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LPR形成机制应用研究——以兴安盟地区为例

作者:邰昌山 杨晓凤 巩冬晓 日期:2020-08-25 12:26:03

  导读  

金融机构应积极应对利率市场化改革,转变经营理念,树立大资产大负债的主动管理意识,持续加强资产负债管理以及对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的管控,切实提升自身市场化定价能力。


  正文  

2019年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就LPR的报价方式、报价行数量和LPR期限品种予以调整。这对金融机构贷款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以兴安盟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例,探索解决LPR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政策建议。


  金融机构运用LPR过程中的挑战  

银行利差缩小为银行盈利带来冲击

LPR与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挂钩,贷款实际利率下行,这将在短期内缩小银行净息差,导致银行净利息收入下降,金融机构的盈利模式与业务结构均受明显影响。同时,在全球进入降息周期、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民企融资难、融资贵仍未得到根本解决等背景下,下调MLF利率是客观上降息的需要。不过,存款定价依然参考基准利率,为防止银行间恶性竞争,银行业利率自律管理机制仍对存款有一定的约束,银行依然会面临利差进一步收窄的冲击。国内银行盈利大部分来自净息差,中间业务占比小;此外,中小银行由于在信用风险定价能力方面较为薄弱,获取优质客户的能力不足,新机制下资产端定价空间受到约束,加之相对较高的负债成本,净息差所受负面影响将给其可持续盈利带来一定的冲击。

金融机构不健全的FTP体系为其定价的调整带来不便

在贷款利率管制完全放开之前,金融机构通常采用基准利率进行贷款定价,而如今金融机构却不得不打破这一惯用做法。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内部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学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体系,不能清楚地核算业务成本和收益,也不能对客户的风险做出准确的判断,进而很难进行精确的定价来弥补风险溢价,同时也难以应对官定基准利率取消而对定价因地制宜的调整。

虽然有些金融机构已经设立了专门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体系(FTP),但是却未从根本上形成健全、完善的贷款定价机制,如FTP的输入价格不是市场利率或是两套利率并行,很难完成从市场利率向贷款利率的传导。在兴安盟地区,各银行的二级分行及支行机构并没有独立的定价权,而需要报送到上级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这会产生时滞性并影响定价效果。各国有商业银行和城商行更多的是执行上级行的贷款价格命令,导致各机构不能根据当地和本行的实际情况发放贷款。此外,由于改革和人员配备滞后,各银行(社)没有专门的贷款定价管理部门,而是由其他部门负责落实,缺乏专业定价人才及科学的定价方法,贷款定价存在诸多的随意性。

银行间竞争加剧为中小银行资金流动性带来挑战                            

随着利率市场化程度提高,存贷款息差收窄冲击银行收益,银行将更多目光投向业务创新和经营转型。银行业竞争将更为激烈,大型银行拥有更好的客户基础以及更强的流动性管理能力,受到的影响更小一些。而兴安盟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特别是3家村镇银行规模较小,成立较晚,其流动性管理能力相对较弱,面临的压力将更大,市场如有大的波动将造成其流动性不足,个别机构甚至会被淘汰出局。保持中小银行流动性的合理充裕,防范流动性紧张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利率调整诱发的房价变相上涨成为未来的关注点。

贷款参考标准的转换将为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机遇与挑战

目前,金融机构有很多存量固定利率长期贷款,参考基准利率定价,本部分固定利率贷款暂且不要求转换,要求转换的浮动利率贷款也是遵照客户的意愿进行转换,有一些客户担心未来LPR会上升,并不同意转换,而新增贷款中以LPR为参考标准定价,这在客观上扩大了不同利率参照标准的管控风险,利率一旦波动,会增加资产的损失。即便客户同意转换也会存在重定价风险。目前,我国1年期 (含) 以内贷款大部分是固定利率贷款、1年期以上贷款是按年浮动或按季浮动。改革前,贷款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锚定利率,且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本保持不变,按年浮动客户可以接受; 改革后,贷款以LPR为锚定利率,LPR按月调整,且目前LPR处于下行期间,议价能力强的客户就会提出按月、按季浮动,即LPR每下调一次,贷款利率就会相应下调,付给银行利息相应减少。随着LPR下调的次数及幅度越多,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损失越多,从目前看银行的短期收益虽受到影响,但从长远发展角度分析,随着银行资产方的扩张,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机遇还是大于挑战。


  政策建议  

转变经营理念,主动应对利率市场化改革

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管理下,基本保持稳定的存贷利差。此次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据以定价的LPR是按照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形成,而加点取决于银行的业务模式、资金成本、对市场供求以及客户风险溢价的研判,此举对银行自身的经营能力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由此,金融机构应积极应对利率市场化改革,转变经营理念,树立大资产大负债的主动管理意识,持续加强资产负债管理以及对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的管控,切实提升自身市场化定价能力,从重速度和规模扩张转向强管理、重效益和高质量的内涵式增长,从而进一步增强利率风险管理、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升稳健经营能力。

完善银行内部FTP体系建设,提升贷款风险溢价能力

从实际操作情况看,目前银行在贷款定价时对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仍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基本都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定价后换算成LPR加减点来定价,自主定价能力薄弱。随着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人民银行将不再公布基准利率,这种隐性依赖最终将被打破。因此,银行应积极主动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本机构应用的FTP体系,提升贷款定价能力。在当前LPR利率改革下,银行应加强精细化管理,从利率每一项成本构成入手,细化客户分类,根据每一客户的各细项成本计算出客户的保本利率,逐一与客户进行差异化定价,以提升贷款风险溢价能力。 

优化负债结构,有效降低资金成本

由于LPR改革未涉及存款基准利率,面对当前利率下行期,金融机构的基差利率风险加大;同时,近年来国务院一直强调要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在多重因素影响下,金融机构更要加强负债业务的管理,强化金融产品创新,实现低成本的结算资金体内循环闭环,提高活期化存款占比,优化负债结构。通过降低负债端资金成本,来积极应对LPR改革带来资产端价格降低的问题,从而更好地助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强化利率研究,合理安排重定价期限

目前,我国中长期贷款绝大部分为浮动利率贷款,短期贷款也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半年浮动。浮动利率贷款在重定价日会调整基准利率,即会随着LPR的变动而调整。而改革后LPR是按照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减点形成,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将直接影响银行基准利率。由此,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对市场利率的跟踪和研究,合理安排贷款重定价期限。对于市场利率处于下行期间,可以选择固定利率贷款或者按年浮动,尽量不选择按月、按季浮动,减小贷款重定价利率风险。同时,做好客户的宣传工作,争取客户的支持和理解,引导客户应用LPR作为贷款利率参考基准,促成LPR更加顺畅地推广应用,以确保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取得实效。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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