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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竞争政策的三大作用
第一,竞争政策是“十四五”期间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关键一招。一方面,竞争政策可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发挥重要作用,如加大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加大大型国有企业的竞争机制运行空间等;另一方面,提高竞争机制的运行效率可以有效释放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为此,还需要建立容错机制,激励市场主体研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减少政府对市场价格的干预,平等保护公司产权。
第二,竞争政策是完善宏观经济治理的有力抓手。竞争政策居于国家治理政策体系的基础地位,是其他各类经济政策的价值导向和评价依据。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完善都要鼓励公平竞争,才能起到资源调配的决定性作用。
第三,竞争政策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支撑。高标准市场体系是深化改革的关键内容,也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制度基础。当前,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已成为大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争政策必须充分考虑线上市场的特点,要更加关注如何界定多产品的相关市场,应对跨界竞争。
必须坚持五大类竞争政策底线
一是坚持反垄断法规定的基本框架政策。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是提高经济发展效率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我们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但反对企业利用这种强势地位和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是坚持垄断与竞争平衡运行的竞争政策。竞争与垄断共同存在、相互平衡是制定竞争政策的关键。首先,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是市场发展的动力。其次,自由充分公平竞争下形成的垄断对技术的进步有推动作用。
三是坚持包容审慎的政策。包容审慎是指要对新业态秉持包容态度,鼓励创新;同时必须守住底线,进行有度有效的监管,而非放任不管。包容审慎要求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创新监管方式,一方面要坚持底线思维,依法规范经营者行为,严加惩处以包容为名从事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积极创新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监管机制。
四是坚持反垄断竞争的精细化、专业化、高质量的竞争政策。
五是坚持竞争倡导和竞争合规相引导的政策。不仅制定政策要求,更要制定标准和行为指引。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会长,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代表,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组组长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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