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做好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全局谋划建设

作者: 日期:2021-04-08 10:43:44

访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局长金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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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积极配合人民银行总行、上海市政府,做好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全局谋划,加快建设人民币金融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中心,重点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国际化水平和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建设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


长期以来,上海都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排头兵,自贸区等改革的先行先试高地。在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大力支持下,上海自贸区金融开放探索取得了丰硕成果,多项改革试点经验已复制推广至更多自贸区,为我国整体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了“排头兵”的重要作用。

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局长金鹏辉表示,“十四五”期间,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在总行指导下,更加积极响应国家建设自贸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的要求,稳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支持上海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努力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进行更多探索、作出更多贡献。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仍任重道远

2020年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基本建成之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的讲话中指出,要发展更高能级的总部经济,统筹发展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成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重要枢纽。”金鹏辉表示,跨国企业财资中心兼顾在岸与离岸功能、融合产业与金融链条,是贯彻落实这一指示的最佳切入点和突破口,也是强化上海“四大功能”的重要载体。

所谓跨国企业财资中心,是指企业跨国经营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全球现金与风险管理及人才、资源集中化需求,如现金与流动性管理需求、营运资本管理需求、投融资管理需求、风险管理需求、金融机构关系管理需求及决策支持与信息管理需求等。由于财资中心的资金集聚效应有助促进当地金融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推动力,为吸引财资中心落户,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都推出了特定税收优惠政策,将所得税率分别降至8%和8.25%。

反观上海,尽管已聚集大量中外资跨国企业,但尚未形成严格意义上的跨国企业财资中心,境内企业在全球财资管理市场更多扮演的是参与者而非主导者角色。中资跨国企业的境外财资中心、外资跨国企业的亚太区财资中心大多设在新加坡或我国香港地区,通过跨境资金池实现与境内资金的有限连通。

在金鹏辉看来,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法规有待完善。各地出台的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政策仅适用于外资,对“资金运作与管理”的界定范围偏窄,而跨国企业财资中心既包括外资也包括中资,同时功能也更广泛。二是税负相对较高。跨境财资业务涉及的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现行税率分别为25%、6%和0.005%,综合税负远高于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这也是吸引财资中心落户上海的最大障碍。三是跨境收付不够自由便利。如跨境资金池有准入门槛、净流出/入额度、资金用途等限制,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要根据全收全支原则逐笔申报还原数据等。

应通过制度创新鼓励上海建设跨国企业财资中心

“下一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积极配合人民银行总行、上海市政府,做好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全局谋划,制订具体措施,抓实政策落地。”金鹏辉表示。

一是全力推进金融业改革开放。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推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浦东人民币离岸交易-境外人民币离岸中心”联动的开放型金融服务改革。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特别是在临港新片区实行更大程度的金融改革开放压力测试,在若干重点领域率先实现突破。

二是加快建设人民币金融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中心。重点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国际化水平和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支持浦东发展人民币离岸交易、跨境贸易结算和海外融资服务,建设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稳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持续推动人民币在“一带一路”、东盟、日韩等重点地区,大宗商品、对外承包工程等重点领域,以及大型国有企业等重点主体的使用,探索推动人民币可自由使用和资本项目可兑换在上海先行先试。

三是积极助力金融科技发展。持续推进上海金融科技中心建设,做好总行金融科技相关基础设施落户上海相关工作。在金融科技应用创新试点的基础上,对应用成果进行复制推广。

在金鹏辉看来,跨国企业财资中心作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基础之一,应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作出针对性制度安排,吸引跨国企业在上海设立全球或区域财资中心,并具体提出了三方面政策建议。

一是制定跨国企业财资中心的认定标准。由商务部门牵头,会同财税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制定跨国企业财资中心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财资中心可以享受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上海作为中国内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机构最集中的城市,可率先开展试点。

二是实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安排。对符合条件的财资中心开展的跨境财资业务统一执行10%的所得税率;免征财资中心贷款利息收入6%的增值税;免征财资中心贷款合同印花税;免征财资中心向境外借款支付利息的预提增值税等。上述安排虽是金融相关税收的减免,但真正受益人是实体企业,且针对的是增量业务,即目前发生在境外、将来转回到境内的业务,不会导致税基侵蚀。作为配套措施,还应建立与业务指标挂钩的跨境财资业务持续性评估机制,未达到规定标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三是实现跨境资金自由便利流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财资中心给予更多政策支持,可考虑放宽跨境资金池门槛、额度以及使用限制,在跨境资金收付的自由度和便利度方面达到国际通行水平。同时,鼓励银行发挥自由贸易账户功能优势,为跨国企业财资中心开展离岸结算、跨境投融资、外汇风险对冲等提供全方位、综合化跨境金融服务。

