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企业供应链融资的风险防控

作者:陶 萍 中国民生银行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日期:2019-11-13 13:22:06



导读

供应链融资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很大帮助,对发展产业链有重要意义。在宏观政策支持和新的经济形势下,供应链融资将迎来新一轮发展热潮,相关机构应抓住政策机会、找准发展方向、做好风险防控。


正文

供应链融资是融资行为与商业活动的深度融合,是银行借助供应链采购、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网链结构,利用供应链“封闭性、自偿性、可控性”优势,通过对交易环节的“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综合把控,为供应链的不同节点提供综合金融产品和服务。


我国供应链融资模式探索

根据资料显示,我国最初在供应链金融开展的金融产品服务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上海银行进行的存货抵押贷款。但从那以后的大部分时间里,中国金融行业的业务模式仅局限于固定资产抵押和保证担保等,创新产品少,一则是银行少,缺少外部同业竞争; 二则是金融业还处于高息差的阶段,内部缺少动力。在进入 21 世纪的最初10年里,全国各家商业银行陆续推出了自己的供应链,其中以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为代表。平安银行率先开展此类业务,并同各方机构合作,将业务模式、流程、制度等诸多方面系统化,为业界树立了一个发展模板; 广发银行的业务模式不仅包含供应链融资业务,而且延伸至企业资金管理等多样化业务需求方面,开启了核心企业供应链全方位产品服务; 民生银行与招商银行展示了先进的线上系统与专业的产业定位对银行发展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重要性。以上几家银行在核心企业供应链融资上的研究和发展,对其他银行发展类似业务提供了重要参考。

根据调查,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均已开展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相关业务。但受资产规模、网点范围、人员构成等因素的限制,业务模式、产品定位等方面的差异性还是比较大的。在已经开展核心企业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商业银行中,通常是以存量核心企业的业务需求与客户上下游企业融资模式为基础,逐步开展并以最有效的业务模式,在行业进行复制推广。从各家银行发展战略上看,大部分都走的是专业化经营道路,将银行融资业务同当地产业有机结合,以当地优质行业产业链为核心,加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电子线上化供应链为服务手段,力争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占据一席之地。


核心企业供应链融资的主要风险

核心企业供应链融资业务是由多个主体、不同商业阶段、众多管理活动以及各种关系组成的复杂网络,风险因素容易相互传导,上述特性决定了核心企业供应链融资具有以下风险特征。

行业政策变化诱发的系统性风险

核心企业供应链融资是以核心企业为切入点对整个链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供应链所涉及的行业风险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如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时,相关政策限制一个产业发展,这个产业链从源头到最后的零售商都会受到影响,或生产规模缩小、或价格被迫上限,政策的变化会影响相关行业的整个产业链。金融机构如果选取了这条产业链上的核心企业开展了供应链融资业务,那么相关业务都会被波及。

供应链融资的内在结构出现问题导致的风险

供应链融资上的各个环节、流程、要素以及参与主体环环相扣、彼此依存,任何节点出现问题都可能波及整个体系:

第一,供应链融资的参与主体产生法律风险。例如,基于交易所平台的供应链金融,如交易所自身出现非法集资、挪用资金等问题,将使整个链条产生结构化风险,并使金融机构融资出现损失。

第二,供应链结构设计不合理产生的风险隐患。如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结构混乱,供需目标不一致;供应链的角色法律定位不清晰,相应责任义务未能妥善有效设置;供应链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不合理等。上述问题将影响供应链运营中价值的实现和传递,并对融资现金流循环带来风险隐患。

第三,基础贸易背景不真实导致自偿性无法实现。例如,近年来即出现为了融资而伪造大宗交易和物流活动贸易以有利于从金融机构获得授信资金进行投机类投资交易,而一旦投资失败发生损失,或所囤积的大宗物资价格下跌,融资人即无法偿还融资,融资人的融资规模与真实贸易不匹配,导致风险产生。

