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债券市场隐性刚性兑付的打破,信用评级的重要性大幅上升。2019年11月26日,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和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致力于改善评级行业的竞争秩序,并推动评级机构的高质量发展。
信用评级产生于信息稀缺时代,在其发展初期,评级机构的主要工作是收集、整理和发布信息。但随着信息数量的爆炸式增长和信息技术的日趋成熟,评级机构的工作早已不只是信息的集散和标准化,其重心已经变成了知识生产。
知识区别于信息的重要特征是包含判断。把相关信息输入一个智能评级系统,能够得到关于信用风险的一级判断,但这个结论是否可靠,还需要进行二级判断;二级判断除了要判断输入信息的有效性以外,更重要的是判断系统本身的可靠性和稳健性;接下来,可以再建立一个智能系统对二级判断进行三级判断,但三级判断的结论仍然需要判断,这将产生一个无穷的倒推进程。因此,知识中包含的判断归根结底是人的主观判断。
信用评级中主观判断的重要性,是评级机构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但也导致了评级业发展过程中可能最为艰巨的挑战,即知识生产激励。这正是《暂行办法》试图从监管角度应对的核心问题。
监管部门(及其他管理者)对发行人可以发行的债券和投资机构可以投资的债券,通常都规定必须拥有信用评级,且不得低于特定级别,这就形成了对信用评级的强制性需求。加上以发行人付费为主的费用模式、信用评级机构之间的激烈竞争以及发行人可以申请复评的制度安排等,就会对评级机构高估评级级别(低估相关信用风险)产生隐性激励。如《暂行办法》要求信用评级初评结果应当经过包括评级小组初审、部门再审和公司三审的三级审核程序。评级结论的主观性可能极大提升了任何问责机制都必然会存在的缺陷。
信用评级是评级机构对经济主体或债务融资工具的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通过预先定义的信用等级符号表示的综合评价。无论是偿债能力还是偿债意愿,都会受到信用评级机构无法预测的众多因素影响。评级结果的不同使用者对于信用等级符号的理解也可能迥然不同。这是所有评级机构在发布评级结果时都会加上明确的免责声明的原因。因此,即使是评级结果出现偏差,也很难归咎于评级机构或其内部的评级人员。
彻底解决知识生产的激励问题是不可能的。未来中国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既需要评级机构采取一切可能方法减弱其不利影响,也需要其他相关主体充分认识到评级结果的有限性,进而为评级机构的发展提供一个更加公平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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