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引导民营银行找准差异化市场定位,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发展金融科技,让科技手段在支持小微企业、消费金融、防范化解风险等领域发挥更大的效能。
近年来,金融科技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为商业银行谋求转型发展、探索差异化路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服务“长尾”客群、深化普惠金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监管部门的引领和指导下,民营银行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努力融入潮流,运用金融科技探索服务实体经济的新模式、新做法,取得一定成绩。同时,金融科技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增加了风险的突发性、隐蔽性和传染性,也值得民营银行和监管部门高度关注。
民营银行在我国仍属新设机构,规模小、人员少、无历史包袱,还处在“创业期”,发展金融科技具有与其他商业银行不同的特殊战略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深入研究金融科技是发掘资源禀赋的内生优势。
民营银行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全部股东(发起人)均为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因此来自股东的支持对于民营银行的发展至关重要。部分已开业运营的民营银行股东是具有互联网背景的民营企业,自身已在信息技术和金融科技领域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较强的技术积累,掌握了大量的数据资源,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因此,民营银行发展金融科技可通过最大限度地发掘股东资源,借力使力,将股东的科技能力、业务渠道以及产业生态与银行的金融业务需求进行快速对接,从而更直接、更迅速地介入金融科技领域,实现创新发展。例如,有的民营银行将贷款功能的端口嵌入股东企业开发的移动应用软件中,充分利用股东先进的信息技术能力和互联网大数据资源,搭建技术平台和模型算法,在线发放无抵押、免担保、纯信用的贷款,从而更便捷地触及和服务客户,大幅提升了信贷发放的效率。
二是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是落实市场定位的优化路径。
一切金融改革与创新都应服务于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增强实体经济的动力和能力。民营银行自创立之初,就设定了差异化的市场定位,立足于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但是,如果民营银行走回“老路”,采用传统的信贷模式去服务上述领域的客户,不仅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也无法真正实现特色补位、差异化发展的历史使命。有鉴于此,民营银行可以借助金融科技的力量,进一步加强与互联网、大数据的融合,深度挖掘自身金融数据和外部征信数据资源,在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研发更加适应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更好、更快地为小微企业等“长尾”客户提供融资、结算、账户管理等一揽子金融服务,并保持风险水平的适度可控。例如,有的银行针对互联网小微电商经营者推出定制化的信贷产品,通过模型分析预判商户的订单量、销售额、支付流水等数据信息,由系统自动做出授信决策,从而有效降低融资门槛,简化融资手续,提高服务质效。
三是稳慎布局金融科技是实现持续发展的理性选择。
应该看到,全球金融科技热潮正在迸发,金融科技正在深刻改变传统金融活动,为民营银行这样的新设机构提供了“后发优势”,为其实现“弯道超越”提供强大助力。目前,个别民营银行的资产规模已经超越部分中等规模城商行,并表现出快速增长、迎头奋进的发展势头,金融科技支持下的特色金融模式起到了一定的助推作用。随着“5G”时代的来临,金融科技有望实现更多新技术的突破,金融消费者也将对金融交易提出更便捷、更安全、更高效的需求,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应当主动适应这一形势,突破传统观念的桎梏,从自身的发展战略和资源禀赋出发,提早谋篇布局,为未来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做好能力储备。但是,民营银行准确判断自身发展阶段,找准时机和发力点,做好前瞻研究,脚踏实地做好真正服务金融消费者、服务实体经济、风险可控的创新,不能人云亦云、盲目跟风、一哄而上,更不能为了逐利套利、逃避监管而开展违规违法的金融创新活动。
从历史来看,新技术的诞生和运用总是极大地推进了银行业的转型发展,有效改进原有的业态,创造出新的金融模式。但不可否认的是,技术本身也是“双刃剑”,推广应用的过程中也会伴生种种新风险、新问题。本轮金融科技发展浪潮,呈现出技术孵化金融产品的速度加快、业务渗透金融消费者的程度加深、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关联加强的特征,改变了金融风险的常态,“黑天鹅”事件出现的可能大幅提升。客观而言,当前民营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和损失吸收能力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在发展金融科技的同时,需要更加重视其衍生的潜在风险。
首先,传统金融风险加速积累扩散。
金融科技的发展虽然改变了金融活动的外在形态,但并没有改变金融活动的本质,也没有让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传统金融风险消弭殆尽。如果被不当利用,金融科技可能加剧传统金融风险的积聚,并增加其隐蔽性、传染性,给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增加难度。以信用风险为例,部分民营银行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构建信用风险模型的模式在线发放贷款,在降低融资门槛、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的同时,也可能将更多高风险的客户引入金融体系,从而增加了系统性的风险暴露。此外,科技与金融的深度结合也使得商业银行越来越多地依赖信息系统、科技平台等,大量的业务操作和后台运算需要依靠信息科技系统支撑,业务连续性风险、系统可靠性风险进一步加剧。
