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信托的制度设计及相关建议

作者:李宪明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 日期:2020-01-03 11:53:45

导读

服务信托属于商事信托,但具有不同于一般商事信托的制度特征。服务信托业务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全面的制度体系支持。只有以充分发挥其特有的制度功能、实现其特有的制度价值为目标,才能建设并逐步完善我国服务信托的整体制度体系。


正文

为规范和引导信托公司经营活动,信托行业在总结近20年来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了发展服务信托业务,回归信托本源的转型方向。明确服务信托业务的制度属性与功能定位,完善规范服务信托活动的制度体系,是开展服务信托业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近年服务信托相关的业务实践

信托是一种财产转移的制度设计。随着商事信托的发展,人们日益强调其财产管理的功能。财产管理的内容取决于委托人的意愿,受托人的职责和权限主要由信托文件载明的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法决定。在商事信托活动中,服务信托更多地体现了信托制度的本质属性。2001年我国《信托法》颁布后,各类具有服务信托性质的信托活动也相继开展起来。

《信托法》颁布之际,正值我国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程度,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股权激励与约束的基本诉求是保持股权的稳定性,实现长期激励。为规范企业职工持股行为,员工持股与管理层激励的信托业务一时成为热点。一些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信托公司接受员工和企业委托,成立信托计划,作为股东持有公司股权。

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相继颁布实施。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委托给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并由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签署合同,管理、运作企业年金基金。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建设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举措,旨在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信托制度可以保障年金资产的独立性,有效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合并、分立、破产等问题与员工远期安养保障需求之间的矛盾。

为解决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流动性问题,丰富证券品种,2005年颁布实施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受托机构负有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信托财产、信息披露、分配信托利益等基本职责。金融机构的信托贷资产设立信托后,可以实现出表的目的,并且能够使证券化基础资产独立于金发起机构的固有财产,保障证券持有人的投资安全性。

家族信托业务近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委托人以个人或家庭财产设立信托,目的是实现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受托人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区别于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2018年,在银保监会的规范性文件中首次正式对家族信托业务进行了界定。


服务信托制度的发展

对服务信托制度的探索

服务信托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在信托结构中,如果主体身份的转换与信托财产独立性优势运用不当,可能会存在违法经营、规避监管、违规套利等行为。在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法》开展信托业务之初,监管部门就关注信托公司将尽职调查职责、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问题。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07号)中规定,年度内新增信托项目的披露均分为主动管理型和被动管理型分别披露,并明确了被动管理型信托的内涵。

2010年,在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中提出了通道业务的概念,要求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2011年,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规定了事务类信托业务,包括企业年金业务、股权代持、员工福利计划,及财产权信托中的事务管理类等。2014年,在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中,要求信托公司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区分事务管理类业务和自主管理类业务,完善净资本管理制度。

服务信托的制度特征

服务信托属于商事信托,但具有不同于一般商事信托的制度特征,其特有的制度属性决定了其区别于一般商事信托活动,也区别于其他类似的信托活动。总体来看,服务信托具有被动信托与事务类信托的特点,可以是以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的资产管理活动,也可以是以财产安全保管为目的的事务信托服务。

首先,服务信托首要目标是安全而不是效益。与服务信托相对应,投资管理类信托侧重于财产价值管理,追求财产的增值与财产形成,价值取向是效益。服务信托侧重于有关财产价值管理的服务,追求财产的独立性与财产保管,价值取向是安全。

其次,委托人意愿在服务信托活动中的具有较强的主导性。商事信托中,信托活动日益标准化、金融化,委托人意思表示的重要性降低。受托人根据市场发展的需求发行金融产品、提供信托服务,其管理能力和品牌价值起着主导作用。在一个信托产品中,哪些人可以成为委托人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而不是由委托人意愿单方面决定的。相对而言,服务信托中委托人的意思表示重要性,高于一般的商事信托,更多体现委托人的个性化需求。

再次,服务信托凸显信托财产的重要地位。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本要件。由于信托财产特殊的法律地位,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只是取得了对信托财产形式上的权利和管理权,并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在商事信托中,信托财产的重要性地位也趋向于弱化。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收益,看重的是受托人的管理能力。在服务信托中,信托财产的地位相对重要,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是委托人的主要诉求之一。

最后,服务信托的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多样化。我国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中,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一般是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服务信托的相关服务内容更为丰富,包括财产保管、权益登记、信息披露,结算、清算、估值、交易等。


建设服务信托制度的相关思考

规范和约束行为是制度的基本功能。制度本身承载着对社会价值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裁判,通过对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平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能够激励和引导人的行为选择,整合社会力量,构建社会秩序。

一是在保护个人与社会组织的财产安全方面,能够满足多样化的财产管理需要。

服务信托以保障财产安全为基础,通过提供账户开立、财产保管、估值、交易等专业化服务满足委托人养老保障、子女教育、管理层激励等需求。例如我国的员工持股信托、养老服务信托,英国的保护信托、美国的浪费者信托等。这类信托以保护特定人的利益为具体目的而设定,保护信托财产的安全,实现个性化目的。

二是在受托人对社会财富的集约化运作与专业化管理方面,能够进行批量化的管理与运作。

财产的集合管理是全球化的趋势,个人或单体组织的财产金额小,分散化,谈判能力弱,管理运作的成本高,甚至没有机会享受一些专业化的服务。服务信托将分散的社会财产聚合,进行批量化的管理与运作,可以充分整合社会有效财产,提高管理效益和使用效率,调节社会财富的合理流动。

