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金融科技时代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体系

作者:尹优平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副局长 日期:2020-03-24 15: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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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金融科技创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新的困境,包括: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诱发风险系数加大;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信息悬殊差异性加大;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安全脆弱性加剧;金融风险识别的复杂性扩增;金融消费者维权难度系数加大。


  正文  

金融科技是时代的产物,是金融业适应信息时代所发生的深刻变革,在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中,近年来,以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四大核心技术体系为主的金融科技正在驱动金融服务业重构,革新传统金融行业,引领金融业务创新,对金融业的发展创新产生着深度影响。一系列金融科技类产品和服务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和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信息泄露、信息欺诈的风险,给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及金融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将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科技监管的原则之一,从技术应用、法律监管层面构建了基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面对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如何完善规则、创新工具,提升金融消费者福祉、推动符合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充分竞争和多重保护,值得研究。


  金融科技时代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新特点  

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FinTech)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推动金融创新,形成对金融市场、机构及金融服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模式、技术应用以及流程和产品。目前,金融科技在支付清算、财富规划、筹融资、智能投顾、数字货币、数字身份安全等领域取得快速发展。由于金融产品和服务具有虚拟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市场各类主体(经营者、消费者、监管部门)行为较大程度上依赖所获取的信息。

金融科技具有高效便利的特征和元素,以客户为中心,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和互联网信息平台对传统金融业的流程进行变革、创新和重塑,涉及其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和经营均在线上完成,与此相对应的金融消费者同样在线上平台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

基于金融科技特性,当前金融消费者具有以下三方面特征。

一是金融科技产品或服务的交易具有虚拟性。

交易场所和交易方式虚拟化,大多数金融科技产品或服务主要是通过数字化的方式来呈现,其产品介绍也是通过线上呈现。交易方式不是传统的面对面资金支付,而是通过如第三方支付等网络终端的方式进行支付。

二是金融消费者存在科技信息与专业知识的双重劣势。

金融科技类产品本身是一项复杂的投资,涉及大量复杂的专业知识,普通消费者不具备专业金融人士的知识和能力,也不清楚产品具体的操作流程,消费者对金融科技的认知水平跟不上专业性很强的金融产品,难以准确判断金融产品的真实收益以及风险。

三是交易主体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

金融科技产品的复杂度进一步提高,而消费者对金融科技类产品的了解仅局限于网上发布的产品描述,无法对金融产品的潜在风险做出全面、客观的认识,导致交易双方的信息失衡;加之金融产品提供者可能会有目的地利用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来推销业务,强调高收益而对风险避而不谈,加剧交易主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严重威胁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由于金融科技的性质是利用新型科学技术的工具价值实现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科技元素在当中只是起到技术工具、媒介和思维的作用,技术的发展和创新不会改变金融活动的本质,即金融的科技化。因此,金融科技消费者实质上具有一般金融消费者所具有的权利,结合金融科技的特点,应重点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财产安全权、受教育权及公平交易权等权利。


  金融科技创新拓展消保工作新领域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型科学技术不同程度地应用于金融业,通过强化数据攫取、归集、使用,产生大量信息,对市场主体行为产生积极影响,为金融普惠发展提供了机会,增强了金融服务的可得性,降低了金融消费者进入金融市场的门槛,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同时,将这些技术引入监管,应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多个方面,为监管机构提供数据支撑,有效解决了金融科技创新驱动下出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困境。

目前,我国已具备了运用监管科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和条件。如监管信息化建设初见成效;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不断成熟和落地为监管科技提供了技术基础;各类人工智能算法的成功应用为监管科技提供了先进样例;诸多基于科技运营的金融基础设施的成立助推了监管科技应用;等等。

一是有助解决金融消费者信息不对称问题。

无论金融产品如何创新,其资金的来源和流向均需要进行会计记账,区块链技术可使记账信息更为及时和完整。如果将区块链的分布式记账技术引入整个金融市场,可以第一时间获取资金的来源和流向信息,获取穿透式的信息。无论资金是流向其他金融机构,还是实体之中,均可以实时监测。而且区块链技术有去中心化、开放性、信息不可篡改等颠覆性优势,使监管当局能够核查金融机构披露信息的真伪,督促金融机构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实现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对称。

二是有利于更好识别相应风险。

在获取资金流转的信息之后,资金的来源和流向是否合规,其是否会造成较大范围的风险,均可以通过大数据进行进一步分析。另外,通过大数据技术有助于进行风险评估,针对资金流入的领域以及流入量的大小可以定量识别投资风险,提高金融消费者风险识别能力。

三是有利于及时回应风险。人工智能技术之中的机器学习技术使机器的分析和行为更加智能,在风险警示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可以从多个维度帮助监管部门判定资金的流向是否会积聚并产生风险,以及风险的概率有多大。一旦相应的概率超过一定的临界值,人工智能机器就会自行报警以提醒监管方,或者自动对相应的金融机构采取措施,纠正其金融行为,降低金融风险。

四是有利于对数据安全实施保护。

在网络安全设施方面,监管科技可以对金融机构自身的信息系统如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等方面进行检查维护。对于金融机构使用的第三方签名、电子认证等其他技术潜在存在的数据信息安全风险,监管科技也有能力构建严格的规范机制、加密机制和脱敏机制用于数据安全保护。以数据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也应构建一套智能评估体系,对各个数据孤岛的安全状况进行统一监测。

