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路径选择

作者:刘 颖 日期:2020-10-19 13:03:58

  导读  

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实行“以奖代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鼓励帮扶,尽快形成一批规模实力强、具有核心竞争力、行业主导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正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带动了农产品种植、畜禽饲养和水产养殖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促进农业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合作社自身实力和抵质押物缺失等因素制约,金融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投入不足,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三农”领域的贡献不匹配,亟须关注。


  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主要困境  

近年来,通辽辖内金融机构积极响应国家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号召,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但受多重因素制约,投入略显不足。截至2020年6月末,通辽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余额为1.84亿元,仅占该市涉农贷款余额的0.31%,金融部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困难重重。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不足影响了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

合作社资本金少。除较少优势行业的合作社实力较为雄厚,绝大多数合作社注册资本较少,仅有3万元到50万元不等。据调查,注册登记的合作社注册资本采取申报制,金融机构难以准确判别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实力;内部运行机制不够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均为种养殖业专业大户自愿结合而成,组织形式较为松散,财务管理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据通辽市供销部门反映,该市合作社中,组织不健全的占88.24%,未实行会计核算的占92.6%、可分配盈余未按交易量(额)返还的占93.2%。这与银行要求的“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的放贷要求相距甚远,真实经营情况难判断,为金融机构评级、授信、贷款以及监督带来很大困难;带动能力弱。不少合作社合作的内容仅限于技术、信息等服务方面,主要依赖龙头企业、经营大户和政府支持,很少独立拥有自己的加工销售企业、供销一体化服务体系和自己的品牌。

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抵押缺失,达不到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

随着合作社社员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小额信贷资金已不能满足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较大金额的资金需求。从辖内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情况看,要获得大额的信贷资金支持,目前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除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外,由一定数量和经济实力的农户实行联保,但由于农户之间经济实力不均、相互了解不够、相互依存程度不强等原因,要组成相对稳定和高层次的农户联保小组困难很大。二是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抵(质)押物,但由于大多数合作社办公、经营场所多是租赁方式取得,仅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不符合银行抵押资产条件。部分社虽有土地资产,但未经审批,难以办理抵押手续。同时,随着担保纠纷的逐渐增加,农民为他人做担保也日趋谨慎,加之基层担保中介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支持和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建立等原因,导致合作社贷款难度加大。调查发现,缺少抵押资产是合作社取得贷款面临的突出问题。

尚未搭建促进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服务平台

从基层调查的情况看,一是没有建立针对专业合作社的有效扶持机制,缺乏系统性、广泛性和长期性。二是没有建立针对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担保机制,导致专业合作社社员在申请信贷资金支持时难以获得有效担保。三是没有建立针对专业合作社产品的品牌宣传机制。没有充分利用政府平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对专业合作社的产品进行强有力的、广泛的宣传和树立专业合作社的品牌效应。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

据调查,金融机构支持专业合作社的主要渠道是对专业合作社的单个社员进行信贷支持,银行获取信息的来源主要是各贷款农户,而专业合作社社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采购、生产技术指导、产品销售等各重要生产环节又是依托专业合作社来完成的,致使银行信息来源比较单一,信息采集不够全面,难以全面掌握专业合作社整体情况,难以对贷款对象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全程跟踪,导致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信心不足,影响到农民生产所需资金的获得。另外,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滞后。调查中发现,仅有个别金融机构尝试建立合作社信用档案,但只是对入社社员作为一般农户零星录入,没有对其进行有效整合,基于合作社整体的信用档案建设和信用评价工作开展相对滞后,导致金融对其信贷支持缺少信用信息支撑。


  扩大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面的路径选择  

修炼内功,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身建设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的民主决策。建立成员账户制度,明晰成员在合作社中的经济权益;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加强监管,树立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法人形象,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信任度;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合作社自身的经济实力,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

多方协作,破解合作社发展壮大的资金“瓶颈”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发挥引导、扶持和帮助作用,为金融支持合作社创造良好条件。一是用好、用足、用活中央有关支农惠农政策,把支持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研究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基金。二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动产、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和机构,为土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等不动产及农业机器设备、农用车、农产品和农产品交易合同等动产进行抵、质押贷款创造条件。三是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信贷创新工作,大力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贷款、合作社担保、合作社内社员联保贷款、“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银行”四方协作贷款、产业链融资等经验做法,提高金融服务的整体水平。四是推动组建专门的农业担保机构,特别是政策性保险机构,建议将农业保险作为公共金融产品供给,参照西欧一些国家如法国、瑞典、西班牙等国政府对农民所交保险费予以50%~80%补贴的做法,对合作社内的农民在养殖业及蔬菜等种植业方面的投保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补贴。鼓励合作社组织成员开展互助保险和担保业务,鼓励其他各类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业务,形成政府、社会、合作成员与农户多主体分担农业担保机制,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难”问题。

政策发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建立长期完善的扶持政策,包括对专业合作社的起步、发展、壮大全过程的扶持策略。采取政府资助与合作社、社会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围绕法规政策、数据统计、电子商务、经营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商务服务,加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评价发布工作,为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指导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多样化、有实效的信息服务;充分利用政府平台对专业合作产品进行宣传。调动龙头企业主、农民经纪人、专业大户、镇村干部、涉农部门创办合作社的积极性;注重专业合作社的品牌效应,结合区域、地域优势,引导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实行“以奖代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鼓励帮扶,尽快形成一批规模实力强、具有核心竞争力、行业主导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信用为基,创造支持合作社发展的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一方面,强化信用基础建设。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创建活动,通过建立成员信用档案,记录和监督成员的信用状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成员加大支持力度,对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的成员取消其贷款资格,进行相应制裁;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级制度》,畅通与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共享渠道,对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评级,对不同等级的专业合作社给予不同的扶持政策,对不同专业合作社进行不同的财政贴息制度。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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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金融家 2024年6月 总第228期
出版时间:2024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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