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新规的调研(上)

作者:刘克崮 等 日期:2020-12-22 10: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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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除否定了违法放贷、高利转贷等行为的法律效力,还提出以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由于对民间借贷利率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态度,恐会减少小微金融供给,加剧小微经济体融资难。


  正文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新规否定了违法放贷、高利转贷等行为的法律效力,这对打击非法放贷、“套路贷”,控制“校园贷”,维护金融秩序,遏制金融脱实向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新规还提出以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了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本文通过深入调研和综合各方意见,认为新规对民间借贷利率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态度、较为单一的方法和较为陡峭的变幅,恐会减少小微金融供给,加剧小微经济体融资难。


  民间借贷已成中国小微借贷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  

小微经济体融资需求满足率过低

截至2020年4月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覆盖率仅为23%。根据调研经验,小微经济体有融资需求的比例约为70%,即使小额贷款公司等非存类地方金融组织能解决一部分需求,也至少有数千万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不借助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深度参与小微借贷市场

在市场机制调配下,小微借贷已形成了差异化的供给格局。从贷款获得的角度,可以把小微经济体分为四档:银行服务的“头部”小微、银行和非存类金融组织共同服务的“肩部”小微、非存款类金融组织服务的“腰部”小微以及民间借贷覆盖的“尾部”小微。各类小微经济体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贷款过桥、授信不足、无法授信和偶发救急等情形,都不得不求助民间借贷。因此,小微群体无论资质高低,客观上都存在从民间获取高利率信贷资金的可能性。

民间借贷的消亡要靠正规金融的发展

从一些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正规金融几乎覆盖了所有的融资群体。如德国的基层合作银行体系是民营小微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民间借贷几无生存空间,自然也就罕见民间借贷案件。新加坡如此,台州也有此趋势。


  多层次小微借贷市场决定了多层次小微借贷价格  

小微借贷市场存在利率因风险梯次性增加而上升的规律

首先,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必然高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存类金融组织。

民间借贷服务各层小微经济体中的尾部客户,风险最大、成本最高,其利率水平必然高于正规持牌放贷机构。由于市场结构化分层,不同放贷机构覆盖各层小微经济体中的不同客群,机构的资金成本、运营成本、风险损失、管理成本等差异较大,借贷利率水平也呈现出从大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银行业金融机构、非存类金融组织、民间借贷依次升高的格局(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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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民间借贷实际利率差异巨大,应给予其更高的利率容忍度。

民间借贷服务小企业、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自雇自就业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各类经济体中的尾部客户,各类经济体之间的风险差异巨大、实际利率差异巨大。因此,应给予民间借贷更高的利率容忍度。

相对较高利率是放贷人成本风险考量下的自然选择

在差异化的小微借贷市场中,非存款类金融组织和民间借贷对应服务的是信用风险较高和最高的两类实体经济,其管理运行成本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加之它们不能吸收存款,资金来源成本高、杠杆能力弱,导致利率水平相对银行较高。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是借贷双方长期博弈、政府有序引导下形成的理性而成熟的民间借贷市场。如表1所示,温州当前民间借贷1月期年化贷款利率为22%、3月期为18%,均超过了4倍LPR的司法保护上限。因此,目前的司法保护上限过低,会明显抑制民间放贷供给。

合理高利率是生产经营用款主体可以承受的理性选择

相较消费贷用款主体,生产经营贷的用款主体是高度理性的,短期高利率贷款一般只在确能应急或产生可观利润时才会发生。因此,适当的高利率用款主体是可以接受的。


  新规或导致小微金融供给锐减  

当前,我国小微金融供给不充分、不平衡矛盾突出,解决的根本方法是增加大中银行、小微银行和非存款类金融组织等三个层次的正规金融供给。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恐会压缩小微金融供给,产生不良后果。

正规持牌放贷机构会大幅缩减小微借贷业务

目前,司法实践中许多判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存款类金融组织利率均按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处理,甚至一些判例对金融机构的利率要求严于民间借贷,新规对正规持牌放贷机构业务造成了很大冲击。

首先,银行业金融机构恐会大幅压缩小微借贷业务。 8月27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平安银行利息年化24%的主张,最终判决按照LPR4倍计息。这是新规发布后的首例判决,在市场上引发较大争议。受新规影响,因担心利率上限无法覆盖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恐会相应压缩业务。

其次,部分非存类金融组织暂停开展业务或退出市场。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调研显示,当前全省九成小贷公司因新规已暂停绝大多数业务。浙江一持牌小贷公司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年利率上限降至15%,浙江半数小贷公司可能要关门。

民间放贷人退出市场,非法放贷会提高利率

首先,不愿冒法律风险的民间放贷人离场。部分民间放贷人的退出会使“尾部”“腰部”甚至部分“肩部”小微企业由于生产经营资金渠道的消失而经营停摆,“头部”小微企业因缺乏必要的过桥资金而经营受阻,加剧小微企业融资难。

其次,甘冒法律风险的民间放贷人转入地下。面对依然存在的高利率借贷需求,一部分敢于冒法律风险的放贷人则转向地下继续违法经营,利率也会在之前价格基础上附加法律风险补偿价格,加剧小微企业融资贵。


  小微借贷利率调整的两个原则  

给予生产经营小微借贷利率更高的容忍度

在生产经营用款人可以接受高息、贷款人没有暴利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给予生产经营小微借贷利率较高的容忍度。由表2中9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数据可知,除荷兰、德国的利率保护上限略低外,其余7个国家和地区均高于国内,如加拿大最高达60%,而荷兰、德国利率保护上限虽然低,但是其基准利率为0,德国的通货膨胀也是0。因此,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市场基础利率处于低位甚至负利率水平、且通货膨胀率也较低的情况下,依然采取了十分包容的态度,给予利率保护上限充分的市场空间,其根本原因是贷款方之间和用款方之间的差异都很大,而我国不仅贷款方和用款方各自内部的差异比其他国家和地区大,而且地区间的差异也很大。因此,我国对利率保护上限的包容度应更高。

如表3所示,国外利率保护上限与LPR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9个国家和地区中两者的倍数关系在7.2~33倍之间不等,均显著高于国内规定的4倍关系。因此,利率保护上限与LPR的关系用简单的倍数关系来界定是不合理的。

降低保护上限应循序渐进,不宜过急

新规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由36%降至15.4%,下调了20.6个百分点,降幅达57%。目前,世界处于经济衰退和下行期,中国也面临较大经济下行压力,加之疫情冲击,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均面临很大的困难和不确定性。因此,目前政策应以稳妥为宜,循序渐进,不宜过急、过陡。      






(民间借贷联合课题组组长刘克崮为中国普惠金融促进会筹备小组组长,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普惠金融促进工作委员会学术指导小组组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生导师,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中央第二企业金融巡视组原副组长,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辽宁省原副省长;副组长崔长彬为河北金融学院绿色普惠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成员高慧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普惠金融促进工作委员会研究部副主任,刘红灿为新华社经济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赵丽娜为河北金融学院讲师,赵莎莎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普惠金融促进工作委员会资深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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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2024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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