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修法促进人民银行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 日期:2021-04-08 10:44:49

访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白鹤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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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已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部分制度设计明显滞后或存在缺陷,因此修法要求日益紧迫。


“纵观世界各国,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深刻变化,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已成为全球央行金融监管的重点,欧美各主要发达国家也在纷纷调整中央银行的法定职责。”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白鹤祥认为,把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职能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在法律制度中增加包括宏观审慎管理在内的多项法定职能,我国也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及时予以体现。

加快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进程

据悉,《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0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目前已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白鹤祥说:“《中国人民银行法》上次修订是在2003年,此次《征求意见稿》修改幅度较大,较好地解决了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与实际形势不相适应的大部分问题,但仍有少量不足尚待完善。例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定位欠明晰;货币政策制定和传导机制不健全;信贷政策的约束力和有效性不足;监督管理职能相关规定欠科学;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有关规定存在缺陷;未明确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

白鹤祥建议,应加快推进修法进程,促进中国人民银行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宏观审慎管理者、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者的地位。白鹤祥认为, 200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履职对象已经从银行业延伸到整个金融业,甚至是整个社会,为此,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需要重新界定。应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体系负总责,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所对应的管理权力,充实、细化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工具和手段。

二是加快完善货币信贷政策的决策和执行机制。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缺乏货币政策微调工具,难以通过有效的工具传导政策意图。货币政策检查权缺失,难以进行处罚,影响货币政策的执行力。为此,应改进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定位为货币政策决策机构,增强专业性,实现决策定期化和透明化。同时,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创设新的货币政策工具的权力,增强金融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完善货币政策、信贷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增加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政策工具,如评估措施、差别化调节和管理措施等。

三是完善与中国人民银行履职相关的监管手段。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的监督管理职能相关规定欠科学。监管覆盖面窄,监管手段和法定职责不匹配,部分监管手段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充分有效的手段来保障各项职责的履行。白鹤祥认为,应按照职责、手段和法律责任相对应的原则,扩充适用范围,简化使用程序等。

四是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职责。应将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新职责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同时,进一步明确总行对分支机构的授权范围,专章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职责。

五是加快确立数字货币作为国家货币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关规范。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数字货币的发行权,赋予中国人民银行设计、发行、流通管理和回收数字货币的职责,赋予数字货币的法偿性,规定其可与实体货币等值流通。细化数字货币防止伪造、变造、发行公告等问题,确立中国人民银行在数字货币发行中的主体地位。《征求意见稿》已经解决了大部分问题,但是,在数字货币的使用及保护、分支机构的职责等方面尚有待完善。因此,应尽快修改完善,并加速完成立法进程。

加快发展和完善碳市场,助推实现“30•60目标”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中国将力争于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努力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碳中和愿景的提出,彰显出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坚定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的决心,同时也给中国碳减排工作倒排了时间表、下达了任务书。

白鹤祥认为,加快发展和完善碳市场已刻不容缓。从目标愿景与现实情况的差距来看,我国碳减排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强有力的行政推动是必不可少的,“但光靠行政手段难以形成常态化碳减排机制,需要运用市场化的手段予以持续推进。”一方面,政府部门根据减排目标设定碳市场排放总量,并将此分解到各地区、行业、企业,最终体现为向企业发放的碳排放权配额,以许可形式对企业的碳排放形成刚性约束,倒逼企业主动减排。另一方面,碳市场促成控排企业间实现配额买卖交易,超排企业付钱从碳市场购买碳配额,减排企业通过碳市场出售富余的碳配额获取收益。他告诉记者,“排放付费、减排获益”原则,会对企业减排行为产生正向激励效应,并且这种激励效应大小与碳价格正向相关。通过碳市场形成的碳价格并对其进行适当调节,能够有效引导企业合理调整排放行为。他提出,要多措并举,加快发展和完善我国碳市场。

首先,将碳市场发展和建设纳入绿色金融体系。要推进碳交易市场发展与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同步规划、整体设计。白鹤祥提议,可从以下两方面加以推进:一是要从战略高度上将碳市场建设和发展纳入中国绿色金融体系整体框架,在碳市场发展规划、顶层设计方面进行全盘考虑和统筹布局,与绿色金融体系的五大支柱建设一并推进,使碳市场成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加强碳市场主管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衔接,共同研究出台促进碳市场建设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协调做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落实,有效防范碳市场风险,保障碳市场的稳健有序运行。

其次,强化碳市场的金融属性。碳排放权具有稀缺性、资产性、流动性和可储存性,金融属性是碳排放权的重要属性。碳市场加载金融功能,是有效盘活碳资源、做强做大碳市场的关键。因此,要运用金融思维和理念去推动碳市场发展。白鹤祥建议:一是对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不断扩大碳市场的行业覆盖范围,遵循适度从紧的原则确定碳配额总量,合理确定免费分配与有偿分配比例,确保形成合理碳价。二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允许更多个人类、机构类等投资性交易主体直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通过交易主体多元化、参与主体的差异化,着力提高碳市场的流动性和成交活跃度。三是借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的经验,加快完善与碳市场配套的账户开立、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参与主体入市提供便利。

再次,依托碳市场推动开展碳金融创新。应推动形成丰富的碳金融产品体系,一是在碳排放配额或减排量等传统碳资产交易业务的基础上,结合广州期货交易所注册设立的契机,适时推出碳期货、碳掉期、碳期权等碳金融衍生产品,大力推动碳质押、碳回购、碳托管等融资业务发展。二是以区块链为基础,将碳资产上链,使碳交易信息透明、安全、便捷,实现碳资产数字化,推动发展数字碳资产。三是借鉴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跨境理财通等境内外资本互联互通机制的建设经验,探索设立“碳市通”,搭建和铺设碳市场的境内外交易渠道,吸引全球资金参与交易。

