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投资者教育是 金融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作者: 日期:2020-08-10 16: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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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当代金融家》杂志2020年第7期


作者/《中国银保监会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原行长杨凯生


  正文  

4月15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的第二十六次会议专题研究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提出“要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

从证券市场发展来看,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数量高达1.6亿人,其中95%以上为中小投资者,“散户化”无疑对我国的投资者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才能保证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和良性发展,才能平稳有效推进金融市场的各项改革。投资者教育无疑是投资者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逐步增加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比重,把社会资金更多地由储蓄转化为投资。因此,今后普通百姓既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资源的重要供给者,又是其他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主要资金来源的供应者,他们是金融市场的基石。

比如,同样是把资金交付给银行,通过存款路径进入贷款渠道的,就属于间接融资资金,而通过银行理财进入资管产品投资渠道的,在一定意义上就具备了直接融资的性质。但对前者来说,意味着存款人的风险是按存款保险规则来处理的。对后者来说,意味着存款人转变成了投资人,其投资风险应由自己承担,即“卖者尽责,买者负责”,要破除不切实际的刚性兑付观念,要增强市场纪律意识和契约意识。这些都应该是投资者教育尤其是资管领域投资者教育最基本的内容。

同时,开展投资者教育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可以推卸自己的责任,金融产品的设计者、发行者、营销者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都要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比如,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循有关监管规定,做好信息披露、产品净值化估值工作,及时向投资者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某些在产品营销过程中为过度追求当下业绩而出现道德风险的,一方面要通过加强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让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就是要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的监管,发现各种不当行为要严格查处和明确惩罚。

因此,投资者教育并不是金融机构一项额外的工作,而是金融业不断增强自己尽责履职意识的过程,只有提升了投资者的投资能力、提高了对市场风险进行识别和把控的水平,才能为金融业的更好发展和金融机构的更长久发展打下更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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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2024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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