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有选择地引入境外资本对我国银行业有全方位的带动作用,既可以扩大资本来源,也吸收了先进管理手段,有利于促进银行治理结构的完善。
正文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化,银行净息差持续收紧,中小银行经营不断承压。通过市场化的并购重组,有利于银行业充分竞争和长远发展。发达国家在金融改革开放的进程中,都发生过大规模的银行业并购重组,实现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对我国银行业今后实现规模和集中发展有着借鉴意义。
国际银行业并购重组的特点
并购重组的规模大、频率快
20世纪90年代以来形成的国际银行业并购重组浪潮呈现出新的趋势,以往并购重组主要是资金雄厚的大银行收购和兼并中小银行,而此轮并购重组除大银行对中小银行并购重组外,突出特点是大银行间的并购重组。
跨行业并购重组推动了全能型银行业发展
从金融发展趋势来看,跨行业并购重组除了可以节约资源,更有利于银行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随着银行混业经营的持续深化,国际银行业并购重组非银金融企业成为新的趋势和主要行为。发达国家银行业在政策等环境允许的情况下不断并购重组其他类型金融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完善业务结构,增持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综合业务日益多元化,组成了业务领域和服务范围更加广泛的金融集团。
跨国并购重组成为主要趋势
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和国际资本的快速流动成为银行业跨国并购重组的重要背景,跨国并购重组可以在更广的范围内对各种要素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实力雄厚的银行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将自身势力扩大到全球金融市场的动机不断增强。
并购重组方式趋向多元
以往的现金并购方式逐渐被股权式并购和综合证券并购替代;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期权等也是常用的并购重组方式。此外,并购重组可以发生在正常经营的银行之间,也可以发生在经营不良的银行之间。
国际银行业并购重组的措施
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发达国家在经济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根据市场化原则和国际惯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废止,不断完善并购重组的法律基础。美国1994年通过的《里格-尼尔银行跨州经营与跨州设立分行效率法》对收购与合并做了进一步规定:一家银行控股公司可以收购任何一个州的银行,只要该银行控股公司满足联邦规定的资本充足条款和社区再投资法,具备良好的管理水平。为了减少并购重组产生的负效应,在监管当局履行职责的基础上,法院的判决也为并购重组提供了指引。1999年美国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鼓励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的更新完善为银行业并购疏通了法律通道。在欧洲,欧盟出台了很多法律为并购提供便利,2004年实施的《欧共体并购条例》以及一系列相配套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文件成为欧盟并购管制历史上的里程碑。
完善金融监管机制
银行业并购重组必然伴随着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提升和金融管制的放松,各国通过平衡加强监管与放松管制推动了银行业的并购重组。欧盟委员会在金融服务政策报告Financial Services Policy 2005-2010中阐明未来五年的目标主要包括通过动态整合建立一个一体化的、开放的、具有竞争力的欧盟金融市场,清除欧盟国家间经济上的障碍,促进金融服务和资本能够低成本地在欧盟国家间自由流动。日本在推行金融改革的过程中,为了适应银行业并购重组的需要,完善了银行监管体系。其重要措施之一是建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再生委员会。金融再生委员会下设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对倒闭的银行实施检查、监督和重新资本化处理。同时,日本还将住宅金融管理公司与整理回收银行合并成了债权回收整理机构,这一新机构负责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业务,包括购买倒闭银行和有清偿力的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这些措施强化了金融监管职能,保障了银行业并购重组和金融改革的顺利运行。
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发达国家政府在推进银行业并购重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日韩等国家政府提供了大量的公共资金支持。以日本为例,提供资金援助的主要是以存款保险机构为主的并购资金,资金主要用于对陷入经营危机但还有清偿能力的银行的再注资、银行业的并购重组等方面。日本政府通过注入公共资金,推动了不良资产抵押品的出售和银行业的并购重组,盘活了大部分不良资产,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率。此外,日本政府还通过私有化和联合并购等方式解决了主要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1992年,由数家金融机构、全国信用金库联合会及存款保险机构等参与东洋信用金库资金援助的案例中,存款保险机构捐赠了200亿日元。
引进外资参与并购重组
在引入外资促进银行业改革方面,韩国的经验较为成功。为鼓励外资参与韩国银行业的并购重组,韩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方案,制定并实施了新的《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放宽了外资准入条件,允许外资可持有100%的银行股份,以吸引国外资本。在外资具体参与银行业并购重组上,韩国又根据各家银行的经营状况实施不同的重组模式。一是直接引入外资模式,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银行向其他国家银行出售股份,引入资本。如韩国外汇银行向德国商业银行出售27.79%的股权,使后者成为该银行的第二大股东。二是国内银行合并后引入外资,如2002年韩亚银行与汉城银行合并后,向新加坡淡马锡股份公司出售了10%的股份。三是公开发售GDR(全球存托凭证)吸引全球战略投资者。如花旗银行公开收购韩美银行价值1.5 万亿韩元的股权,使花旗银行成为第一家获得韩国商业银行控股权和经营权的外国金融机构。
对我国银行业的启示
健全法律体系,加强金融监管
目前,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专项法律法规对金融行业的并购行为做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只对银行的接管和终止做出了规定,缺乏并购重组活动的条款。因此,根据金融业发展需要,应适时完善调整金融业法律法规,尽快制定银行业并购重组法律,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不良资产的处置、并购重组的条件、并购重组的形式和程序等做出详细规定,从法律层面规范银行业的并购重组。银行业的并购重组是一项复杂的金融活动,涉及产权转移、资本变动等重要事项,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尤其是跨行业并购重组,要着重发挥金融委的作用,强化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并购重组的先期预报及可行性制度,强化对银行并购重组的管制,保证监督的实时充分,减少不确定性,降低相关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积极发挥政府作用,明确政府在并购重组中的定位
在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我国发生的银行并购重组案例中,政府都起到了主导作用,从当时的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看,政府主导型的并购重组是必要的,是宏观调控所需。在市场机制逐渐完善的情况下,政府既要充分发挥作用,也要不断转变职能,让市场成为银行并购重组的主导因素。银行并购重组过程中,政府主要是适当引导和提供资金,并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制度为银行并购重组创造一个有利的社会环境,维护和规范并购重组秩序。同时,应大力支持银行业并购重组配套机构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担保机构等各类中介机构,在技术、信息和经验上为银行并购重组提供服务。
积极稳妥引进外资,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有选择地引入境外资本对我国银行业有全方位的带动作用,既可以扩大资本来源,也吸收了先进管理手段,有利于促进银行治理结构的完善。具体操作上,在设立严格的准入门槛基础上,允许国外金融企业按市场规则和自愿原则并购重组本土的一些中小银行,通过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适当调整中小银行的竞争格局。但要加强对并购重组活动的监管,防止境外投资者的投机行为,在获益后以各种形式退出。同时,也要鼓励和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积极在境外开展并购重组,提升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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