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与中小企业融资

作者:牛建军 汤志贤 日期:2020-08-24 14:52:24

  导读  

有必要在引入以核心企业为关键节点的供应链保理融资理念和技术基础上,建立全国性的乃至跨境的中小企业融资、流转平台,更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正文  

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本质上是市场经济“看不见的手”运行的必然结果。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借贷双方有着不同维度的关注点和待解难点,导致二者不能顺利合作。从贷款方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相对较高,调查中小企业融资所需成本相对较高,贷后管理压力大; 从借款方看,部分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内部管理规范程度有待提高,往往难达贷款方准入门槛。在这种背景下,中小企业即使获得融资,财务风险溢价也较高,反噬其经营成果。

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和市场经济的内在特性,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不能仅依靠市场自我调节,还须依靠“看得见的手”。从国际现有经验看,无论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还是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实践都普遍证明,在企业和银行等商业机构按照市场规则运行的基础上,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与和介入。这其中,厘清角色定位,界定好参与的方式、参与的程度、参与的重点非常重要。 

在以上背景下,笔者建议,国家层面有必要在引入以核心企业为关键节点的供应链保理融资理念和技术基础上,建立全国性的乃至跨境的中小企业融资、流转平台,更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与中小企业融资新形势  

基于核心企业的供应链保理融资本身是一项成熟、传统的金融业务,也被普遍认为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有效手段之一,但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尤其是供应链核心企业在确认应付款环节一直存在困难,如部分供应链核心企业不愿意向第三方融资机构确认其对上游中小企业供应商的债务,或者确认系统较为烦琐,加上过去针对保理方面的法律清晰度不够,虚构债务的保理案件屡有发生,核心企业对确权心有疑虑,使得金融机构不能全面通过转移授信占用主体的模式为中小企业融资,供应链保理融资业务未得到应有的发展。

2020年5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在合同编中专门增订保理合同,对保理业务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2020年7月,国务院颁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上述均为利用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融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供了更好的制度环境和法律环境,基于核心企业的供应链保理融资的确权难问题预将得到较好的解决,为金融机构积极介入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发掘“蓝海市场”提供了动力。


  依托平台建设,协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面对新的形势,各方应该抓住有利时机,协同更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融资贵”问题。

从国家角度看,建议由政府或相关机构代表国家建立基于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融资资产流转平台,强制纳入全国所有符合标准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并在平台中全面引入贷款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入驻。

平台应该具备相关法律授予的权威地位,运营方按照法律授权,制定标准法律文书供平台各参与方交易使用,制定平台交易规则和管理规则,明确参与机构责任、权利和义务。中小企业在保证债权形成的真实交易背景和合法性的前提下,可以在平台上凭借其对核心企业的应收款债权向贷款方申请融资。供应链核心企业有义务在交易平台上对应付款进行确认。贷款方可直接占用核心企业授信融出资金或基于核心企业风险评估进行融资放款,其对平台上的债权买入可以被直接认为已满足法律法规的交易背景要求,贷款方在形成存量信贷资产后,将来可根据自身需求在平台上向其他金融机构或投资者转让持有的未到期信贷资产。

国际实践表明,上述平台建设设想具有一定可行性。以韩国为例,韩国以贸易立国,进出口供应链条上的各类企业亟须要银行提供便捷、更低价格的融资。为此,韩国通过立法,由韩国准政府机构韩国贸易协会旗下的韩国贸易信息通信公司成立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平台包括多个与贸易相关的政府部门(如海关、税务)及行业协会(如质检机构)、贸易企业、银行等。企业通过平台提交的系统,会自动与政府部门的数据自动匹配和核对,确认无误后才能传递到银行,在平台办理业务,商业银行无须在进一步核实交易背景可以直接办理,交易效率大幅提高,交易成本大幅降低。

从金融机构角度看,至2020年一季度末,规模以上工业类企业应收账款余额14.04万亿元,庞大的应收款给中小企业资金流动性带来压力,也是金融机构未来发展的重要机遇,部分商业银行已经意识到“不做小微,就没有未来”。

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了利用在现有流转技术办理基于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条件。以某银行一笔具体业务为例,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为探索新的业务发展机遇,某行某境外机构与其同一集团下某境内分行运用上述业务理念,成功对一笔中小企业应收款债权的跨境在线交割,不仅为境内金融机构利用境外便宜资金降低国内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供了参考,也打通了境内外资本项下信贷资产流转的通道。

面对新的法律形势和政策环境,金融机构应该大力研究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业务,通过优化内部信贷审查和信贷管理流程,理顺交易法律文本,提高内部系统适应能力,不断扩大应用场景,为将来拓展的新的业务领地打好基础。

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的建设,预计将是一个不断自我完善和长期的过程,需要平台管理者和参与者不断发现不足并不断改造,以不断接近预设目标。从目前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基础设施建设看,可以考虑在择一已有平台进行功能和技术改进,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就已组建有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具备很好的运营基础,以尽快实现对标准以上供应链核心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覆盖、纳入更多的中小企业和贷款方及投资者;尽快实现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提出、债权确认、登记、转让、授信与放款的全流程在线完成;尽快实现贷款方和投资者对已形成的信贷资产的自由流通,甚至跨境流通(如投资者为境外机构),以更好发现价格,为中小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提供更优条件。



(牛建军为中国工商银行首尔分行总经理,汤志贤为中国工商银行首尔分行贸易融资部主管 。本文不代表作者供职机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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