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 Tech与金融数字化变革

作者:沈建光 朱太辉 张彧通 日期:2020-06-15 15:22:01

  导读  

金融数字化需要金融机构和Big Tech企业的双轮驱动,Big Tech助力金融数字化需要清晰的制度环境,明确Big Tech可以做什么以及如何做。


  正文  

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让人们看到了科技对传统金融的重塑,刷脸支付、线上借贷等“非接触式金融”迅速崛起。在线下金融业务几乎停滞的情况下,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帮助金融业快速推进线上化、数字化转型,维持了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势头。在金融线上化、数字化改造的推进过程中,Big Tech(具有技术优势和渠道优势的大型科技公司)是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和推动者。金融数字化是大势所趋,当前应积极修补数据、制度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短板,更好地发挥Big Tech的赋能作用,推动金融数字化高质量发展。


  数字化是金融业变革的必然趋势  

从金融发展的演进趋势来看,Big Tech推动下的金融数字化发展既是当前应对疫情冲击的非常之需,更是未来高质量发展的必经之路。

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科技生态体系逐步形成

在供需两端的推动下,“非接触式金融”在疫情后“提挡加速”。在疫情暴发后,金融科技在金融业的应用实现了从“离散式”推进到“全面开花”推进的转变,各类金融机构深化与以Big Tech为代表的金融科技、数字科技企业合作,通过数字化转型来应对此次的现实版“压力测试”。金融科技、数字科技在金融市场业务、对公业务(含中小企业业务)、零售业务,以及支付业务、投融资业务、同业业务等各个业务领域的应用加快推进,很好地弥补了金融机构网点服务的短板。全国工商联会同银行业协会等推出的“非接触式贷款”小额援助计划,吸引了100多家银行的迅速聚集加入,贷款范围涵盖十大行业,预计半年之内可支持全国约1000万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恢复生产。第三方支付公司所提供的刷脸支付、扫码支付等一系列非接触支付方式,有效避免了不必要的接触,从而保护了日常生活消费活动的顺利开展。

非接触式金融发展的背后,是金融科技的持续创新和广泛运用。近些年来,我国金融科技创新保持了快速的迭代升级,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科技生态体系逐步形成。以Big Tech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和数字科技企业不但向金融机构持续输出金融科技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还开始打造金融科技开放平台,利用数字科技连接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推动金融数字化和产业数字化携同共进。

金融数字化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经之路”

宏观层面,金融数字化有利于构建广覆盖、多层次、有差异的金融机构体系,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近年来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创新持续推进,但金融结构不合理、机构竞争同质化、风险管理粗放化等问题依然突出,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持续存在。以Big Tech为代表的数字科技企业的直接驱动和竞争影响下,技术、场景与金融的融合发展成为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方式,可以切实提升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内在动力,从而更快形成广覆盖、多层次、有差异的金融机构体系。具体而言,金融数字化基于客户需求来创新产品业务和运营模式,有助于解决金融机构同质化竞争问题;通过线上化服务极大拓宽金融服务覆盖面,有助于解决覆盖面不足问题;通过行为场景数据和大数据手段等缓解信息不对称,有助于解决定价不精细问题;通过大数据建模等有效识别管控风险,有助于解决风控过度依赖抵质押物问题。 

微观层面,数字化是解放金融数据生产力的重要方式,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效率。金融业发展与数据息息相关,随着金融服务范围的拓宽和服务产品的丰富,金融机构急需采集和应用更多的数据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全面提升数据要素价值。金融机构数字化的过程就是金融数据效能最大化的过程。Big Tech企业深化数据与金融业务的融合,分布式数据库、区块链技术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数据存储、读取的安全性、高效性;云计算、人工智能可以帮助金融机构降低数据运营成本,提升数据分析与业务支持效率;移动通信、线上场景帮助金融机构拓展数据获取和业务供给的来源和渠道。


