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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关系,金融关系,说到底是法律关系。金融行业具有特殊性,是世界上监管最严的行业之一。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都必须对金融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不得无视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的存在,更不得刻意违反甚至践踏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当然,也得警惕滥用金融法律的倾向。
当今社会,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尤其是金融与科技的结合,与金融业务相关的各种创新更是层出不穷。新的金融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作为一种新形态的资产应该如何定义、如何确权、如何保护、如何定价、如何交易转让、能否继承等,都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与此同时,滥用金融法律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某些金融产品的格式条款偏离客观经济规律造成实体企业违约,金融机构直接采取包括诉前资产保全、冻结银行账户、上征信等在内的维权措施反而加速实体经济的停顿、破产或死亡,等等。
法律的滞后性是先天的,金融创新的超前性和立法的滞后性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对矛盾。这对矛盾如果处理不好,辅之以金融风险溢出效应,将会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无法挽回的冲击。如何更好地平衡和协调这对矛盾,在此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以期金融创新在健全的金融法治下结出硕果!
第一,加快金融立法的步伐。立法机关要形成对金融法律定期后评价的机制,以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现有法律。金融监管机构要积极、主动和国家立法机构共同推进金融法律的“立改废”,尽快补足金融创新中的法律短板。
第二,重大金融创新必须坚持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应遵循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提出的中国版“沙盒”监管机制,从准入、运行管理、消费者保护、政策协调到退出,全流程纳入监管视野。
第三,充分发挥仲裁在金融创新中的作用。仲裁机构的仲裁人员多为具有专业优势的专家、学者,对金融新事物的接受程度较高。在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能够更多从交易惯例、当事人意思真实表示以及国际经验多个角度进行考量,在保护金融创新良性发展的同时,为将来修订金融法律提供案例依据。
第四,推广专业金融法院经验。2018年8月,上海金融法院挂牌;2021年,北京金融法院正式开始筹备。对各类金融案件的管辖从分散到集中、审理从粗放到精细,将加快金融业风险防控从被动应对进入到主动管理,有助进一步发挥优化金融法治环境、构建新的金融发展保护格局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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