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银行非自营网络平台存款,是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落实《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 201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放开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上限。2018年,京东金融和富民银行推出“富民宝”。同年,微众银行、网商银行、百信银行、苏宁银行等民营银行开始竖起“智能存款”的大旗,这类定期存款产品年利率均超过4%,并承诺可以随存随取。2019年后,部分城商银行、农商银行、民营银行、村镇银行跃跃欲试,纷纷寻找机会搭上互联网平台的流量快车,做大互联网存款体量。之后,与互联网流量巨头合作的银行越来越多,此种模式被称之为“互联网存款”,也就是银行非自营网络平台存款。 网络平台按照是否为本机构开发、创建、运营,分为自营网络平台和非自营网络平台两种。商业银行经营中,自营网络平台是指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非自营网络平台是指银行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银行金融业务,平台仅提供银行产品的信息展示和购买通道,实际的关系人为金融消费者与银行。 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存款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产物。从产品本身来讲,互联网平台上的存款产品,大部分来源于中小银行,这些银行的利润来源相对单一,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吸收存款,使其存款结构发生了本质变化,本地存款比例降低,异地存款占比较高,流动性风险极大。中小银行在平台上给出的利率比线下同期限存款高很多,不同平台执行不同的利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是突破经营区域限制,“转型”为全国性银行。根据监管通报,在非自营网络平台吸收存款的都是中小银行,集中在城商行、农商行、民营银行、村镇银行,部分银行还属于高风险机构。这些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突破原有渠道的地域限制,造成区域资金的非正常流动,个别银行平台存款占各项存款比例高达70%以上,从资金来源上看,已成为全国性银行。 二是滥用存款保险偿付功能,扰乱正常存款秩序。互联网存款产品均在显著位置显示“银行存款 保本保息”“50万以内100%赔付”“本机构存款受到《存款保险条例》保护”等标语,同时,对三年期利率3.85%~4.125%,五年期利率4.8%~4.88%定期存款分段付息,支持提前支取并保证收益,突破利率自律定价机制上限。 三是流动性管理难度加大,部分监管指标失真。互联网平台存款具有开放、敏感、不稳定、客户面广、流动性强等特性,增加了银行流动性管理难度。在流动性匹配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核心负债比例等监管指标中,存款均处于分子位置,随着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吸收存款数额的不断提高,必然导致部分监管指标失真。 四是负面舆情难于控制,极易发生存款搬家。互联网存款的特性使得中小银行特别是高风险机构声誉风险影响被迅速强化,一旦银行或者互联网平台出现网络负面舆情,必然导致网上挤兑“存款搬家”,迅速消耗掉中小银行特别是高风险机构本已脆弱的流动性。现有的线下应急处置机制难以快速、有效、精准地应对线上危机,增加流动性风险处置难度。 五是负债端经营成本增加,资产端管理难度加大。互联网存款动辄年化3.90%~4.88%的资金竞价,以及向平台支付的0.2%~0.3%的“导流费”,使得银行负债成本大幅攀升。在1年期3.85%、5年期以上4.65%的LPR已连续10个月保持不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尚未取得全面胜利,稳企业保就业依然任重道远的大背景下,如何填补负债成本,维持经营运转,将极大考验吸收互联网存款银行的资产端管理能力。 网络平台存款业务在给储户提供高效、便捷、高收益服务的同时,其隐含的各类金融风险已不容小觑,危及国家金融安全、稳定和发展。 针对以上情况,2020年12月15日,在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针对互联网存款公开发声,称其是“无照驾驶”开展金融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12月18日,支付宝率先在其平台下架所有互联网存款产品,仅对购买过的用户显示存款产品,称其要“拥抱监管,坚持合规经营”。随后,腾讯理财通、京东金融、度小满金融、陆金所、携程金融、天星金融等十几家互联网金融平台陆续效仿支付宝。 2021年1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称《通知》)印发。《通知》要求,除银保监会批准开展线上业务的商业银行外,其他银行要坚守发展定位,确保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存款业务,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同时,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通知》印发前,商业银行已经开展的存量业务到期自然结清。按照“一行一策”和“平稳过渡”的原则,有序稳妥落实《通知》要求。 叫停银行非自营网络平台存款,是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落实《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储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必须经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批准之后,根据属地原则和权限划分,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营业登记。审批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超越批准的营业网点经营区域开展业务经营的,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商业银行应在监管部门批准的营业网点开展业务经营,吸收公众存款,未经批准在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纯属违法行为。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罚款。 根据《人民银行法》第二条,《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人民银行负责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同时,根据投保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风险差别费率。对投保机构存在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此次叫停银行非自营网络平台存款业务,要求地方性法人银行坚守发展定位,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回归主责主业,是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响应党中央、国务院、金融委各项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落实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商业银行合规稳健经营,对于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区域性、系统性金融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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