制,解决监管滞后性。为了与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特别是金融科技公司的发展相适应,可考虑在监管机构内部设立高级别的首席科技官或者首席数据官及配套支持部门。为提高监管的前瞻性、有效性,我国还可考虑尽快建立区域性创新中心,加大“监管沙盒”试点推广力度,提高试点的效率和适应性,更好监测参与试点金融科技产品的风险规模及可行性。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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