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真的没有信托一席之地吗

作者:熊宇翔 日期:2020-08-25 13:22:10

  导读  

通常认为,中国传统的文化思想、法律观念和经济行为中,没有“信托”概念和法律关系的存在。这种观点绝对正确吗?


  正文  

通常的观念认为,“信托”的雏形可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的“Fidei Commissun”或日耳曼法上的“Salmen”,而英国中世纪的“Use”——用益设计是信托最直接的起源。Use制度即为英国中世纪的人们出于宗教情怀,希望把土地捐献给教会而得不到世俗政权的允许,转而采取信托的办法,把土地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而指定所有收益归于教会。英国独树一帜的衡平法理贡献了信托的概念,构筑了信托的理念,使信托设计得以制度化和规范化。

而中国法律和金融对于信托的引入,从属于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各国纷纷继受、改造或扩张具有英美法系传统的信托法制这一大的背景,是个“舶来品”“外来户”。因而得出信托天生“南橘北枳”“不服水土”,不能自然、顺滑地契合、适应中国的社经济金融发展实践的结论。

也就是说,上述观念认为,中国传统的文化思想、法律观念和经济行为中没有“信托”这个概念和法律关系的存在。

这种观点绝对正确吗?在限定的范围、专属的领域内,考察上述说法是没有问题的,但在更深邃和宏观的历史以及现实舞台的幕布前,考量这些命题则未必尽然,有着商榷和质疑的余地。本文从历史长河和文学著作中发掘钩稽到雪泥鸿爪的案例,进一步对“信托”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以及理念的特质进行阐述和说明。


 《红楼梦》中的信托思想萌芽  

《红梦楼》中有一段著名的情节“可卿托梦”:秦可卿临终之际心事未了,阴魂不散,专程托梦于王熙凤,首先说明“月满则亏、水满则溢”、富贵不过三代的至理,预言了“赫赫扬扬,已将百载”,一世诗书旧族的贾家必然会在经历“三春去后诸芳尽”的繁华后,落得“各自须寻各自门”的悲惨结局,紧接着一针见血地指出宁荣二府在家族经济、理财管理方面存在致命的弊端和缺憾:“目今祖茔虽四时祭祀,只是无一定的钱粮;第二,家塾虽立,无一定的供给。依我想来,如今盛时固不缺祭祀供给,但将来败落之时,此二项有何出处?”

秦可卿并没有只是单纯地提出问题,而是随后提供了一揽子、一站式、终极的综合解决方案,建议贾府“趁今日富贵,将祖茔附近多置田庄、房舍、地亩,以备祭祀、供给之费皆出自此处;将家塾亦设于此。合同族中长幼,大家定了则例,日后按房掌管这一年的地亩钱粮、祭祀供给之事。如此周流,又无争竞,也没有典卖诸弊。便是有罪,凡物可入官,这祭祀产业连官也不入的。便败落下来,子孙回家读书务农也有个退步,祭祀又可永继。”

这段描写反映出来的信息极为丰富。秦可卿关于宗族祭祀、家塾教育经费来源安排的长久之计,主要反映了清代现实生活中茔地、祭田制度之存在。这种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形制表象、社会功能大致如此:中国人的传统文化中极为讲究尊祖先、重丧葬,慎终追远,所以要“建碑以表先茔,常存报本之意;置田以备祭祀,足徵追远之诚”。因此,汉、满家庭宗族皆有茔地祭田。在晚明到清代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鲜明存在的茔地和祭田之制的实际意义除了安葬和祭祀亡者外,主要的功能还在于:

其一,维系家族和宗族内部血缘纽带。所谓“事死如生,事亡如存”,要求像对待生者一样侍奉前辈亡灵。祖先意识和族群意识还借助常年祭祀、祖茔修整、举办家塾、救济族中贫人等得以强化。所以《朱子治家格言》中要求,“祖宗虽远,祭祀不可不诚;子孙虽愚,经书不可不读。”

其二,提供生存保障。清制,因罪籍没之家,坟园祭田不入官。这正是世家大族苦心经营坟园祭田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规定至迟在雍正年间已经存在。乾隆元年(1736年)又定:凡亏空入官房地内,如有坟地及坟园内房屋,看坟人口,祭祀田产,俱给还本人,免其入官变价。同治《户部则例》卷十“存留坟地”条:凡八旗及汉员应行入官地内,有坟园祭田数在三顷以下者,免其入官;若在三顷以上,除给还三顷外,余地悉行入官。又说明晚清以降,对不入官的田数已有所限制。不过,如果是宗室王公的话,即便获重罪,茔地祭产照例不抄没。例如,1861年,慈禧太后与恭亲王合作发动政变,受咸丰帝遗诏的八位赞襄政务王大臣同罹厄运。其中,郑亲王端华被赐自尽,家产抄没。但在北京西郊五路居的祖坟、祭田以及在直隶定州(今河北定县)大小王庄的庄田仍得以保留,用以养赡族人。

