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核定数据指标核查内容基本涵盖了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基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存款保险人员只有熟练掌握存款保险核查的业务和技能,才能有效开展存款保险核查工作。
正文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我国的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的实施对投保机构起到了风险约束和正向激励作用,但在开展风险差别费率核定工作时存在投保机构申报数据不真实、对投保机构申报数据核查不及时等问题,影响了风险差别费率风险约束和正向激励作用的有效发挥。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核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风险差别费率数据核查要求不明确
银发〔2017〕179号文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对风险差别费率核定数据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核查。但是,风险差别费率申报数据真实性核查的具体要求不明确。一是核查的形式不明确。银发〔2017〕179号文没有规定核查是现场核查还是非现场核查,投保机构是否可以按照非现场核查结果进行申报也没有明确规定。二是核查的时间要求不明确。银发〔2017〕179号文没有规定核查是在总行反馈风险差别费率数据前、反馈风险差别费率数据后还是当期保费交纳后开展核查。三是核查是否必须开展不明确。银发〔2017〕179号文只是强调“应当”依法对风险差别费率核定数据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核查。但是,文件没有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必须进行核查,是否每次都要进行核查也没有明确规定。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核查结果的处理缺乏可操作性
银发〔2017〕179号文规定人民银行可以对投保机构申报的费率核定相关指标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核查,但对核查结果如何处理没有具体规定。银发〔2017〕179号文的补充通知规定:若事后核查中发现投保机构报送的费率核定相关指标数据错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同时采取四项措施。其中第二条措施“对投保机构进行费率调整依据记录”的依据来自《存款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存款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可知,应先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其中“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和第三条措施“费率核定有关指标、信息出现严重偏差”的“严重偏差”都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如何根据核查结果对投保机构进行处理的尺度不易把握,缺乏可操作性。
投保机构申报的风险差别费率核定数据不真实
投保机构认为,其申报的风险差别费率主要数据指标(1104报表的账面数据)得到地方监管部门的认可,并且和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评级数据、向调查统计部门上报数据保持一致。因此,投保机构在进行风险差别费率主要数据指标申报时,如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期没有对其开展存款保险费率相关指标现场核查,其申报的《风险差别费率核定数据申报表》中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主要数据指标均为1104报表中的账面数据,与银发〔2018〕255号文的要求不相符,不能反映真实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影响了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风险约束和正向激励作用的有效发挥。例如,2017年下半年开展风险差别费率核定时,A农商行为问题投保机构,当期资本充足率账面数据和真实数据分别为7.3%、-4.47%,当期风险差别费率为万分之十六(按照存款保险现场核查后的真实数据申报)。如果按照A农商行账面数据进行核定,参照其他农商行的数据指标,风险差别费率在万分之五左右。由此可见,如果按照账面数据核定地方法人投保机构的风险差别费率,风险差别费率的风险校正作用将大打折扣。
存款保险工作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存款保险业务量不断增加。自2015年存款保险业务开展以来,存款保险业务工作量在成倍增加,主要包括投保手续办理、存款保险宣传、风险差别费率核定、投保机构风险监测、存款保险现场核查和问题投保机构的早期纠正等工作,业务量一直在不断增加。
存款保险工作人员少。基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存款保险工作人员较少,大部分地市中心支行专职人员1~2人,县支行都是兼职人员,开展存款保险现场核查的力量严重不足。
核查技能掌握不熟练。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核定数据指标核查内容基本涵盖了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基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存款保险人员只有熟练掌握存款保险核查的业务和技能,才能有效开展存款保险核查工作。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存款保险核查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储备不足,缺少现场核查的经验和技能,影响了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核定数据核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核定工作的建议
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对投保机构申报的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数据真实性进行核查,涉及投保机构多项业务的数据分析和还原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建议总行与银保监会加强协调,在投保机构1104报表系统、信贷资产台账系统等主要业务系统增加端口,与人民银行进行数据对接,实现对投保机构主要数据进行自动提取、分析和还原,有利于通过非现场核查,掌握投保机构真实的风险状况,督促投保机构申报真实的数据,发挥风险差别费率的风险约束和正向激励作用。
完善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规章制度
一是规范核查条件。规范现场核查和非现场核查开展的具体条件,明确投保机构是否可以用非现场核查结果进行申报。二是明确核查开展的时间。明确开展风险差别费率现场核查或非现场核查的时间要求,核查时间是在总行反馈风险差别费率前、反馈后还是当期保费交纳后进行核查。三是量化处理措施。量化风险差别费率申报数据(比如: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核查后的真实数据相差的区间,以及不同区间对应的处理措施,增加可操作性。四是提供账面和真实数据对比表。要求投保机构申报风险差别费率相关数据指标时提供1104报表账面数据和基于1104口径的真实数据对比表,并详细对数据还原情况进行说明,督促地方法人投保机构申报真实的数据指标,反映真实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五是建立抽查制度。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对辖区投保机构风险差别费率相关数据指标进行现场核查,规定一定时间内(比如3年)对辖内投保机构风险差别费率相关数据指标的核查工作实现全覆盖。六是实行责任追究。对核查发现申报的风险差别费率相关数据指标不真实的投保机构的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加大相关人员的违规成本,使其不再有侥幸心理,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申报真实的数据指标。
加强存款保险人才队伍建设
增加人员配置。为基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增配存款保险专职人员,有计划地增加经济、金融、会计、审计等专业人才,为基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储备专业的存款保险人才。
加强技能培训。对风险差别费率核查工作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专项培训,针对费率相关指标的计算方法、核查的具体方法、技巧和相关注意事项进行详细的讲解培训,提高基层央行存款保险员工的核查业务技能。
以干代训。在基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成立存款保险核查小组,以核查经验丰富的员工带动经验欠缺的员工开展现场核查,以干代训,促进缺乏经验的人员在干中学,学中干,提升存款保险业务人员尽快掌握现场核查必要的技能和方法,提高存款保险业务人员的现场核查水平和技能。
加大对投保机构高管人员的处罚力度
目前,投保机构发生违规情况时,无论是进行费率调整依据记录还是对适用费率进行调档,对其高管人员的任职、升迁没有太大影响,无法引起高管的足够重视。因此,建议在提高适用费率的同时对投保机构高管人员也进行处罚,同时建议地方监管部门在任用、考核投保机构高管人员时充分征求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存款保险部门的意见,促使投保机构高管人员重视存款保险工作。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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