第四,供应链操作环节执行不力的风险。操作制度的完善性、操作环节的严密性和操作要求的执行力度将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例如青岛港骗贷事件,青岛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利用仓储公司虚开仓单,多份仓单对应同一批货物,导致银行的仓单质押担保措施失效,正是由于银行基于对仓储公司的信任出现了操作疏漏。

担保措施或增信手段未发挥作用的风险

第一,核心企业信用捆绑不当的风险。在供应链融资的安排中,如过分依赖核心企业的信用支持或完全忽视对核心企业责任捆绑,一旦核心企业的或有负债超出其承担极限,或在行业中的地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其出于自身利益追逐而做出损害金融机构利益的行为,供应链的信用基础将不复存在,必然会影响到供应链融资的整体安全。

第二,担保措施未有效设置。此前的供应链融资风险事件中,很多是由于抵质押担保未能有效设立或后续出现风险,例如未办理相关担保登记、质物未实现交付、担保物权属存在瑕疵、重复担保、对质物监管库无法有效监控、部分监管商监管流于形式导致监管物流失毁损等。

第三,第三方平台机构无权担保或超越权限担保。在实践中,存在第三方贸易平台为吸引交易,承诺以平台自身的资金或信用保障融资人的融资,一方面平台不具有专门从事经营性融资担保业务的资格,另一方面如平台承担过高担保责任而可能产生风险。

“互联网+”模式中应关注的风险

在供应链融资由线下到线上,从强担保到数据增信的发展趋势下,运作管理与互联网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应关注下述风险。

第一,生成和留存的电子证据的合法有效性。与供应链贸易有关的采购、运输、销售、交付,以及供应链融资有关的融资、担保等环节大都通过线上方式完成;所涉及的法律文件的签署、保存等也多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进行。因此,完整、可靠和有效的电子证据的生成和留存是整个供应链融资风险控制的关键。

第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深入度。信息不对称是不确定性风险的起因,一旦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无法保障,云计算、大数据等风控技术落后,将会直接影响到金融机构对于供应链中基础贸易真实性、合法性,或担保物权属、质量,以及供应链参与主体资信行为的判断和评估,金融信贷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尤其是在只由市场主体通过登录银行网银系统自发提供信息的业务模式中,需要着重关注此类风险,谨防参与主体合谋将供应链融资款项截流于供应链之外,甚至虚构交易恶意骗取信贷资金,确保能够通过其他渠道验证获取信息的真实性。

第三,数据获取及使用合法性的风险。对于供应链融资中积累沉淀的数据信息,提供者或使用者可能会忽略对于数据权属或后续的商业运用进行明确约定,或违反商业秘密及隐私方面的法律规定,这将会对金融机构处理、运用这些数据信息造成法律风险隐患。

核心企业供应链融资的风控建议

供应链融资在宏观政策支持和新的经济形势下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热潮,应在抓住政策机会、找准发展方向的同时,做好风险防控。

充分运用政策利好,开拓业务领域,推动业务创新

第一,选择政策鼓励的行业和区域。一是基于“十三五”规划提出的绿色供应链产业体系、国务院提出的鼓励物流行业供应链金融发展等方向,建议选择符合宏观经济政策导向的行业进行业务开发; 二是对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重点区域予以关注,综合全面考虑当地政策配套、经济发展基础、制度建设情况。

第二,发展“物联网+供应链管理”业态模式。国务院及多个部委大力鼓励“物联网+供应链管理”等业态模式的创新发展,一方面通过物联网技术的运用建立全链条的物流体系,借助射频识别、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等技术手段,帮助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调查以及贷后质物的管理,促进供应链精细化管理,另一方面物联网还将进一步拓宽供应链融资的范围,促进与物流企业的资源整合。

第三,进一步完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基于当前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的政策导向,建议关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的建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的改进,进行以保理业务为基础的业务创新。

妥善设计供应链融资运作模式,控制结构化风险

应立足供应链融资的结构化特征,有效、合理地建构供应链融资运营以及风控体系。

第一,建立供应链主体的系统化准入标准。对供应链上的各类主体建立准入和筛选标准,尤其是合作的交易所、交易平台等,确保主体自身的合法合规运营,并选取运营状况稳定、“四流”可控的核心企业链群提供供应链融资服务。