国内碳市场规模效应尚未充分发挥

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我国力争于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目标,努力争取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愿景。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即强调,要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2021年两会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指出,要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能源消费双控制度;实施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政策,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

碳市场是以碳排放配额为基础产品,实现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目前,以碳排放权交易为主的数量型减排工具和以碳税为主的价格型减排工具是很多国家和地区实现碳减排的有效应用工具。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市场)是国际上运用市场机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创新政策工具,也是实现我国‘30•60’碳目标的重要抓手,应尽快明确碳市场金融属性,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和机制。”金鹏辉说。但我国碳市场总体仍处于发展初期,碳市场交易不活跃、碳价低迷。比如,截至2020年末,我国试点地区碳价摇摆为14~90元/吨;而在国际上,作为全球最大碳市场的欧盟碳市场在2019年的平均碳价约为28美元/吨。再如,我国碳市场以现货交易为主,金融化程度不高,部分试点推出了包括碳衍生品的碳金融产品,但交易规模很小;而在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碳市场在建设之初就内置了金融功能,表现为现货期货一体化市场。

“造成以上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金鹏辉总结道。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全国和地方碳市场仍处于分割状态,使得国内碳交易市场难以发挥更大的规模效应。同时产生影响的其他原因还包括:在现行全国碳市场建设路径和工作机制下,金融体系的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功能在二级碳市场中难以发挥;一级市场配额管理通过总量约束影响二级市场,如配额设置较宽松、超排惩罚力度较弱等,抑制了控排主体的实需性交易需求;等等。

借鉴上海实践经验,逐步统一全国碳市场

由于目前我国碳市场金融属性未予明确,碳市场建设过程中金融管理部门参与较少,导致带来了一些实现问题。比如,在交易品种上,对配额现货以外的交易产品尚无明确规定,推出碳衍生品缺乏明确依据;在交易主体上,对控排企业以外交易主体尚无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等参与碳市场合法性存疑;在交易方式上,现存碳交易所只能采用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效率较低的交易方式;在交易监管上,碳市场交易规则与金融监管规则无法有效衔接,碳金融产品合法性和监管权限存疑,甚至带来了监管真空。

而上海作为全国七个区域性碳排放交易试点市场之一,自2013年启动控排试点以来,市场总体运营平稳且态势良好,开展了不少创新探索。如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于2015年推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碳信用交易;与上海清算所在2017年共同推出碳配额远期产品;等等。因此,金鹏辉认为,我国碳市场建设可借鉴上海实践,在当前阶段首先明确国内碳市场的金融属性、再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和机制、最后推动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

一是尽快出台国务院条例,明确碳市场金融属性。把碳配额列为金融工具,把碳配额现货、衍生品及其他碳金融产品均纳入金融监管。明确包括碳排放权在内的环境权益的法律属性及是否可抵质押,以及金融机构、碳资产管理公司等非控排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等。

二是建立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碳市场建设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重点负责一级市场配额管理,服务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做好配额总量核发、初始分配、清缴、超排惩罚等全流程管理。金融管理部门重点负责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服务碳交易市场建设目标,参照现行金融基础设施业务规则,指导交易所制定碳市场交易规则,做好金融监管。

三是明确碳减排及碳市场配额总量目标。明确碳减排中长期路径,制订可行的年度减排计划。在此基础上,明确碳市场对每年减排计划的贡献率及相应配额目标。

四是建立统一的全国碳市场。碳市场统一后,稳妥终止地方试点碳市场交易,适时扩大碳交易覆盖行业范围,整合交易、登记、结算等市场基础设施,逐步形成统一的碳现货及衍生品市场。

五是加大碳金融培育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丰富碳衍生品等碳市场交易品种,鼓励配额抵质押融资、碳债券等碳金融创新,引导金融资源助推碳市场发展和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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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金融家 2024年6月 总第228期
出版时间:2024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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