  Big Tech是金融数字化发展的重要推手  

根据2019年国际清算银行在年度报告中的分析,Big Tech具有较强的“数据网络的自我强化能力”,是金融数字化的重要推手:Big Tech通过其主营业务获取大量的数据和流量,并在网络效应的作用下引来更多的数据和流量,进而可以通过较低的边际成本,将业务拓展到支付、信贷、金融产品销售等具有网络效应的金融服务领域,实现技术、场景与金融的融合发展。

Big Tech依托技术力量全面改造金融供应链

从业务发展看,Big Tech对金融的数字化改造是全流程全方位的。金融业务是一个涉及多个环节的供应链,包括产品设计、资金筹集、营销获客、风险控制、贷后(售后)管理等多个环节和领域。Big Tech通过对金融供应链各个环节的线上化、数字化改造,促进了金融供应链前后环节的纵向联动和不同链条之间的横向联动。具体而言,Big Tech改变了金融服务的“人、货、场”的性质和形态—— “参与金融供应链的主体”“产品和服务”和“服务和交易场所”。

第一,参与金融供应链的主体种类更加丰富、供给和需求更加多元。例如Big Tech提供的支付服务和平台服务使得其自身成为金融供应链中的设施和通道提供方,使用这些服务的金融机构、消费者以及其他技术服务商互为供给和需求方。第二,金融供应链所承载的产品和服务更加标准化、多元化。Big Tech利用其技术优势为金融机构创新创造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了基础且丰富的数字化“生产工具”(产品和技术组件),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组合选用的方式实现自身的需求。第三,金融供应链的服务和交易场所进一步改造创新。Big Tech一方面帮助金融机构实现其传统交易场所的线上场景变迁和线下效能提升;另一方面打造“开放平台”,聚拢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以及其他服务商,满足平台上各类客户需求的同时,更在推动着金融数字化生态的共建。

从发展过程看,Big Tech对金融业的数字化改造不断深化拓展。截至目前,这个改造过程可以大致概括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自营金融业务,Big Tech在申请的金融牌照许可范围内,利用数字科技自己开展金融业务,将数字科技能力在自身金融业务上进行验证;第二个阶段是输出科技解决方案,Big Tech用数字科技帮金融机构做金融,将数字科技能力输出、赋能给金融机构;第三个阶段是打造开放平台,Big Tech用数字科技连接金融和实体产业,将数字科技作为金融数字化、产业数字化的桥梁。

Big Tech利用比较优势协同推进金融数字化

在金融数字化发展过程中,Big Tech与传统金融机构的资源禀赋存在差异,各有优势: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的成本低,金融风险控制能力强,但技术基因不及数字科技企业;Big Tech则在技术上有核心禀赋,在跨界联动、快速响应市场需求上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Big Tech与传统金融机构协同推进,可以更好地实现技术、场景与金融的深度融合。

Big Tech拥有差异化的“数字化输出能力”。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分析,Big Tech拥有数字化输出的“DNA”——数据分析(Data Analytics)能力使得Big Tech能够比银行更好地加工数据,提升数据分析的效果;网络外部性(Network Externalities)将梅特卡夫效应复制到金融领域;互动活动(Interwoven Activities)使得Big Tech可以将自身场景和服务与金融业务更好地结合打通。Big Tech企业利用信息科技比较优势和数字化输出能力,帮助金融机构改造业务模式、管理方式、发展理念,形成差异化的市场定位、业务模式和竞争优势。

Big Tech与金融机构协同推进金融数字化。相关调查报告显示,相对于金融机构自建金融科技、推进数字化转型来说,以Big Tech为代表的数字科技企业拥有更加成熟的数字化解决方案、更加多样的数字化渠道。在助力金融机构数字化的过程中,Big Tech的效率和成本更加具有优势。在实践过程中,头部的Big Tech企业将数字营销、智能风控等能力以及多样化业务场景整合输出,一方面开放自身流量,体现渠道优势,帮助金融机构完成线下向线上的迁移;另一方面为金融机构打造技术中台、数据中台、业务中台、移动中台、开放平台等核心能力,提供定制化解决方案,助力金融机构的管理更加高效。


