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票据制度是票据市场运行的规则,票据市场科技应用要在票据制度的框架内进行。但在制度建设上,目前我国票据市场制度体系还未充分考虑科技应用的需求,制约了科技功能的进一步发挥,不利于国内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创新发展。
正文
进入21世纪以来,电子票据、IT系统、互联网技术和新技术等票据市场的金融科技应用推动票据市场脱离了“纸票时代”,不仅极大提高了票据业务办理效率,也大幅降低了票据业务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票据科技是票据市场规范创新发展的基本支撑。尽管票据科技为票据市场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目前票据市场的金融科技应用仍存在诸多不足,使得金融科技的应有效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主要体现在:适合票据科技发展的制度环境还未完全建立,票据从业机构的整体科技能力仍有不足,票据科技应用存在部分问题,科技对票据业务全流程的改进需要进一步加强,以及须着重防控科技应用带来的创新风险,等等。
票据市场科技应用的作用
其一,科技是票据发挥功能作用的基本支撑。2009年后,电子票据技术逐渐成熟,由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投入运行,电子票据开始逐渐普及。电子票据的出现及普及极大地改变了票据市场生态体系,由于使用的便利性与安全性明显增强,交易速度明显提高,交易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票据支付、结算、融资的功能在其基础上明显增强。电子票据的普及也为上海票据交易所的成立奠定了基本前提,再结合IT系统、互联网技术等,票据创新业务层出不穷,票据的投资、交易功能愈发凸显。随着区块链技术在票据市场应用的逐步深化,未来有望改变现有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结构,为票据市场带来新的颠覆性变化。
其二,科技能够显著提高票据市场交易效率。首先,由于电子票据全流程进行电子化登记和处理,省去了纸票的传递、保管等环节,大大减少了查询、保管成本以及时间成本,再加上其操作流程的标准化,可以使票据交易效率明显提升。其次,票据IT系统建立在抽象化、标准化的票据业务操作流程之上,可以提高业务办理的标准化程度,缩短操作时间,方便票据业务的快速开展和实施。再次,传统的票据流通市场中间环节过多,信息不透明且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失真,加大了市场的交易成本。互联网技术突破了传统票据市场地域性的限制,使票据业务可以实现远程在线交易,实现了信息共享,降低了交易成本,提升了交易效率。
其三,科技有利于缓解票据市场中长期存在的信用不对称现象。首先,电票业务办理和流转各个环节均需要登记,使票据业务各参与方都能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使票据业务更加透明,有利于对票据业务进行汇总统计和实时监测。其次,传统的票据交易、报价、查询等更多的是区域性的单对单方式,缺少信息的公开和共享。由于计算机系统在数据传输和处理上的便捷性,尤其是互联网传播信息公开、快速、不受限制,使票据市场的信息在更大程度上得到了释放。再次,传统的票据流通市场的交易数据很难被记录下来,即便能够记录也不够全面。科技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通过IT系统、互联网、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所有参与者任何行为数据的记录和积累,适合建立统一的信用基础平台,有利于完善当前的信用系统,健全信用环境。区块链时间戳的可验证性还可以实现对全部历史数据的调阅,更容易对票据流转过程进行清晰的展示和控制,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易于行使相关权利和追索。
其四,科技有助于加强票据市场风险管控。首先,由于电子票据仅以电子化形式存在,通过交易系统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保证了票据的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能够有效避免克隆票、假票、票据丢失、污损等风险,电子票据使用电子签名替代纸质签章,也避免了由于伪造公章或专用章等造成的损失。其次,票据IT系统可以将原本人为干预的环节进行一定的规则固化,将人为因素可能产生的风险通过系统来严格控制,极大地降低风险隐患。再次,传统的票据流通市场的风险主要来自纸质票据本身和交易环节的信息不透明及利益输送。风险的隐蔽性很强,不容易控制。互联网平台一方面可以设置准入门槛,从源头上降低风险;另一方面,利用技术优势,实现信息共享,并实时监控平台交易,对风险要素及时预警。最后,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防范票据风险。在道德风险方面,区块链由于具有不可篡改的时间戳和全网公开的特性,可以很好地避免票据交易中的 “一票多卖”、打款背书不同步等问题;在操作风险方面,借助区块链中的分布式高容错率和非对称加密算法,使得人为操作产生的风险几乎为零;在市场风险方面,借助区块链的可编程性不仅可以有效控制参与者资产端和负债端的平衡,更可借助数据透明的特性加强整个市场交易价格对资金需求反应的真实性,进而形成更真实的价格指数,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
国内票据科技相关法规制度存在不足
票据科技相关制度
电子票据方面:我国的《票据法》没有电子票据相关内容的规定,存在电子票据核心立法缺失;电子票据的签名效力未得到明确,虽然2005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作出了一定说明,但其与《票据法》衔接的不足使其并没有完全弥补《票据法》中有关电子票据签名的立法缺失;《票据法》中设置的票据丧失救济制度无法适用于电子票据,使电子票据的权益无法得到合理保障;电子票据监管制度仍不完善,存在通过利用审查漏洞进行洗钱活动的风险。
