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渠道,持续提升薄弱领域金融服务水平。为什么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可谓招数用尽,却依然没能实现上述目标?除与体制机制有关外,与政策着力点及创新重点也有关系,需要理论界和实业界进行深刻的思考和讨论。
正文
客观来看,近年政府高层在改善实体经济和企业融资环境方面鼎力革新,从中央到地方均发布了多个文件,并在文件中多次强调金融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支持经济结构调整,支持产业升级,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措施。
理论上,金融业服务能力的提升,能够促使整个社会改善和提高供给能力和水平。但在现实中,经过一年多“三去、一降、一补”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体经济在融资方面却仍面临三重困境:金融依然脱实向虚、银行依然“口惠而实难至”、中小微企业依然融资难和融资贵。
问题何在?能否破题?以及如何破题?
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银监会早在2010年就针对小企业信贷投放提出了“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的要求。国际金融危机后,银监会在《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将之前单纯侧重贷款增速和增量的“两个不低于”调整为“三个不低于”,明确要求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带贷款增速不能低于上半年,贷款的余额不能低于上半年,贷款的申贷成功率不能低于上半年”。在人行和银监会的监管要求和政策引导下,包括四大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小银行等在内的银行业机构在服务中小微和实体经济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比如,工商银行开发了小微金融服务平台,可以为企业提供从工商注册、银行开户、账户管理、网络融资、资产增值、交易保证等互联网综合金融服务;民生银行开发了开放式互联网综合金融服务全新平台“小微之家”,可以向所有中小企业用户提供小微企业融资和理财的产品、服务及工具等一系列一站式小微金融产品和服务等。
2017年初,围绕实体经济金融服务需求,全国有16家民营银行获银监会批复同意筹建,其中8家已经开业;同时,全国已组建村镇银行1412家,其中已开业1371家,覆盖全国65.9%的县市,大多数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类金融机构如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最近几年发展也非常快。
一是金融脱实向虚的问题并未得到实质解决。在经济下行压力之下,某些时段还愈演愈烈,导致实体经济每走一步都非常艰难。
二是银行受到政策和市场的两头挤压。首先,政策要求银行业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对银行业不良率有不能高于2%的要求,导致银行面临两难困境:由于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贷不良率普遍高于大型企业,通常是大企业贷款不良率的2倍以上,经常有银行初时大力发展农户信贷,但不良率很快就上升到6%〜7%,令业务难以为继;其次,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接近收官,银行的利差、净息差不断缩小,行业竞争不断加剧,小微企业、“三农”等金融业务盈利难以满足商业银行股东对银行的利润要求;最后,一方面是来自监管、银行自身(风险管控)、银行股东三方面的压力,另一方面是政府要求的“三个不低于”,逻辑上几乎不可能实现的愿景令银行顾此失彼、疲于奔命。
三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仍是一个普遍现象。从2016年对民间投资所作调查来看,融资难在企业经营困难中排在前三,主要有创新创业融资难和“走出去”融资难。针对创新创业融资难,在经济下行期,特别是担保断裂时,小微企业被银行抽贷断贷的现象比较普遍。针对走出去“融资难”,则是因为当前中国大多数金融业机构没有在海外布点,无法有效评估当地风险,无法进行贷后管理,导致无法跟上大量企业“走出去”的脚步。
从创新能力来说,金融创新不能脱离实体经济,要针对实体经济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实体经济需要更加灵活多样的融资服务、全周期的金融服务以及风险管理方面的服务。换句话说,创新能力不是坐在办公室里闭门造出来的,而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培养出来的。
从内在动力来说,商业银行经营的本质是赚取利润,虽然城商行并非大型银行,是中小型银行的主体,却宁愿将基本利率下浮10%与四大行争抢政府项目,也不愿向普通民营企业贷款。原因何在?表面上看,与金融机构内在动力不足有关;从根本上看,仍与政策激励不足有关。
一是对金融及其相关监管制度创新。
首先,要使金融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独立市场主体。金融机构已历经改革多年,特别是在2002年、2003年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在形式上都已成为市场化机构,但在实质上仍然独立性不足。比如,在进行市场化经营时并非完全依靠金融机构自身的信用,主要还是依靠国家的信用等。因而在经营过程中,会受到比较多的行政干预。
其次,加强市场约束,规范竞争行为。目前监管部门在这一点上做的仍有不足,还需要创造更好的可持续的金融发展环境,包括加快金融的立法和修法,国内相关进程一直比较缓慢。以邻国日本为例,其《商法》立法时间是明治维新时期,之后平均一年多修法一次,至今已是第126次修订。我国的金融立法修法严重滞后,导致相关法律法规不能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特别是金融发展的需求,阻碍了行业创新的脚步。
再次,加大诚信建设。近年诚信建设的力度一直在加大,如对失信的惩戒措施等。但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整体建设仍有比较大的缺陷。
最后,建立健全市场化的退出机制。这一点非常重要。目前国内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市场化程度远远不足,到目前为止,中国金融机构的退出没有一例是按照正常的市场化规则退出的,基本上都是行政化退出。
二是对国企及其管理制度创新。
首先,创新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当前的约束激励机制不足,公司治理也存在缺陷。公司治理需要董事会和高管层有一定隔离,董事会有其职责权力,高管有其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各自有一定的职责和约束。但目前来看,部分国企的董事会和高管几乎“捆绑”在一起,如果董事长是“大老板”,行长(或总经理)就是“二老板”。从更高层面来看,国企未来的发展方向涉及的是整个国企体制的改革。以某地方城商行为例,董事长由政府派驻,其余所有高管全部实行市场化招聘,运用市场化的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也就是说,限薪只限到董事长,其他高管的薪酬全部按市场化分配机制来调节。该城商行的改制模式有可能是未来四大行的改革方向,但前提是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更加规范。
其次,对财税制度做出适应性的调整。比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不良资产时,这些不良资产都以土地作抵押,只要过户到公司账户上,就必须先缴纳土地增值税款。对这些公司来说,意味着还没有处置资产,就先缴纳了高额税收。
首先,对大型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银行来说,服务包括小微企业和“三农”在内的实体经济,很难实现信息全部对称。对此,地方政府可以先行一步,运用整合最新的金融科技技术,加快推进本地区的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地满足金融机构与企业对信息的相互需求。
其次,我国商业性信用担保体系目前看已不具有可持续性,因此亟须重新建立一套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担保体系。对此,地方政府也可以先行一步。政策性担保体系作为一种创新的服务模式,主要通过探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场化运营机制,创新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增信服务机制,完善再担保的增信分险机制。其中,能够为银行信贷分担风险非常重要,可以很好地解决商业银行的后顾之忧。其他还可以建立金融稳定基金、重组基金、创新基金、风险投资母基金等,对地方政府来说,意味着更多大展拳脚的空间。
最后,对各地已创新成立的1000多个产业基金来说,只有通过自身运作和风险控制找到成熟的发展路径,才能在引导金融机构的投资方向上有效发挥引导作用。对金融机构来说,在“三去一降一补”的改革压力下,势必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拓宽金融服务领域,通过与产业基金的合作,既可以寻找业务新的增长点,也能够加强自身重要性的建设,无疑是“双赢”之举。
上一篇:小封
下一篇:走向纵深的去产能和去杠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