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银行机构,不应因为保险机构的担保增信举措,盲目信赖,而降低客户准入标准。同时,银保机构应加强借贷资金流向的管理,确保资金用于合理用途。 近年来,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快发展,银行保证保险贷款规模也得到大幅提升。在增强个体融资能力、便利借款人融资、服务小微的同时,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也存在机构之间风险分担机制尚不完善、客户融资综合成本过高等多个问题,降低了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质量。 业务介绍与发展现状 业务介绍 个人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是银行机构与保险机构合作开发的一项业务,借款人通过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用,可以从与保险公司合作的相关银行机构获取纯信用贷款,当贷款无法偿还时,由保险公司向贷款人代为偿付。其中,投保人为贷款客户,承保人为保险机构,被保险人为放款银行。 银行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个人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具有以下几方面优势。一是对于银行机构而言,作为被保险人,有保险机构兜底保障,银行机构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小。二是个人保证保险模式下的贷款不需要提供任何抵押,该业务满足了部分没有足够抵押物或足额担保值的个人(包括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从银行获取无抵押贷款的需求,从而也扩大了银行的目标客户群体。从资金用途看,小微企业雇主、个体工商户借贷资金主要用于经营,比如促销备货等;普通个人借贷资金主要用于资金周转或消费,比如婚嫁办理、住房装修等。 业务发展现状 从辖内调查情况来看,开展个人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主要集中于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由于该项业务收益相对较高,而且存在较高的市场需求,此类业务增长较快。从数据看,2020年前三季度,辖内4家保险公司共促成个人保证保险银行贷款2.67亿元,较2018年增长36%。保险公司新开展个人保证保险业务近2800笔,已达2018年全年的90%。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之间风险共担机制尚不完善 目前,银保个人保证保险贷款业务风险分担机制建设尚不充分,部分保险公司与银行机构之间还未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一是业务审核阶段,信息交流并不充分。当前部分机构采取相互独立、互不干涉,从各自承担风险角度出发的审核模式,如保险公司对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中投保人(借款人)就保险标的进行核保审核;合作银行机构根据本机构的风险审批模型对借款人的风险进行审核。二是贷后资金管理不足。保险机构对客户借款资金缺乏有效的追踪措施,贷款资金监测手段有限,无法深入了解贷款客户的资金使用真实情况,无法真实掌控风险。三是逾期资金追缴机构之间合作并不充分。部分银行反映银行机构对于客户的一手信息难以掌握,个人贷款逾期资金的催收需要通过保险公司进行,银保双方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 客户群体资信水平不高,市场的不合理发展可能增加了业务风险 一方面,个人保证保险贷款客户主要是抵质押物普遍不足的普通居民和小微企业主,主要特征为此类客户群体普遍质量不高,在一般情况下较难获得银行融资,受外界环境影响较大,抵抗风险能力较低;另一方面,部分保险、银行机构可能出于抢夺市场、完成业绩考核等原因,会选择放宽客户的准入要求及管理,个别业务员甚至存在道德风险,增加业务违约风险。调查数据显示,保险机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代偿金额呈快速增加态势。2020年前三季度,辖内4家财产保险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代偿金额为4390万元,处于近三年以来新高水平,较2019年增长35.2%;利润较2019年下降60%。尤其受到疫情因素影响,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的客户将大大增加,客户主观逾期、客观逾期的现象也大量出现,个人保证保险贷款资产质量仍有下降趋势,保险公司代偿金额可能仍将大幅上升。 保险费率定价机制复杂,借款人融资综合成本较高 个人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借贷资金成本包括两部分,即保险公司保费和银行利率,其中保费费用占借贷资金综合成本的80%左右。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费率(保险年费率=年保费/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放款金额+利息)厘定较为复杂,各家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评价标准,一般根据个人信用情况(是否有逾期,逾期具体情况)、个人信用评分模型(根据模型评分)、借款人工作稳定性、借款人家庭稳定性、借款人还款能力(房产、流水、寿险保单缴纳、车辆估值等)、贷款用途以及地区历史赔付等多重信息确定情况。调查显示,2020年,保险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费率虽较2020年年初有所下降,但依然处于较高水平,样本公司此类业务平均年化费率在14%~16%之间。个人保证保险贷款借贷利率由银行确定,年化利率一般在7%左右。综上所述,个人保证保险贷款业务融资成本年化利率在21%~23%之间,远高于同期限银行贷款平均利率。 对策与建议 进一步完善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 完善银行机构与保险机构风险共担机制。银行机构与保险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同时,对于不同时段的风险,也应做出具体说明;建立信息交换和工作协同配合机制,银保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欠款追诉等方面应密切合作。同时,探索建立合作部门的可行性,如在银行或者保险公司成立银保协同部,有银、保双方各自派人负责各自的工作内容,从而确保银保合作的信息共享及工作流程的无缝对接。 加强相关业务的审核,降低业务风险 一方面,银行、保险机构应尽职尽责,切实履行客户信息调查职责,合理评估借款人的资信水平。对于银行机构,不应因为保险机构的担保增信举措,盲目信赖,而降低客户准入标准。同时,银保机构应加强借贷资金流向的管理,确保资金用于合理用途;另一方面,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管,对于扰乱市场秩序,不当竞争的机构进行适度清理整顿,确保保证保险贷款市场有序、高效,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加强产品信息披露,确保客户知悉,同时对相关费率的合理性进行适度规范 一是加强相关产品信息披露,确保客户对相关价格等信息知悉。银行、保险机构应充分、准确披露贷款利率、保险费率等各种费率信息,告知客户可能承担的借款综合融资成本,不应误导宣传。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于当前个人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明显高于市场一般利率价格的情况,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相关费率进行适度规范,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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