其次,金融消费者数据保护有待加强。
数据是金融科技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点环节。民营银行在发展运用金融科技的各个环节,必然需要收集、使用、保管大量金融消费者数据,如果管理不到位,不排除出现数据造假、数据泄露等问题,不仅使利用数据分析风险的模型失效,更可能对金融消费者的个人隐私造成侵犯。例如,现在部分银行探索运用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作为客户身份验证的手段,为远程业务操作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性,但是,相关技术被破解的新闻也时常见诸报端,如不对可能的技术漏洞和风险问题加以防范,就可能引致严重的金融欺诈行为,导致银行和消费者利益受损。此外,如何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适度、如何确保使用数据行为“知情同意”、如何数据传输保管安全可靠,都有待在实践中逐步厘清。
最后,金融系统稳定性面临挑战。
金融科技的发展使得银行业与科技业的连接进一步加深,在增加整个金融系统复杂性的同时,更导致外部输入风险在金融系统内快速传导。大量未受严格监管、资本水平较低的科技企业进入金融行业,深入参与乃至独立开展金融业务,导致监管“真空”、监管套利的问题日趋严重,也促使与之合作的银行放松合规和风控的底线,埋下严重的风险隐患。另外,提高交易速度是金融科技发展的重要成果之一,但高频交易也可能导致过多的波动和变化,市场参与者将根据掌握信息立即采取行动,形成“羊群效应”,从而放大金融市场的波动,加剧风险的突发和传染。
就民营银行发展金融科技的监管原则而言,重点是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平衡。
第一,要准确把握“创新监管”和“风险监管”的平衡。
从监管者的角度出发,首先应肯定金融科技对民营银行探索差异化发展、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积极意义,应支持民营银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优势,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为普惠金融和实体经济注入金融活水。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对金融科技的潜在风险保持高度警惕,不断改进监管工作方式,加强跟踪研究和风险评估,指导银行制定出现重大风险情况发生时的应急预案,引导民营银行沿着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道路稳慎推进金融科技业务发展,实现稳健经营和有效风控。
第二,要准确把握“原则监管”和“规则监管”的平衡。
“原则监管”的理念关注宏观层面的风险状况,通过对金融机构提出原则性、方向性的监管要求实现监管目标,不对具体经营行为进行过分细致管控,从而为金融机构保持旺盛的创新活力营造良好的空间。“规则监管”的理念更加注重监管规则的明确,要求金融机构的行为必须保持在监管许可框架内,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金融科技和民营银行都是新生事物,机会和风险并存,因此“原则监管”和“规则监管”应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既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给予民营银行探索发展的空间,也要积极弥补监管制度短板,消除监管真空,确保金融业务和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都有相应的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遵循同等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以维护公平竞争,防止监管套利,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第三,要准确把握“适度监管”和“贴身监管”的平衡。
在监管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如何合理分配、聚焦重点、提质增效,是监管者面临的重要选择。目前,民营银行总体对于金融科技的运用还处于起步阶段,风险水平基本可控,监管部门应坚持渐进适度的监管原则,根据民营银行的发展阶段和风险特征实施动态监管,给予创新一定的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对金融科技创新风险的放纵,对于波及面广、外部性强、历史经验少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部门还要开展更为细致的监管指导,主动参与金融科技创新的过程,加强与参与金融市场主体的互动,督促民营银行严格业务准入,强化责任意识和风控意识,强化对信息科技风险、外包风险和其他操作风险的管控,尤其应确保在业务外包时仍要承担风险管控主体责任,防止过度创新和不当创新,实现在风险可控下的金融科技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强化金融服务功能,找准金融服务重点,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生活为本。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引导民营银行找准差异化市场定位,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发展金融科技,让科技手段在支持小微企业、消费金融、防范化解风险等领域发挥更大的效能,努力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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