最后,依托粤港澳大湾区推动碳市场跨境合作与发展。白鹤祥说:“粤港澳大湾区碳市场起步早、规模大、交易创新活跃,有条件、有能力在实现与境外碳市场链接、促进境内碳市场发展壮大方面先行先试。”一是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碳市场。尽快协调粤港澳三地政府,在立法层面上出台相关措施,推动大湾区统一碳市场落地,探索将粤港澳三地主要排放行业强制纳入大湾区统一碳市场,推动居民和企业碳普惠行为或开发自愿减排项目形成的碳减排量纳入碳市场。依托粤港澳大湾区,推动境内碳市场与境外碳市场,围绕碳市场连通机制、碳交易标准、碳交易产品互认等方面率先探索、先行试验。二是依托粤港澳大湾区,以“一带一路”倡议为纽带,共建“一带一路”碳中和合作伙伴关系,开展“一带一路”碳减排合作,推动大湾区优质绿色低碳产业“走出去”,帮助中亚等高耗能地区实现绿色转型,提高当地应对气候风险的能力。三是依托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加强与国际机构和平台的交流合作,在碳金融创新、气候投融资、气候(碳中和)基金等方面先行先试,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实。

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

建设国际金融枢纽是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需要,也是适应全球金融多中心化发展趋势的主动选择,白鹤祥表示,要把粤港澳大湾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谋划,强化区域金融协同,促进金融集聚,提升国际影响力。

他指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可建设五大枢纽:金融科技枢纽、创新资本枢纽、绿色金融枢纽、人民币资产配置枢纽、金融制度创新枢纽。建设两大市场:在岸市场在维护以上海为核心的内地统一金融市场前提下,建立健全资本市场、碳金融市场及区域性交易市场,同时强调发展新兴金融,拓展金融发展空间;离岸市场强调发挥香港金融的引领带动作用及港澳的独特优势,以人民币国际化为核心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离岸在岸市场互动方面,强调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的特色,相比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推进金融市场开放,形成差异化建设路径。

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可从以下几方面推进。

一是提升国际金融枢纽地位。建议将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提升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同等地位,将“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作为我国“十四五”期间的一项重点工作,齐抓共建“一中心”“一枢纽”。

二是建立中央政府主导的工作机制。建议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下成立金融专责小组,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组成,协调解决国际金融枢纽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并指导广东推进相关建设工作。

三是加快制订工作方案。建议在总结《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实施成效的基础上,编制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确立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建设任务,经国务院同意后印发实施。

四是推动金融资源向国际金融枢纽倾斜。建议鼓励和支持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建立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的工作机制,支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重要金融机构与广东省政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支持各类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集聚发展,支持创建科创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探索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应用、金融“单一通行证”机制以及“新股通”“保险通”“碳市通”互联互通安排等改革创新。

加快构建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律体系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国际经验表明,缺乏处置金融机构破产的有效机制往往是加剧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实践中,我国已出现包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例。白鹤祥认为,虽然现行《企业破产法》明确了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但仅为单条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分散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若干司法解释中,没有形成科学、完整的法律规则体系,在实施层面缺乏明确、完整的操作依据和程序规范。因此,应尽快制定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律体系,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对于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法》的实施路径,白鹤祥提出了以下几点。

一是以效率性和科学性为导向选择立法体例和立法模式。在立法体例方面,《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已经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类立法项目和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基于金融机构破产规范出台具有现实的急迫性,可考虑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根据金融机构特点做出特别的程序规定。在此基础上,持续总结摸索经验,进一步加速推动全国人大制定规范、系统的《金融机构破产法》,这是适应当前我国国情的立法成本较小和较理想的路径选择。在立法模式方面,重点解决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配置平衡问题。可采取兼顾行政主导型破产和司法主导型破产的折中模式,在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事项则由监管部门来决定,而涉及破产金融机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的事项由法院来决定,这样的模式高效、灵活、权威,有利于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开透明和规范有效。

二是以维护金融安全目标为导向确定适用的金融机构范围。我国尚未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清晰定义过“金融机构”的概念,不同法规和司法解释对“金融机构”的概念和范畴界定也不统一,应当结合金融机构破产法律的制定,严格界定金融机构的破产范围和破产标准,在不违反《企业破产法》原则与基本规定的情况下,将各类金融市场中的金融主体都纳入其中,并考虑金融机构不同类别和行业特点,从市场退出的标准、方式、程序等方面予以规范。

三是以适用性和实效性为导向设定金融机构破产特别程序。建议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特性,在金融机构破产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破产标准、破产重整、清偿顺序以及破产管理人等方面做出特别规定,确保能够有效运用于金融机构破产实践。

四是以构建协调有效、有机联动的体系化机制为目标设计破产程序与配套程序和制度的衔接。一方面,要实现风险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当金融机构发生经营风险,通常由监管机构先行采取暂停业务、限制分红等预先干预的风险处置程序,建议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认可风险处置期间已采取处置措施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关注破产制度与金融基础性制度的衔接并尽可能为相关制度做出联动安排。借鉴国际立法例,在《金融机构破产法》中对相关金融基础性制度做出安排,有利于为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夯实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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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2024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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