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杠杆背景下的金融体系风险防范

作者: 郑醒尘 日期:2017-08-31 16:22:53

导读去杠杆背景下的金融体系风险防范应以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传染得到有效管控为基础,否则在个别金融机构发生偿付困难或流动性困难时,就会

导读
去杠杆背景下的金融体系风险防范应以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传染得到有效管控为基础,否则在个别金融机构发生偿付困难或流动性困难时,就会面临风险传染问题。参照国际实践经验,相关政策实施的关键是将政府干预与市场作用、激励相容等机制进行有机结合。

正文
去杠杆与金融体系风险防范密不可分。

从实体经济与金融的关系看,实体经济尤其是国有企业负债比例较高的背后,是金融机构自身信用风险的相对上升。与此同时,社会融资规模的快速扩张,尤其是商业银行各类表外业务的快速发展,不少与减少资本占用、绕过监管要求等出发点有关。这些必然导致金融机构权益资产比下降,真实杠杠水平上升,客户融资成本处于较高水平,一些资源配置不符合政策导向,同时意味着潜在的金融风险。


可见,完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有助于在去杠杆过程中优化经济结构、改善微观治理。


 
我国去杠杆的基本情况
从实际情况看,金融行业在落实去杠杆过程中,在重视金融机构去杠杆的同时,加强了系统性风险防控工作。具体表现为:在保障实体经济信贷供给的同时,防止货币供给总量增长过快;加强行业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各类表外融资业务的管理,控制增速。从政策层面来看,2015年的重点在证券领域,涉及场外配资、两融杠杆、场外衍生品渠道融资等方面;2016年的重点除了强调证券、基金行业要加强风控管理包括杠杆倍数控制,银行业加强了对信托公司结构化配资杠杆比例和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收益转让、理财等业务的严格监管,保险业加强了要求保险资管公司清理规范银行存款通道、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业务的监管;2017年的重点,在银监会是对业内套利行为和不当行为强化监管,在保监会是着重弥补监管短板,涉及机构股权、资金运用、偿付能力、产品管理、中介市场等诸多方面。


从进展情况看,2016年全国GDP总量为74.4万亿元,增速为6.7%。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7年5月金融机构社会融资结构看,社会融资总量为165.2万亿元,同比增长12.9%。其中,人民币贷款存量111.9万亿元,同比增长13.2%;委托贷款存量13.8万亿元,同比增长16.1%;信托贷款存量7.34万亿元,同比增长29.8%;未贴现承兑汇票存量4.49万亿元,同比减少7.4%;企业债券存量17.67万亿元,同比增长8.6%。在人民币贷款中,境内住户贷款增长26.8%,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长8.5%。除贷款外的金融机构资金运用方面,债券投资为26.1万亿元,同比增长20.8%;股权及其他投资为22.4万亿元,同比增长19.9%。上述数据反映出,推进去杠杆的政策举措在控制实体经济的银行信贷、企业债券规模增速等方面得到了较好落实,我国推进去杠杆取得了初步进展。


与此同时,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以及金融机构的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增速较快,但未贴现承兑汇票同比明显减少。说明社会融资正逐步从传统的银行信贷、票据贴现等业务渠道转向各类跨业的新业务渠道。


值得重视的是,在监管力度加大的背景下,相关业务仍较快增长,意味着存在很强的内生动力,需要高度重视其中的利益机制。更要引起重视的是,防范金融风险需要以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传染得到有效管控为基础,否则在个别金融机构发生偿付困难或流动性困难时,就会面临风险传染问题。但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量持续快速增长,尤其是零售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交易业务量较快增长(零售商业银行的不少中间业务实质上是基于自身资本的交易活动,并非单纯的居间交易),因不利于风险隔离,并不符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总体要求。这意味着我国金融领域仍需更好地推进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工作。


 
去杠杆背景下防范金融风险需注意的问题
 
从金融行业发展的内在机制看,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注意金融机构的内在激励、抗风险能力、风险传染等关键问题,还要重视巴塞尔Ⅲ协议的最低要求与各国实际防控标准之间的差距。


在我国去杠杆背景下防范金融风险,则需要注意以下关键问题。


首先,要重视金融机构的内在加杠杆动力。金融机构之所以存在较强的内在加杠杆动力,主要与以下因素有关:一是与补充资本金相比,加杠杆负债方式的资金使用成本更低,如商业银行的权益资本回报比例要远高于利息;二是加杠杆方式的税负压力更轻;三是道德风险,比如通过加杠杆,金融机构的顺周期行为可以为大股东带来丰厚回报,而零售商业金融机构面对的社会压力将迫使政府不得不在其逐利失败时买单;四是商业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层面必须对股东的资本回报负责,因而要尽力实现资本回报最大化。这四方面因素叠加,意味着金融机构具有很强的加杠杆动力。