互联网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均无对互联网金融的规定,存在核心立法缺失;未明确互联网票据平台的直接监管部门,对互联网票据平台的准入和运营等缺乏明确的管理办法。
数字票据方面:数字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形成了一定的挑战,如数字票据的契约性、期后背书使用、其票据行为的票据代理关系、数字票据的伪造、数字票据的电子认证等,需要相关制度安排及时进行调整,以满足后续发展需求。
大数据应用方面:票据市场一直属于OTC市场,并未建立全国统一的交易场所,市场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上海票据交易所成立后,定期发布市场交易总量数据和收益率曲线信息,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但由于没有明确的信息披露制度,市场参与者能够掌握到的市场信息仍极为有限,不能为票据业务的经营提供充足的数据和信息支撑。
监管制度方面:当前的票据市场监管制度对科技的运用程度不高,对提高票据市场科技应用水平缺乏顶层设计,未明确科技类票据应用系统监管的对口部门,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未能形成有利科技类票据发展的合理完善的监管框架。
票据IT系统建设
从业机构缺乏对票据IT体系建设的关注和认识:票据IT体系的建设是打造信息化票据IT系统的根本和基础,但很多从业机构往往仅关注IT系统本身,忽略了IT体系的打造,其IT体系建设存在架构不清晰、制度和流程配套不完备、团队不稳定等一系列问题,使得IT系统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缺少统一的票据IT架构标准: 票据IT系统功能重复;系统功能实现程度不一致;系统实现的技术平台不统一;系统设计缺乏整体性等,极易导致全流程业务办理出现割裂。
票据IT系统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由于越来越多的交易和信息交互发生在互联网上,信息安全隐患逐步增加,加上系统自身的安全设计存在一定缺陷,使得系统整体安全性不够、极易被破解等。
互联网平台建设
互联网票据平台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易导致发生的风险包括:假票风险,虽然互联网票据平台的票据大都由银行进行审验,但一旦出现假票就存在资金回笼问题;信用风险,由于互联网票据多为小面额票据,其承兑银行多集中在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等小型金融机构,信用等级相对较低,使得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面对更大的风险隐患。
互联网企业没有票据经营许可:由于缺乏监管和行业约束,不能参与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互联网平台在实际交易中极易触及违法违规买卖票据等问题。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尚待配套:使得违约成本较低,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
金融科技
未能充分发挥海量数据的强大功能:票交所作为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场所,沉淀了海量交易数据,但目前其对所积累数据的整理和分析还远远不够。
票据领域的区块链技术应用仍处于初级阶段:在系统稳定性、应用安全性、业务模式等方面还不成熟,一些业务场景上的测试还不充分,复杂业务场景的有效应用还不多,区块链的交易吞吐量、资源利用率还有较大优化空间,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运行能耗高、数据存储空间容量要求高、系统处理抗压能力不足、51%节点攻击问题未完全解决、非对称加密技术有可能被破解等问题。
人工智能在票据市场中的应用还相当有限。
应加快加强票据市场的金融科技应用
加快区块链技术研究与应用
从技术角度:区块链技术自身的去信任、时间戳、可追溯等特点与票据应用场景十分相近。票据在一定范围使用时,可建立起数字票据的联盟链,将票据市场各方角色在联盟链中进行定义,如将票交所设置为数字票据链条上的一个节点,通过制订买卖交易代码的匹配规则,待买卖双方的代码通过匹配规则达成共识并得到双方确认后,进入指定目标交易的票据流转环节。
从监管角度:数字票据有望为监管操作带来更多便利,一方面可将监管部门在数字票据链中设置为一个普通节点,通过前后相连构成不可篡改的时间戳,完全透明的数据管理体系所提供可信任的追溯途径,来实现对监管信息的无成本调阅;另一方面也可将监管方设置为具有一定角色的节点,通过在链条中发布智能合约,应用可编程性来建立市场统一的规则和秩序,既可控制价值和限定流转方向,也可实现监管政策的全覆盖和硬控制。
从市场参与者角度:可将出票人、期限、金额、承兑行、保证增信行、贴现行等要素预先写入代码加载为智能合约,将数字票据定义为自带智能合约限制的数字货币。另外,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票据交易平台,可将票据交易数据上链,实现票据完整生命周期的可追溯、防篡改,并对参与流通的各个角色设置不同权限节点,利用智能合约技术进行智能判断,缩短交易时间,提高系统效率,从而更好地规范票据前端市场,服务于供应链金融发展。
深化大数据技术应用
