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商业银行法》引导银行回归本源

作者:本刊记者 何 谐 日期:2020-08-10 12: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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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针对实践中的新问题、新矛盾,提出有建设性解决方案和建议,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是两会代表和委员的一项重要使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张智富向两会提交的议案和建议,件件找准金融业在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为解决问题建良言献实策。


  正文  

  修改《商业银行法》 促进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  

张智富认为,近年来,伴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改革步伐不断加快,现行《商业银行法》在立法原则、监管理念、公司治理、业务规则、金融消费者保护、风险处置等方面已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亟须进行修改和完善。

张智富说,修改《商业银行法》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引导商业银行回归本源,专注专业,丰富优质金融资源供给,便利中小微企业获得金融服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

对于修改《商业银行法》,张智富提出了七项建议:

第一,从法律层面实现审慎监管、行为监管、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原则相统一。一是将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体现在《商业银行法》中,包括对系统性风险的评估与识别、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的设计和应用等;对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应作出原则性监管规定,具体监管规则另行制定行政法规或者规章。二是构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框架,强化综合监管和穿透式监管,遏制监管套利。

第二,明确分类监管理念,促进银行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张智富说,当前我国银行机构众多,大、中、小银行并存,随着民营银行的建立,将进一步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银行体系。建议根据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盈利水平、客户覆盖、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实行科学动态的市场化分类监管制度,促进银行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第三,扩大《商业银行法》调整范围,丰富商业银行组织体系。一是明确村镇银行、合作银行、社区银行、互联网银行等银行的法律地位,并为新型银行类型预留政策空间。二是明确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等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体现功能监管原则。三是删除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另行规定的条款,进一步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第四,完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实现金融创新和有效监管之间的平衡。张智富建议,应明确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以支持实体经济为原则,创新产品和服务。一是放开并规范综合经营。《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议《商业银行法》修改允许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或混业经营。二是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写入《商业银行法》,发挥好银行机构利率定价的行业自律作用。对《商业银行法》中涉及利率 “上下限”“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等规定内容进行梳理调整。三是进一步拓宽业务范围。建议对《商业银行法》第3条进行修订,对于一些比较成熟的商业银行新业务,如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资管业务、同业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等,有必要明确规定。

第五,健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更好地维护金融安全。一是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针对商业银行风险事件中暴露的内部人控制、股东缺位越位等问题,从立法层面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机制,明确“三会一层”的公司架构和职责,强调主要股东责任,突出董事会核心作用,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作用,完善内部控制三道防线,规范薪酬激励、信息披露与关联交易管理。二是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在立法中明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对宏观审慎管理和风险监管指标作出规定,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机制。三是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

第六,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一是明确提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明确商业银行的消费者保护义务,提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法原则和目的。二是从商业银行营销、信息披露、产品风险分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与跨境传输、收费管理等方面建立商业银行履行消费者保护义务的规则体系。三是明确跨市场、跨行业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金融消费纠纷,由人民银行协调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解决。

第七,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提升监管有效性。一是结合市场发展,吸收监管规则,从法律层面完善应予处罚情形,丰富违法行为处罚手段。适当提升处罚上限,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金融违法行为成本,严肃市场秩序。二是完善相关责任人员处罚,针对不同类型违规行为,区分设置个人处罚幅度和标准。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    

5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提出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张智富提交的《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信用增进作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建议》,正是在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特别关注。

张智富认为,目前,各级地方政府均设立了融资担保基金或成立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设立初衷与目的是解决小微企业抵押不足问题、提升小微企业信贷可获得性,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定位。但从实践来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普遍存在放大倍数较低、风险缓释作用非常有限的特征。导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较低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小微企业有效融资需求在银行就能够获得满足,进而对担保机构的需求下降;二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项机制不科学、不完善,缺乏主动作为的动力,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小。为解决这个问题,张智富提出了四个建议:

第一,完善考核监管机制。一是优化考核机制。建议取消保值增值等盈利指标的考核,将服务小微企业数量、放大倍数、覆盖率、担保费率、首次担保比率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并将考核指标与主要负责人员的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形成为小微企业融资支持的服务导向。二是明确“应保尽保,该偿足偿”原则。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应保尽保,该偿足偿”原则,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考核标准,切实担负为虽符合融资其他条件但缺乏抵押、担保的小微企业增信的社会责任,确保代偿及时足额到位。三是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提高担保代偿率等风险容忍度,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损失,只要业务合规及追偿措施到位,应做到尽职免责。

第二,建立银担企三方精准对接机制。张智富建议在管理部门指导下,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整合各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的信息数据,打破信息孤岛,建立精准对接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接入此类平台,实现银担企三方信息互通,充分利用平台资源精确对接目标客户,发挥平台的获客引流优势,提高服务能力。

第三,进一步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一是科学设置风险分担比例。探索建立实现银担双方“利益融合”的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不同类型的业务品种,科学设置银行与担保机构的风险承担比例。同时,明确银担双方的风险防控责任,将各方风险识别与防控责任细化、制度化。二是强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再担保机构分险功能。

第四,构建可持续发展机制。一是建议各级主管部门对注册资本金少、抗风险能力差、评级资信不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整合力度,组建实力较强的区域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二是完善构建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多层次资本补充机制,探索建立以各级政府和再担保机构持续注资为主、金融机构出资为辅、吸收社会资本参股的长效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拓展和放大倍数等情况,适时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注资。三是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对为小微企业担保出现的代偿损失给予补偿。


  扩大跨境贸易投资中人民币的使用  

张智富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币加入SDR(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地位初步奠定,人民币已成为全球第五大支付货币、第三大贸易融资货币、第六大储备货币。但人民币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使用的比重与中国经济的国际地位不相匹配,为此,他提交了《推动扩大跨境贸易投资中人民币使用的建议》。

第一,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选择结算币种的话语权。建议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大力开展自主研发,提高我国产品的异质性和核心竞争优势,优化贸易结构,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提高出口商品的附加值和科技含量,推进中国产业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迈进,同时在周边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动大宗商品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在交易定价和币种选择中占据有利地位,降低对美元、欧元等主要货币的路径依赖。

第二,多渠道提高海外市场主体持有人民币的意愿。一是进一步完善人民币离岸市场体系。目前人民币离岸中心主要还在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周边地区和国家,随着国家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建议可在中东、中亚等地区和金融市场发达、影响力相对较强的区域中心城市布局新的人民币离岸市场。二是鼓励和引导中资金融机构在更多周边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和网点,发挥经营管理人民币业务的优势,提供全方位的、优质的跨境人民币投融资服务,发挥人民币在境外资产配置功能。三是推动人民币与周边及“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货币与人民币挂牌交易,形成交投活跃、流动性充裕、价格均衡合理的人民币外汇交易市场,推动人民币成为区域锚货币。

第三,加快完善人民币国际化基础设施建设。建议一是加快布局海外人民币清算行进程,赋予清算行更多的职能,使其充分发挥海外人民币报价行和做市商的作用,鼓励其加大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力度,进一步活跃离岸人民币市场;二是向相对落后的“一带一路”沿线或非洲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其健全国内支付清算系统,加快金融基础设施的发展,为畅通人民币结算渠道夯实基础。三是加大对CIPS(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RCPMIS(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统筹实施好升级改造工作,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强有力的硬件支撑。

第四,进一步健全机制增强合力。一是在“本币优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有政策框架,形成本外币政策协调机制,对对外贸易或投资中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予以补贴、奖励、税费减免和快速通关便利;二是推动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与发改委、商务、海关、外汇等相关部门共享“走出去”或“一带一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跨境直接投资核准(备案)、全口径报关数据、国际收支申报等数据信息。

第五,进一步健全跨境人民币业务组织体系。张智富建议,应进一步壮大基层跨境人民币业务队伍,将人民币跨境使用工作的相关组织建设纳入人民银行大区行分省改革和分支行“三定”方案制定总体框架考虑,明确基层人民银行的机构设置和分工,尽快推动理顺上下运行机制。      


(张智富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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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金融家 2024年6月 总第228期
出版时间:2024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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