其次,要重视金融机构杠杆率水平与抗风险能力的关系。随着金融机构加杠杆行为不断强化,其资产与权益之比的杠杆倍率必然不断上升,同时权益与资产的杠杆比率下降。必须指出的是,尽管巴塞尔Ⅲ协议对资本充足率和杠杆比率都有最低要求——资本充足率、杠杆比率分别为7%和3%,但协议最低值要求并非充分条件,不足以保障金融体系稳定,发达国家往往提出附加的缓冲要求。例如,2011年英国旨在促进零售商业银行稳健运行的圈护(Ring-fence)目标建议,要求杠杆比率应超过4.06%,同时资本缓冲保护比例达17%〜20%才比较理想;又如,次贷危机后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提出应将银行控股公司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杠杆倍率控制在15倍以内。从这些国家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前后的情况看,确是金融机构的高杠杆导致了普遍的脆弱性,而金融机构之间的广泛业务关联又导致了风险蔓延。


最后,要重视金融风险传染的阻断机制。防范金融风险,不但要解决金融机构的脆弱性问题,还要有效阻断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传染。相对金融机构间业务较高的资本回报,意味着其潜在风险也较高,导致资本计提实质不足。换句话说,一方面,金融机构存在很强的动机开展这类业务以获取更高利润;另一方面,这类业务也会导致金融机构间形成风险传染的诸多通道,由于金融机构的脆弱性决定其自身的风险吸收能力有限,而可能无法抵御外部风险冲击。因此,从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考虑,要增强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不仅涉及偿付能力和流动性风险,还涉及应有效防范金融机构间的风险扩散,通过改进治理机制,限制内部风险外部化。其中,零售金融机构涉及公众利益,大规模的零售商业银行破产往往导致很大的社会、政治压力,因而有必要将这类机构的业务与投资银行等高风险金融机构的业务进行风险隔离。在具体做法上,由于各国制度、文化不同,相关监管规则也存在明显差异,但基本思路和理念仍有相通之处。


 
国际实践经验的理念及思路
 
从金融市场发达国家的典型做法看,为了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监管指标优化与治理结构改进双管齐下,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冒险逐利行为,防止其经营风险外部化;在增强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的同时,加大利益相关方救助责任,尽可能降低政府救助成本。这样的要求和做法必然与金融机构利益相冲突,包括影响其业务成本和资本回报率。但从整体来看,权衡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失、政府的救助成本以及金融业为防范风险而必须增加的业务成本,则必然可以得出“这些做法有助经济和金融稳健发展,实际效果利大于弊”的结论。具体而言,其主要思路和措施包括:


提高金融机构的损失吸收能力


决定金融机构风险吸收能力的关键在于其资本权益的相对规模,在实际监管中,意味着要兼顾资本充足率和杠杆比率。但需要指出的是,无论资本充足率还是杠杆倍率,必须满足巴塞尔Ⅲ协议的最低要求,否则难以有效应对内外部风险。以资本充足率为例,在英国银行业独立委员会(Independent Commission on Banking)2011年建议中,就认为即使10%的权益与风险资产加权之比仍嫌太低,在危机条件下的损失吸收能力不尽可靠。零售商业银行的资本缓冲保护比例则应在巴塞尔Ⅲ协议规定的7%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底线和3.5%非权益资本基础上,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增加1%〜2.5%,其中大型银行应为2.5%;此外,还应考虑逆周期调节、风险处置等需要,相应增加资本缓冲保护比例;当资本缓冲保护比例达到20%时,应对金融危机的社会成本可处于较低水平。考虑实际条件,在资本充足率基础上,可以额外建立特殊债务安排等内部自救机制,如具有内部自救功能的债券,可在必要时参与吸收损失,同时纳入资本缓冲保护比例。


对零售商业银行进行风险隔离


零售商业银行与业内其他金融机构尤其是投资银行的深度利益关联,意味着一旦对方陷入偿付能力或流动性危机,银行就有可能被拖累而陷入困境。但零售商业银行的特点又决定了政府将不得不动用纳税人的钱对其进行救助。因此,治本之策是将零售商业银行业务的资产进行隔离,即让商业银行作为独立法人,与投资银行的资产分开,并管制相关交易活动。


在具体做法上,英国和美国略有不同。美国要求银行控股集团将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彻底剥离,而英国在保持商业零售银行资产和业务独立性的基础上,允许上级控股机构在集团内部保留投资银行,并可以在集团内部共享信息,以形成协同效应,增强整体竞争力。