金融科技创新带来消保工作新挑战

良莠不齐的信息造成消费者识别难度和成本加大,金融机构信息垄断优势增强,致使金融素养低、风险意识薄弱的群体交易风险不断上升。同时,金融科技打破服务地域、空间限制,风险传导速度快,参与主体和业务交叉,致使风险复杂性提升、风险传导范围扩大,提升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金融科技创新驱动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新困境给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巨大挑战,包括: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诱发风险系数加大;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信息悬殊差异性加大;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安全脆弱性加剧;金融风险识别复杂性扩增;金融消费者维权难度系数加大。

对行为监管的挑战:消保职责划分、监管科技与金融科技发展不适应

尽管分业监管看上去是各司其职、分工明确,实则与金融科技下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创新发展不相适应。金融科技带来的业务交叉和跨区域发展模糊了监管边界,在出现跨行业、跨市场纠纷时,各监管机构缺乏主动识别和规制的动力。无法约束其他部门导致监管协作机制的缺位,致使各监管主体无法迅速识别和应对市场风险,出现监管滞后的现象。

对现行法律体系的挑战:制度空白造成保护依据缺位

一是金融科技监管基础法律缺失。网络借贷、互联网保险、股权众筹等虽已有相关监管政策均以金融科技创新业务为规制对象,而缺乏对“金融科技”这一本体的基础监管。二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薄弱。金融科技发展促使个人金融信息流转环节增多,受不法分子违法违规操作、病毒侵入等影响,信息泄露的风险也不断增加。现行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散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且未有明确“个人信息”定义以及“个人信息权”等内容。三是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的法律界定和监管缺失。

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挑战:解决途径有限,保护力度不足

一是官方纠纷解决途径有限,维权成本较高。金融科技创新业务具有一定的交叉性和创新性,边界不明显,容易出现求告无门、维权被拒的情况。另外,金融科技降低了金融消费者投资门槛,弱势消费群体的维权难度增加,增加了纠纷解决成本。二是ADR建设分散、缺乏统一标准。金融机构内部处理机制建设不到位, ODR通过网络技术进行,相关材料真实性难以判定,纠纷解决成功率大大降低。缺乏金融科技专业人才,纠纷解决存在一定难度。三是纠纷的认定缺少倾斜保护。金融科技发展加剧了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消费者弱势地位明显,举证将存在难度。

对金融教育工作的挑战:消费者金融素养与风险不匹配

一是消费者金融素养与风险不匹配。二是金融教育体系建设与时代发展不匹配。三是教育惠及面与金融普及程度不匹配。当前金融业务不断创新发展,参与金融交易的消费者快速增加,尤其是农村居民、社区老人和在校学生等群体不断扩大,但是现行的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最主要还是传统的,有针对性解决“数字鸿沟”的宣传教育不足。


  监管科技运用助推消保工作新发展  

通过对运用监管科技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SWOT分析,发现监管科技有助于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从国家层面对监管科技的发展也是持鼓励态度,并且监管科技在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有着独特的自身优势。但是,当前监管模式传统僵化、监管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等问题,使监管科技应用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存在一定的劣势。作为新兴产物,监管科技在其发展初期也会受到人才短缺、缺乏统一的规则和标准的限制。因此,金融科技时代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应与时俱进,通过丰富监管手段,平衡交易双方的信息和地位差异,提高风险警示的有效性。

第一,坚持金融为民,健全金融消保科技监管制度。

一是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金融科技监管大数据共享平台,打破各监管机构信息壁垒,理顺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工作。二是加快推行中国特色的沙盒监管制度。考虑到中国分业监管和地域发展不平衡的特点,沙盒监管制度可以分行业、分地域先行试点。三是大力发展监管科技。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功能性监管和行为性监管,明确金融科技监管的范围,落实金融科技穿透式监管措施,构建包括网络安全、算法风险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等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第二,坚持科技赋能,探索应用有效的监管科技手段。

坚持科技引领、需求驱动的原则,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丰富监管科技手段。一是应根据当前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的特点完善, “监管沙盒”的制度设计,通过沙盒接口接入创新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支持监管创新。二是“监管沙盒”的制度设计应在实现应有的监管力度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等各项权益。

第三,坚持教育优先,从国家战略高度研究规划金融教育。

一是提倡数字教育,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社会各方开拓新型金融宣传模式,如运用新媒体方式,形成线上全力推广,24小时全维度、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互联网+”宣传态势。二是确定符合国情的金融教育框架,制定分层推进、针对性强的金融教育安排,编写可推广的金融知识教材,并将金融知识科学地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三是增加对金融教育资源和激励的投入。与金融机构、行业协会、教育集团等组织积极开发多样化的金融教育素材,鼓励为金融教育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第四,坚持依法行政,推动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法律体系。

金融科技发展中新技术的涌现和新场景的应用层出不穷,而新的法律草案和政策的制定、出台需要较长时间。对此,应遵照“软法先行、硬法托底”的原则,由知名互联网企业发挥自身作用,探索和引导金融企业共同出台监管科技行业惯例、合规流程、网络安全标准、技术标准等各类规范,形成社会组织的公约。同时,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国家层面的金融科技监管法律规范,及时将新兴金融科技业务纳入现有监管体系,并对监管空白加以补充,在法定归责、司法裁量和严格制裁上设置底线,规制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行为。

第五,坚持问题导向,构建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一是结合现有的官方和非官方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建立区域内市场化的“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试点,经验成熟后建立标准统一的、全国性ODR平台。二是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层级,为当前金融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跨领域纠纷、在线金融纠纷解决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对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举证在举证责任方面给予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三是扩充金融专业和金融科技专业人员队伍,形成权威的金融纠纷领域团队,同时整合资源和数据,通过大数据和智能分析等技术,提出类似纠纷最优解决方案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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