三是在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方面,能够以其灵活性助力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

信托制度特有的转换功能是其灵活性的主要体现。信托结构中,可以实现财产的破产管理,实现财产的长期管理与集约管理的目的,能够将财产的性质与状态、权利人的身份根据信托目的的需要进行转换。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保险金信托、土地流转信托及普惠金融服务等都以信托作为基础性制度或主要业务模式之一。

比如,近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预收款信托业务逐步发展起来,预收款信托的基本功能就是具有保障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由于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预付卡消费业务发展迅速。但一些不法商家为谋求不正当利益,采取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信用秩序,甚至发展为集资诈骗、卷款跑路,影响了社会稳定。在P2P网络借贷业务中,也存在类似问题,运用信托机制,可以有效保障资金供给方财产的安全性,控制金融风险。

再如,在社会治理方面,服务信托还可以整合公共服务。社会公共服务一般由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满足人们的社会发展活动的直接需要,包括教育、科学普及、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以及环境保护等领域。人们可以通过服务信托集合采购社会公共服务,以优惠条件获取服务,同时,降低公共服务机构的管理成本。在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人们还可以通过服务信托自行安排公共服务需求。日本进入老龄化社会较早,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就是构建有关老龄人口的财产管理和人身监护体系。尤其是独居老人、失能老人,无法在传统的居家养老、家属依存模式下得到相应的服务和关照。日本社会运用信托机制,开发设计了针对不同判断能力老年人的信托产品,包括财产管理信托、任意监护信托与福祉信托等,分别面向具备判断能力、判断能力部分丧失以及丧失判断能力的老年人。这种养老信托的分类几乎覆盖所有老年人,便于老年投资者根据自身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信托类型,也使得不同行为能力的老年人都能借助信托制度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服务信托也可以填补社会治理的结构性缺位。在我国社会治理结构中,社会组织发挥着桥梁、纽带作用。但因其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深度、广度仍有一定局限。服务信托不具有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但具有相同的中介功能,连接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与需求两端。自然人与社会组织的单体财产,在服务信托结构中可以转换为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财产,发挥社会保障和社会治理的作用。服务信托的营利性机制能够保障受托人整合公共服务的广泛性和专业性,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化解我国的社会公共服务存在的缺乏监督、社会公众参与度低等问题。

完善服务信托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是完善服务信托业务制度。

服务信托活动既要遵循信托业务的一般原则,也要适用服务信托业务的专属规范。服务信托的受托人资质、受托人职责、委托人条件、信托设立方式、信托目的及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等不同于一般的投融资类信托业务。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中,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取得受托人资格;职责法定,主要是选聘并监督其他参与机构、制定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向受益人支付年金待遇、接受委托人查询并定期报告并保存档案等。

服务信托业务的不同领域都应当建立相应的业务规范。例如,为应对社会老龄化问题,信托产品设计需要考虑委托人的适当性管理,对不同认知能力、经济状况的老年人,应当推介不同内容的信托服务。为保护老年人权益,应当设立监察人等外部监督机制。对于失能失智老人结合监护制度,设计关于信托合同的订立、信托变更及解约、信托文件的执行等全流程的管理机制,保护受益人(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信托财产过户、信托财产登记等信托配套制度是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根本保障。尽管服务信托不以信托财产的投资增值为目的,但受托人履行职责的前提是保护信托财产的安全。实践中,由于缺乏信托财产过户制度,信托当事人往往采取变通做法,容易引起争议,影响信托的效力。因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负债或其他信托财产负债,将不同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查封冻结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是完善监管制度。

服务信托业务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全面的服务信托监督与评价体系支持。对主体的监督与评价以受托人核心,逐步建立对各参与方的监督评价机制。对业务的监督与评价,需要区别不同业务类型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监督与评价的措施包括行业监管的监管措施,业务管理部门的管理措施,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工作,服务信托活动参与各方的监督与评价,及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与评价。

三是完善产业制度。

服务信托活动范围广泛,涉及社会与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信托公司运用市场手段推介产品、开展业务活动之外,应当通过相关的社会与经济管理制度、产业政策引导和扶持服务信托活动。如在规范预付款消费活动方面,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制定了基本法规、示范文本管理、具体业务的经营规范等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监管领域涵盖餐饮、美容、交通、电信、住宿、旅游、洗衣、零售、第三方支付、影视娱乐、文化教育及线上游戏等几十个细分行业。信托是对预收款项进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商家通过信托制度各类预收款可以有效实现破产隔离,保障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增强其产品和服务的公信力。

四是完善税收制度。

税收是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工具,在服务信托活动中也是行之有效的调节器。我国企业年金制度通过推行运用税收杠杆,有效支持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发展。有鉴于此,可以通过完善税收制度有效规范服务信托活动。信托制度天生具有节税功能,但若运用不当,会被当作不合理避税的工具。

总之,在经济活动中,服务信托具有传承社会财富的功能;在社会生活中,服务信托具有优化社会治理的功能。只有建立健全服务信托的制度生态,充分发挥其特有的制度功能与制度价值,才能建设并逐步完善我国服务信托的整体制度体系,更好满足我国人民对美好幸福生活的不断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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