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融资担保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银行不敢贷问题的有效途径。本文从当前延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现状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提出在新政策下如何完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正文
近年来,小微企业发展受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面对当前经济下行的严峻形势,在新政策背景下,融资担保作为缓解地方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如何发挥职能,帮助小微企业解决抵押担保缺失的问题,缓解资金困境,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延安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现状
机构设立情况。截至2019年6月末,延安市经陕西省金融办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共15家,其中,国有独资及控股公司13家,民营公司2家。注册资本23.85亿元,其中,国有独资及控股公司注册资本22.95亿元,民营公司9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1家。区域分布为市级5家,县区10家。
业务开展情况。截至2019年6月末,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总额25.13亿元,负债总额1.94亿元,实现净利润393.86万元,担保责任余额5.37亿元,担保笔数1209笔,其中,小微企业担保责任余额3.63亿元,“三农”担保责任余额1.54亿元。担保放大倍数0.28倍,代偿余额2.58亿元。开展业务包括融资性担保业务和非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业务主要为加工业、养殖业、种植业等多个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企业担保难、融资难的问题。非融资担保业务主要为诉讼保全担保业务。
银担合作情况。截至2019年6末,延安市15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中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业务的机构有11家,占比73.33%;2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与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业务的银行有21家,占比达72.41%。合作方式为担保公司进行保证,银行接受经审批同意合作准入的担保公司为保证人,双方以签订合作协议形式确定代偿责任,担保公司在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银行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公司承担代偿责任。
风险分担机制。据调查,2018年之前,延安已开展的存量业务中贷款风险由担保机构全额承担,而在国际上一般担保机构只承担70-80%的风险责任。根据《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陕金融发〔2017〕9号)文件精神,延安市积极推行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即原担保机构、省再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及所在市(县)财政参考4:3:2:1的比例分担风险,银行承担20%的风险。延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率先加入全省担保体系联盟,随联盟与9家省级银行分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先后与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长安银行等4家银行签订“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协议,获得授信8亿元。
为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扩大政府担保机构范围和规模。2018年制定《延安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行动计划》,要求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达到15亿元以上,县区也要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全覆盖。根据计划要求,延安市政府通过财政直接出资,及协调市属国有企业、园区管委会入股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11.96亿元,于2018年6月底完成了延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增资至15亿元目标。同时,延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与全市13个县区签订了《设立办事处合作协议》,为县域中小微企业实现就近业务申报、评审考察、手续办理、贷后管理等提供了工作便利。
完善担保业务流程。延安市财政局于2018年12月14日出台了《关于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十一条意见》,对担保业务在优化机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业务创新四方面进行改革。
推动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延安市财政出资5292万元用于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其中,2016年3000万元,2017年2000万元,2018年292万元。
实施小微企业担保费用减免优惠。在严格控制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规定基础上,对民营企业中的小微和“三农”企业担保费率降低在1%以内,对政府支持的苹果产业后整理项目免收担保费,由财政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费进行补贴。
需重视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尽管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的合作全面展开,对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支持,但与企业实际资金需求相比差距还较大,融资担保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依然突出。
反担保条件过高。担保机构对贷款担保项目实行严格准入,设置反担保措施,主要以被担保企业的有形资产抵押为主,以第三方公司担保及其无形资产、权益质押等方式为辅。对于作为反担保品的抵质押物,融资担保公司要求必须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并要求严格进行审查和估价。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如有符合条件的担保抵押物或第三方信用保证,可以直接从银行获得贷款,不需要通过担保公司担保,企业也不用额外负担担保费。加上延安当地中小企业体量较小,资金实力普遍较弱,大多不具备反担保能力,难以获得担保机构的支持。同时,包括动产、知识产权等的质押物审定和估价,要求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认定,而延安当地缺少第三方机构,需要到西安、北京等地办理,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截至2019年6末,延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仅为0.28,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以延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为例,2018年市财政将其资本金提高到15亿元,但在保余额仅为0.77亿元,放大倍数仅0.05倍,2018年共向15户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其中11户为展期担保,机构大量资本闲置,未能在降低企业获得信贷难度和成本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代偿风险较大。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存在的背景下,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经营压力加大,银行贷款面临的信用风险逐步上升,而融资性担保机构承担的代偿压力也相应提高。截至2019年6月末,延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余额为2.58亿元,当年累计代偿24笔984万元,代偿余额占到在保余额的48%。同时,多数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较小,受代偿率较高的影响机构自有资金被大量占用,不仅影响银行对担保机构的授信额度,而且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担保机构主动代偿的积极性。同时,受代偿较高影响,银行会缩减授信,或不再受理新增担保客户,或因代偿过高而无法准入。
风险分担机制尚未健全。受近年来民营担保机构风险问题频发等影响,银行对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采取了更加谨慎的态度,担保机构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且实行全额担保,承担100%的贷款风险。虽然正在推行的风险分担比例要求银行承担20%的风险,但银行会要求企业进行增信,否则难以通过贷款审核。担保业务所产生的风险缺乏配套补偿及分担机制,主要靠保费收入来补充资金,风险和责任也没有在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进行合理的划分,给担保机构带来较大的风险隐患,导致担保机构业务办理缓慢,业务量萎缩。规模较小的融资担保公司还未建立起风险甄别与分析评估系统,对企业风险的评估主要依赖业务员的评估判断,实际运作中也未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风险不能得到有效缓释。
银担合作模式有待完善。目前,银行与担保机构采取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合作事项前需提供保证金,担保机构在贷款发放前以保证金的形式向指定账户存入一定比例的资金。这种合作模式虽然短期来看能减弱银行遭受信贷风险的概率,但是长远看来会削弱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从而将信贷风险转嫁到银行。同时,在当前的合作模式中,银行过度依赖政府性担保公司的信誉度,从而忽视借款企业自身的资信情况、债务承受能力及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对风险敏感度不高,弱化了银行本身防范信贷风险的内控管理执行能力。
担保机构内部管理水平较低。由于融资担保业务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需要具有担保专业知识和信贷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担保品种的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也要由专业技术和专家队伍来实现。然而目前,延安市大多数融资担保机构的从业人员素质无法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无论是年龄、学历、专业,还是从业经验等均与岗位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开展不够,且“一人多岗”的情况较为普遍,严重制约着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
进一步优化融资担保方式
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切实提高抗风险能力。一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快再担保机构发展,推动再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对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实行再担保,实现银行、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间的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不断提升辖区融资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二是按照公平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市场化的方式建立银担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合理确定放大倍数、保证金及风险分担比例。三是推动地方政府设立风险补偿担保基金,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
创新银担合作方式,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担保机构应适当降低银行机构准入门槛,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银行,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银行则应对合作时间较长且信用较好的担保机构适当简化准入手续,对担保贷款利率予以适当优惠,有效降低贷款客户综合成本,实现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与客户三方共赢。
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全面推动担保业务发展。一是要多渠道扩大资本金,积极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能力提升。通过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投入以及民间资本、国有企业入股等方式,多措并举,不断提升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增加。二是要大力推进担保业务实现县域全覆盖。充分发挥延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能力和作用,在加大与市区范围金融机构业务合作的同时,与其他县域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构建市县担保机构联合对县域担保业务予以共同增信的机制,推动县域融资担保业务发展。三是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盈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同时,研究探索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强化担保机构内控建设。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不断增强自身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提高风险识别、评估、控制水平。加强担保机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多渠道招聘专业人才,同时,强化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增强其业务素质,提高担保机构对客户的风险等级识别能力,建立对项目的全程跟踪,不断提高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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