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展曲线看信托业“回归本源”的20年

作者: 日期:2019-09-12 10:47:30

作者 | 袁 路 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 | 《当代金融家》杂志2019年第9期

导读

随着信托业务的不断发展与创新,对信托本源的要求已经超出信托的受托管理范畴,不断细化明晰。信托本源业务不断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是信托业难以形成自己的专属业务领域,随着外部环境发生变化,需要不断寻找归属信托的新的业务边界。


正文

自1999年面向信托全行业开展第五次清理整顿以来,我国信托业发展已走过二十年时光。2010年,全行业信托业务收入首次超过固有业务收入,成为主要收入来源,标志着信托机构向“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转变。此后,呼吁信托公司经营回归业务本源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被赋予信托本源意义的业务类型也不断发生着变化。二十年后,信托公司仍然在回归本源的路上踽踽前行。

信托回归本源的变化

1999年以前,彼时的信托投资公司以业务博杂著称,有“金融百货公司”之名。1999年开展的第五次全行业清理整顿,明确清理整顿的目标是实现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保留真正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去掉公司名称中的“投资”二字,改为信托公司,向专业的财产管理机构转型。作为信托业转型的关键时间点,之后的中国信托业由原来的239家信托投资公司减至40家左右的信托公司,信托回归本源的内涵也明确指向了回归信托业务本身。

2001年《信托法》正式颁布实施,将信托行为明确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确认了我国信托业在法律制度上的本源。2007年银监会组织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两规”)开始实施,以“一法两规”为基础的较为完整的信托业法规体系正式建立,为信托业务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信托主业开始突飞猛进发展。

然而,信托回归本源之路并未就此结束。随着资产规模飞速增长,部分信托业务的发展逐渐偏离初衷,沦为“信用中介”或“套利通道”。对此,2017年信托监管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督促信托公司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科学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可操作的业务规划,逐步回归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和受托服务三大本源领域”,试图通过业务实操对真正的信托本源业务加以区分。与之对应,信托本源的内涵在行业课题研究中也被不断赋予新的职能,如服务实体经济、差异化竞争优势、主动管理能力等。

近三年来,随着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信托业发展进入瓶颈期,信托本源业务又被赋予了新的意义。2018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拉开了大资管行业走向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序幕,也给信托业务发展带来了深远影响。

其一,信托法律关系成为资管产品的共同属性。资管新规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随后发布的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也明确,银行理财产品、各类私募资管业务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这意味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不再是信托专属。“受托人”定位虽然仍是信托公司最本质的属性,但已非信托业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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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信托业务的适用监管法规出现分化。资管新规明确列出的信托资产管理业务只涵盖了资金信托业务,未包含财产权信托业务和资产证券化业务。随后信托部发布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公益信托和家族信托不适用资管新规。信托业务类型也被界定为两大类,一类是受资管新规约束的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另一类是信托仍保有“自留地”的财产权信托、家族信托、慈善信托


信托业务边界的变化

从家族信托、慈善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到消费金融信托、股权投资信托、产业投资基金信托、土地流转信托等,都曾被冠以“本源”之名。可以看出,随着信托业务的不断发展与创新,对信托本源的要求已经超出信托的受托管理范畴,而在不断细化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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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本源业务不断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是信托业难以形成自己的专属业务领域,随着外部环境发生变化,需要不断寻找归属信托的新的业务边界。比如,以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作为信托的本质定位,能够最好体现该项特质的是资产管理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但资管新规发布后,两者已不为信托所独有;当下归属信托公司独家从事、其他金融机构无法实现的业务,只有能够体现信托风险隔离制度优势的财富管理业务,包括财产权信托、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

新时代下,信托业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随着信托本源的内涵不断细化,信托本源业务的具体表现形式,未来或以两种形式出现:

其一,坚持信托业受托理财的定位,在行业管理的超20万亿资产规模基础上,通过实践创新,在探索中不断成长。这要求各信托公司以真正的“受托人”定位形成自身独有的优势业务,并在业务相关领域占据领先地位、拥有独立话语权,才能在后资管新规时代的大资管竞争中,无惧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混业竞争和混业监管。

其二,不断完善信托法规制度,促进形成信托业独有的优势市场环境。如通过完善信托受益权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及受益权质押制度,加强市场参与,积极推动形成信托受益权标准化流通市场。




(作者单位为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与所供职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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