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国内外对比探究

作者:张 焰 日期:2020-12-22 12:45:18

  导读  

金融教育作为一种预防性保护措施,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引起了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当前,金融发展对金融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正文  

  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实践  

组织开展集中性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于2013年推出“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确定每年9月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全国统一开展活动。同时,在每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期间,积极配合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消费者协会,开展以“权利•责任•风险”为主题的教育活动。

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性金融消费者教育。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及各级分支机构着力构建金融消费者教育长效机制,并要求有关金融机构建立持续性的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机制。同时,积极搭建金融消费者教育平台,利用12363免费咨询电话、网站、报刊等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

开展金融消费者素养调查。问卷调查从消费者态度、消费者行为、消费者知识、消费者技能等多角度进行分析,综合反映了当前我国消费者的金融素养情况和金融知识需求。

积极探索金融消费者教育有效性评估机制。2014年,人民银行与世界银行合作开展金融教育有效性评估项目,选择海南和陕西两省开展控制样本模式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有效性评估试点,对各项金融教育项目的有效性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价。


  国际经验  

联合政府行政管理力量,成立专门的金融知识教育机构。主要发达国家通过设立专门的金融知识教育机构,避免了多头监管和多方协调之间可能产生的低效和矛盾问题,保证了金融消费者教育任务目标的延续性和可操作性。

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知识教育。英国对16岁以下群体,通过正规的教育系统提供金融教育;对16岁以上群体,通过成人金融扫盲咨询小组、公民咨询部门等开展金融继续教育。

推进数字化金融教育项目。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利用互联网开展宣传教育。哥伦比亚的“条件转移支付”项目,参与者可以在平板电脑上通过金融教育应用来学习金融知识,并自己控制进程。


  完善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  

制定金融消费者教育计划。金融消费者教育需要结合金融发展的新形势,明确金融消费者教育主导机构,统筹整合不同机构金融消费者教育职能,建立兼具指导性与可操作性的金融消费者教育计划,对各监管机构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提出相关要求。

针对重点人群开展差异化的金融消费者教育。结合问卷调查结果,研究分析不同类型消费者的知识缺陷和行为特点,设计针对性强的金融知识普及内容和形式,使消费者掌握符合其消费需求、消费行为特点和既有知识水平的金融知识。

利用数字技术拓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渠道。开发更多与数字时代和人口结构变化相适应的金融教育工具,积极拓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渠道。加快推进建设基于移动互联网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模式,开发建设“金融消费者教育平台”(App),增强教育的互动性和自主性,实现“即用即学”的教育效果。

统筹推动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金融消费者教育评估工作。开发制定统一规范、科学权威的金融知识系列课堂教材、课程模板等,加快推进金融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规划。构建金融消费者教育评估反馈机制,结合互联网平台建立适合我国金融发展的消费者金融知识、技能和行为的大数据量化分析评估机制,通过时间序列对比来全面有效地评估金融消费者受教育的程度。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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