第二,合理设计供应链的内在结构。一是供应链的参与主体义务明确,流程清晰,价值产生和实现过程形成完整循环,实现业务闭合化;二是供应链的各个管理活动相互制衡,业务审批和操作相分离,交易运作和物流监管相分离等;三是有效把控上下游之间资金链条和贸易背景真实性,资金专款专用、封闭式流动,并接受金融机构持续监管,实现收入自偿化。

第三,有效控制各环节操作风险。一是根据供应链融资业务特点制订明确细致的业务操作指引及内控管理制度;二是完善线上化操作平台,确保业务操作规范化、流程化、透明化;三是完善制定各类法律协议文本,运用法律手段使得各参与主体角色定位清晰,责权利明确;四是建立起对供应链整体产销情况、经营变化趋势, 以及市场发展趋势的动态监控跟踪机制。

优化完善担保措施及增信手段

有效挖掘并灵活设计各种担保措施及增信手段,合理分散融资主体信用风险。

第一,有效设置核心企业的信用捆绑。重点选择综合实力强、资信状况好、管理技术先进、操作规范完善的核心企业进行合作,综合评估其所能提供的信用增级安排及其对供应链的整体管理程度,并在产品模式规划中尽可能获得核心企业的信用支持或是对于基础交易及应付账款的确认;链上其他参与主体重点选择与核心企业合作紧密度高,并得到核心企业推荐或认可的主体。

第二,充分关注担保物权合法有效设立的几个重点问题。

一是关于仓储物流企业代金融机构占有质物的动产质押业务。对仓储物流企业在非自营仓库进行监管的,由于其并不能排他性地占有货物,可能导致质权设立及质物毁损风险,建议:(1)通过相关协议明确金融机构通过仓储物流企业对于质物的有效占有及控制,以及质权设立的节点及标志。(2)要求仓储物流企业选择产权清晰、可独立监管的区域专门用于质物存储监管;在监管区域明确公示质押标签;充分借助科技手段,引入物联网传感设备和智能监管系统实现对质物的无遗漏监管。(3)通过协议事先排除仓储物流企业对监管物留置的优先权利。

二是关于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由于目前对于应收账款的描述缺乏规范性指引,实践操作中较为混乱。为避免应收账款未特定化而导致质权不生效,应尽可能清晰完整地登记应收账款的金额、账期、债务人信息、基础贸易合同信息等要素。

三是加强对担保及增信措施的持续评估和监测。担保及增信措施设立后,要加强综合评估,充分掌握并持续监控担保物的权属性质、价值质地、变现能力、价格波动、处置市场、处置空间、处置渠道,以及主体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担保物的状况、特性、市场前景,事先拟定相应资产处置管理方案。

第三,设置结构化风险控制手段。

除传统的担保等增信方式外,还可以考虑采用各种手段组合化解可能存在的风险,如通过保险分散业务风险,由不同的参与方和利益相关者出具承诺,由交易主体共同设置风险准备金等方式,通过风控手段的结构化组合运用,增强风险控制力度。

有效防范互联网模式中的风险

第一,确保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金融机构、供应链交易各方通过电子签名签署法律文件、进行信息交互的,要遵守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确保生成储存的数据电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选择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认证服务。

第二,强化信息采集处理的真实有效性。一是建立有效的信息源和信息结构,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获取和分析数据,并做好拓展和维护; 二是多渠道、多维度地互联互通能够体现核心企业交易关系、付款习惯、生产能力、履约情况等数据信息,整合来自海关、工商、保险、征信等数据平台数据资料; 三是打造金融机构专有的供应链商业生态数据模型和大数据风险控制模型,实现授信评估和风险控制的数字化、可视化和透明化。

第三,关注信息采集运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在数据信息的采集、处理和运用上也应当关注数据信息权属的约定和合法有效授权的安排,并建立数据存储、流通、使用的安全机制,以确保金融机构能够高质量、高效率、合法合规地获取使用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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