为票据监管部门提供实时监管手段:一是可以与票交所合作建立实时监管平台,运作大数据技术,实时监控甚至拦截可疑报价和交易,把系统性风险控制关口前移。二是可以对各类可能存在的违规操作能够建立起监控模型,实现类T+O的事后分析处理来维护金融秩序。三是可以对银行流动性管理、资本充足率管理等在DVP模式下,将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结合起来进行逐日监测,实时发现问题所在。四是可以通过票交所采集一手数据来替代现行的各商业银行的票据业务监管报表的报送,提高监管效率并降低社会成本。五是票交所利用大数据为央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实时依据,类似钱荒或资产荒而引发的市场波动将减少,在票交所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央行再贴现工具进一步发展成为宏观货币政策重要工具之一是应有之义。
为银行及非银机构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一是依靠大数据预测市场利率走势。二是利用大数据的预测分析能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市场监测并同时建立方向相反的头寸,以利用不同市场上资产价格的变化差异来赚取低风险利润。三是助力商业银行自身授信评级体系从定性分析迈向定量分析。四是大数据技术有助于票据创新产品分析研究,并为创设票据创新产品奠定定量分析基础。五是利用大数据发布商业承兑汇票各种信息。
为第三方信用评级等带来新机遇:一是第三方票据市场数据公司获得新的发展机遇,利用先进的数据挖掘分析工具,为市场提供数据增殖服务和定制服务。二是掌握大数据技术并拥有多类数据库的社会信用评级机构的量化评级将率先得到市场的认可,并可能直接影响市场报价。三是票交所的集中模式将在票据业务链积累起全市场完整的明细数据,使票交所成为重要的票据市场数据载体,数据的价值将被大力挖掘,助推我国经济金融的大数据应用步伐。
加强人工智能技术应用
包括设立人工智能电话客服、利用生物智能识别技术等进行远程身份识别以及开展远程商务沟通谈判等。
进一步完善票据科技应用的制度建议
电子票据方面
一是建议在《票据法》中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考虑在《票据法》中专设一章规定电子票据的相关内容,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定义、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承担等,确立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备的法律效力,保障电子票据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联合银保监会、工信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形成自动监测与人工识别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实现对电子票据业务的全流程监管。
互联网平台方面
一是建议考虑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刑法》《公司法》等法规相关条款,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专利、软件、品牌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现象。建议加快修改《票据法》,给予互联网等新型电子平台以票据业务准入资格,防止现行票据法律法规制约互联网票据创新的发展。
二是建议明确互联网票据平台监管部门,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议由央行或银保监会负责互联网票据业务的监管,制定出台互联网票据业务相关规定,严把准入环节,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和风险评估制度,对平台风险进行及时监控和预警,确保监管的合法性、全面性和专业性。
三是建议由银行业协会牵头,建立互联网票据行业协会,组织互联网票据经营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办法,加强内控建设,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引领作用,不断提升互联网票据经营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安全经营能力。
数字票据方面
建议进一步完善《票据法》《电子签名法》《票据实施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数字票据法律地位、承认电子签名法律效力、完善数字票据期后背书制度、明确数字票据伪造责任承担、明确电子认证机构民事赔偿范围、完善票据涉诉法律制度。
信息披露方面
建议依托上海票据交易所,尽快出台票据IT系统管理办法和票据信息披露制度。
一是建设标准化、覆盖面广的信息采集录入平台。按照“科学规划、统一标准、规范流程”的原则,统一采集归口,利用数据信息技术建立索引,实现信息资料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实现信息集中管理和披露,并建立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二是打造模型化、手段先进的信息分析预测平台。通过对票据信息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精细化、系统化的分析,展示区域市场主体的发展情况,并对机构交易行为和合规信息进行动态分析。
三是设立智能化的信息咨询发布平台。通过集中展现各类报表、信息,重点发布定期市场成交信息、定期收益率曲线、定期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票据结清、到期违约以及风险票据信息、风险监测信息、创新产品信息等。
(作者单位为江财九银票据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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