此外,零售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业务往来也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应进行必要的限制。就原则而言,零售商业银行参与衍生品等高风险交易活动应立足于对冲自身风险,而不是谋取价差回报,并限制自营业务。由于这些业务利润丰厚,吸引力很大,必须划出严格具体的界限,以阻止零售商业银行的冒险行为。但在实践中,由于存在模糊地带,给监管带来了一定困难,如美国商业银行的做市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对冲与投机业务等。美国的做法是对相关业务进行严格详细的规定,相关文件多达数百页;英国的做法是增加股东的风险责任,要求股东对其冒险行为负责,以降低道德风险,同时结合引入自救债券等特殊安排,发挥特殊债权人对银行道德风险的监督作用。


通过转化商业银行权益形成支持


相较美国直接限制银行控股集团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杠杆倍率,英国的理念是,纳税人的钱不应用来支付金融机构的冒险代价,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的股东、主要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应对此负主要责任。其基本思路是,一旦接受“圈护”的金融机构陷入危机,在依靠权益资本吸收损失的基础上,通过将特定债权转化为股权,形成资本缓冲保护层,确保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应对危机冲击。在特殊债权的界定上,既可以考虑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也可以考虑由政府在参与救助时指定,即赋予政府相应权力。如上文所述,这种机制安排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可以加强缓冲保护和内部自救,另一方面强化了利益相关方对冒险投机行为的监督和干预,其市场化色彩更浓。


 
政策实施过程的经验及教训
同样是去杠杆背景下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化解,美国的沃克尔规则(Volcker Rules)和英国的“圈护方案”分别在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后提出,分析这些改革思路的提出过程和具体实施效果,其经验和教训值得汲取。


与业内充分沟通


监管规则调整事关金融机构切身利益。监管者与监管对象既存在利益冲突,也存在诸多共同目标,包括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监管规则调整能否得到有效贯彻和实施,除法律保障、司法威慑外,还需考虑激励相容问题。形成激励相容的规则和机制需要以充分沟通为前提。为此,在提出政策建议前,需要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业内意见,梳理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关键问题,以及金融机构最关注的切身利益。通过广泛听取业内意见,为统筹考虑各方利益提供权衡基础。从实践看,在提出方案前广泛听取并梳理各方意见,对于形成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案至关重要,也是确保方案能够得到切实贯彻的基础。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业内关注问题所做的积极、理性、量化回应,要以具体可靠的数据分析支撑决策思路;在涉及利益调整等方面,尤其需要对各方乃至全局利益的影响做出有说服力的量化论证。


多个角度权衡利弊


监管规则调整势必涉及多层次、多方面利益,因而需要在全局考虑、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监管改革对经济发展、纳税人额外负担、金融机构额外成本、金融机构股东权益、金融危机防控等方面的具体影响,多个角度权衡利弊,为推进实施改革方案凝聚共识,营造舆论。从英国的做法看,就推进“圈护”计划从不同角度进行测算和比较得出的结论是,由于能有效防范金融危机,避免纳税人的钱被大量用于救助金融机构,从而能够避免巨额损失;而由于实行该计划而增加的金融机构业务成本,以及对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相比较而言都很小。此外,从道义角度看,股东理应对金融机构的冒险行为负责,利益相关方也有权对此进行监督,纳税人并没有义务为此买单。因此,通过增加资本缓冲保护机制增强金融机构的自救能力于情于理都是必要的。通过这些多角度的权衡和分析,“圈护”计划得到社会舆论的理解和支持,金融业也缺乏足够的反对理由。


与现有机制衔接


监管改革能否得到切实贯彻,与改革方案是否具有承前启后的衔接机制有关。其中,在多方听取意见、综合权衡利弊的基础上,改革方案具有适当灵活性,能够避免因规则急剧调整而造成过大的市场震荡,是改革成功的重要保障。为与现有机制有效衔接,改革需要重视现有业务流程特点,重视通过市场机制因势利导,尤其是结合市场力量和利益机制约束冒险逐利和道德风险。这些正是金融去杠杆的核心问题,也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关键之举。从英美两国改革措施看,美国的改革方案更加体现政府强势,但争议不断,即便民主党内也有明显的不同看法,实际贯彻过程更是出现较强的磨合,虽然金融体系在衍生品市场的激进扩张势头得到遏制,但其规模仍十分庞大,相应的潜在风险不可小觑。而英国的改革方案更加重视内在约束和利益相关方的自我救助,重视增强金融体系的竞争力,其金融体系去杠杆的效果相对更加明显。


总之,我国在去杠杆背景下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将政府干预与市场作用、激励相容等机制进行有机结合,切实推动关键环节取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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