  积极破除Big Tech赋能金融数字化的外部约束  

为了更好释放Big Tech对金融数字化的赋能作用,推动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除了Big Tech自身不断强化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外,也需要积极弥补数据、制度、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短板,创造一个更好的外部环境。

从政策与技术两端发力,夯实Big Tech赋能金融数字化的数据基础

隐私保护和数据合理使用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是数据要素价值无法最大化面临的现实难题。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对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做出了总体部署。为了推动数据要素在金融领域更加高效稳健的使用,实现数据使用和隐私保护的统一,应当从政策和技术两方面共同发力,夯实Big Tech助力金融数字化的数据基础。

一方面,在《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数据使用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指引,规范数据收集、传输、存储、展示、共享和转让、汇聚融合等行为,为数据使用者设定合理合法使用的边界,并明确收益分配方式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数据保护,如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在约定授权范围的同时,通过脱敏处理方式实现数据交互;也可以在优化迭代、联邦学习、分布式数据库等技术手段以及技术模型的基础上,使得作为信息控制者的Big Tech可以不断提升数据使用效能并强化数据保护。

完善政策指引和监管机制,明确BigTch赋能金融数字化的政策预期

金融数字化需要金融机构和Big Tech企业的双轮驱动,Big Tech助力金融数字化需要清晰的制度环境,明确Big Tech可以做什么以及如何做。人民银行2019年印发的《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主要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明确了金融科技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还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金融数字化金融科技企业和Big Tech的作用范围。同时,目前已有的监管规则都是针对传统的线下业务模式制定的,随着金融数字化、线上化发展,应对相应的监管规则做出适应性修改并完善监管机制,鼓励金融数字化创新发展。

这些问题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相关政策正在不断优化调整。2020年3月,北京金融科技监管试点二期项目就规定,申报机构主体除了持牌金融机构、持牌金融机构+科技企业外,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系统、算力存储、算法模型等科技产品研发的科技公司也可独立申请。同时,针对金融数字化、线上化发展,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等规则。下一步,还需要相关部门根据金融数字化发展的进程以及Big Tech发挥的作用范围,对相关政策和规则进行动态修改。 

加快经济金融新基建,筑牢Big Tech赋能金融数字化的基础设施

Big Tech是连接经济新基建与金融数字化的重要桥梁。新基建核心是数字经济的基建,既是我国应对当前疫情冲击的重要政策,也是推动经济金融数字化变革、释放未来十年中国经济发展潜能的重要部署。2020年4月,发改委首次明确“新基建”包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三个方面,涵盖了5G网络建设、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智慧能源基础设施等。一方面,以Big Tech为代表科技企业是新基建的“技术供应商”,新基建需要Big Tech的技术赋能;另一方面,Big Tech是金融数字化的重要参与者,金融的数字化才能更好地满足新基建发展的金融需求。

Big Tech是数字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参与者。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体系建设,并与金融稳定理事会提出的法人机构识别编码—— LEI码建立起完善的映射关系,有利于促进信用信息资源共享,降低金融机构和数字科技企业的识别成本、管理成本。此外作为“数字化金融基础设施”软件的各类金融数字化技术标准也在积极推进,金融分布式账本技术、云计算技术金融应用标准已经发布,帮助金融行业以相互兼容的方式降低风险。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地推进数字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还需要统筹考虑解决以下问题:金融科技和数字化发展需要哪些基础设施保障,数据中心、金融云、数字化金融服务平台等企业推出的金融科技创新是否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金融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准入条件是什么等。



(沈建光为京东集团副总裁、京东数科首席经济学家,朱太辉、张彧通单位为京东数字科技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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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金融家 2024年6月 总第228期
出版时间:2024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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