其三,提供经济收益,缓解生计压力。在秦可卿与王熙凤的这段著名对话中,可以看到一个(现代语境下)合理利用(当时的)法律规定的、完善臻美的避险增值理财计划,乃至中国法制文化中信托思想萌芽的存在。


  萌芽之一:宗族范围内的“公益信托”

秦可卿的计划可以算作宗族范围内的“公益信托”。中国古代公民社会体系极为不发达甚或不存在,基本上是以家庭、宗族、族群为基本生产生活单位,所以应该可以理解和认同这一公益信托的实施范围。一个明确的例证是,贾府家塾里,不但有宁荣两府的适龄子弟,如贾宝玉、贾环、贾兰等,还有贾瑞(因年长还可充当助教角色)、贾蔷、贾菌等相较而言远支旁系的学生,还有薛蟠、金荣(贾璜妻子的侄儿,与寡母一起生活)、秦钟(秦可卿的弟弟)等姻亲子弟附学读书,甚至还有香怜、玉爱等都“亦不知那(哪)一房的亲眷,亦未考真名姓”。说明贾家私塾具有广泛性和公益性质。

关于此节,原著中有明确交代:“原来贾家之义学离此不远,不过一里之遥,原系当日始祖所立,恐族中子弟有贫穷不能请师者,即入此中肄业。凡族中有官爵之人皆供给银两,按俸之多寡帮助为学中之费。”也就是说义学的成立非常早,而且也是有定则和办法的,但这种办法没有制度化,而是有力者为之。这也就是可卿说的“肯定不是常久之策”,不可持续发展。很显然,由族中有官爵之家供给银两,虽然便捷简易,却在理论上无法自洽,形成逻辑闭环:在人治的封建社会,建立在皇权荫庇之下的富贵是那么脆弱和虚妄,怎能永保无虞?家族中怎么可能永远有做官之人?而在历史的真实中,曹氏远祖以满洲皇室包衣(即家奴)的身份,在清廷入主中原战争中外同驰骋,内侍帷幄,出生入死,成为从龙勋旧。又因为曹玺(曹雪芹曾祖父)妻子孙氏曾经是皇子玄烨(即后来登基的康熙皇帝)的保姆,曹寅(曹雪芹祖父)是康熙从小一起玩大的嬷嬷兄弟,亲密小伴当,有了这一层抚育之恩的特殊关系,曹家随着康熙朝六十多年盛世,享受了半个多世纪的富贵荣华。但是这一切随着康熙的辞世、雍正的即位而烟消云散了。


  萌芽之二:制度化的“宣言信托”

秦可卿的计划也可算作一种制度化的“宣言信托”,即委托人自为受托人,是一种很特殊的信托形态。不过这种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得以成立,可以完美地实现风险隔离与破产保护,赋予信托财产以独立人格,使之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分别记账,分别管理,只服务服从于信托目的(为家族祭祀与子弟教育提供专项经费保障),这是其最大的优势,是有可能使贾家免于灭顶之灾、出之于水火的最后的救生艇。

关于这方面的例证在中国古代社会还有很多真实的存在,其中最为典型、最有证明力的是由北宋名臣范仲淹倡议力行而兴,并且打破吉尼斯世界纪录地在漫长、动荡的封建社会艰难世事中不间断地传承了800年的范氏义庄。这与贾府(曹家)的境遇恰好形成了关于信托机理与运用正反两方面的绝佳例证:

在中国的慈善史上,范仲淹也是一位标志性的人物。宋史记载其“好施予,置义庄里中,以赡族人”。范氏义庄是范仲淹于皇祐二年(公元1050年),第三次被贬后出资在其原籍苏州吴县购买、捐助良田千亩设立的。义庄田地的地租用于赡养同宗族的贫穷成员。他给义庄订立章程,规范族人的生活。他去世之后,他的二儿子宰相范纯仁、三儿子尚书右丞范纯礼又续增规条,使义庄维持下去。宋金战争中范氏义庄遭到了一些破坏,南宋时范之柔对义庄又加以整顿,恢复了原有规模。后世范氏子孙也对义庄屡有捐助,如明末范允临捐助田地100亩,清前期大同知府范瑶捐助田地1000亩。范氏义庄是中国慈善史上的典范,它是最早的家族义庄,更重要的是它是我国史料记载的第一个非宗教性民间慈善组织。它还创造了一个奇迹,虽然朝代更迭、历经战乱,但一直到清朝宣统年间义庄依然有田5300亩,且运作良好,共持续了800多年。


  信托是一种古老的人际关系和生产关系  

本文最后的结论是,不要狭隘、机械和功利地理解“信托”。信托本质上是立法救济和司法校正制度中的表现形式之一(迂回达到促进生活美好的目的),自古有之,中外皆然,东西皆然,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皆然。信托既不单纯是舶来品,也不单纯是金融手段,而是一种古老的人际关系和生产关系。至于中国悠久传统文化中鲜明存在的信托观念和行为为什么没有最终孕育、衍化出像英国那样的衡平法制度体系,个中渊源十分复杂,又是一个需要专门陈述的课题,在此略过不谈。







(作者为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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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金融家 2024年6月 总第228期
出版时间:2024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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