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资管统一监管协调机制是当务之急

作者:夏斌 日期:2017-06-21 11:50:52

导读当前市场上的不少风险隐患,大多源于此前对金融监管协作的忽视。在此情况下,除了强调监管的动态协调,密切关注各部门监管政策的叠加效


导读
 
当前市场上的不少风险隐患,大多源于此前对金融监管协作的忽视。在此情况下,除了强调监管的动态协调,密切关注各部门监管政策的叠加效应,防止引爆系统性风险,还要特别强调中央提出的“稳中求进”方针,在工作中防止走极端,以防止市场的过度振荡,从而真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爆发。

正文

 
2017年年初,市场广泛流传一篇据称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起草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内审稿)的文件,意味着对中国资管市场的规范统一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无论从监管层角度还是市场经营者角度,无论从宏观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还是从规范金融产品创新的角度,对于资管业务的认识是个大前提,这样才能决策中国资管市场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什么,风险可能出现在什么地方。


 
风险源头在监管与市场未能同进同退
我在2004年曾说,今后金融创新的本质动力之一在于突破利率管制。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金融市场从1979年以来一直在求索、创新的过程中发展、进步,在产品、市场、组织机构、监管四个方面持续前进。

在需求侧方面,中国近40年的改革开放,GDP已连续30多年高速增长,达到年均9.8%增速。2009年以来,中国经济增长对世界GDP增长的贡献率连续8年排名世界第一。2016年,中国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经达到1/3左右。社会财富增长了,老百姓兜里的钱也多了,包括普通人也有把储蓄转为投资以寻求高过利率所得的需求。要把储蓄转为投资必然找专业人士进行打理,普通人自己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时间分析公司报表、研究市场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开始出现理财需求。这是对资产管理最基本的需求,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或是发展角度都是必然会产生的。在供给侧方面,20多年来,特别是最近10多年,金融改革开放的速度在加快,金融市场的品种在增多,金融产品的结构越来越复杂化,种类也越来越多样性。

但与此同时,多年来金融业各个监管部门的长期不协调导致出现了很多问题,包括市场和监管者在内都得到了很多教训。针对弊病丛生的理财市场,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为今年金融工作定下的基调是“防控金融风险,坚决治理市场乱象”。从2016年年底开始,中央加快了“三去一降一补”的步伐,下决心处理了一批风险点和“僵尸企业”,近期又集体学习关于金融安全的6条指示,核心就是保持金融安全、严守系统性金融风险。在此背景下,“一行三会”也在进一步加强对理财业务的整治检查,如银监会瞄准“三套利”、“四不当”(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不当展业、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提出防范“十大风险”。


而在全力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还要加强资管市场的监管协作,强调监管在动态中的协调,密切关注各部门监管政策的叠加效益,防止引爆系统性风险。同时,“一行三会”应该共同坐下来交流情况,积累监管协调的经验,为以后金融监管体制的大改革铺平道路。

 
厘清资管本源、理顺法律依据是当务之急


首先要明确的是资产业务的实质,如何界定其内容和边际?

据某统计估测,资管市场总规模为88万亿,扣除重复计算有60万亿左右。资管业务类型包括“一行三会”管的有八种,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券商资管、保险资管、期货资管、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当然也可能有遗漏。我认为做这些业务的都不需要通过银行中介传统的存贷款业务。通过银行中介的就是通道业务,即不是通过传统的银行存贷渠道获取息差的业务。

其次要明确的是监管部门的职责,如何确定其范围和未来的方向是什么?

2001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作了明确定义: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进行处分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客户委托第三方,第三方以自己的名义实现客户的目的,实现客户的利益。也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凡是符合上述定义约束的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监管业务都属于信托行为。

由此来看,资产管理业务也属于信托行为,应该受信托法的约束。按照这个对职责的理解就是回归真正的“信托”,把资管市场的政策和监管市场统一到信托上面来。此信托非指“信托公司”之信托,而是指法律层面的“信托关系”。信托法从公布的第一天起,就不仅仅是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这一类机构的,信托法是规范信托行为的。如果要整顿目前混乱的资产管理市场,核心就应该是要让资产管理业务回归真正的信托本质。

最后要明确的是既然当前市场上已有众多机构在从事信托性质的业务活动,根据国务院规定应该做出什么调整?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业务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具体办法。根据该条款,200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文件,明确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分别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将从事受托管理业务的信托机构归人民银行监管,将从事投融资业务的证券机构归证监会监管。同时规定,未经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批准的任何机构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


以上规定是基于2001年中国资产管理市场的情况而制定颁布的,彼时资管产品的种类远没有今天丰富,银监会尚未成立,保监会成立未久,保险机构又是一种专门从事保障活动的特殊的金融机构,可以说,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基本能够对其他所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证监会不认为证券机构所作的资管业务就是信托业务。在这个背景下,人民银行管信托、证监会管基金,监管的实则就是信托行为。


2003年银监会成立,市场出现了较大变化。但信托法没有随着信托机构和信托业务的大幅增多而进行相应调整,信托法的要义并未改变。2005年9月,笔者向国务院建议应尽快由“一行三会”共同出台金融机构开展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统一规则、防范金融风险。同时建议建立监管协调平台,制定包括危机处理的协调机制、金融业务和金融创新的协调机制、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在内的共三项机制。要求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不得违背政府有关部门法律和国务院条例,对于已出现的必须立即予以改正。所以,现在我们需要的是国务院应该根据法律的条款和中国的现实对2001年国办文件做出新的解释。


 
监管协调机制有助提高风险处理效率
 
事实上,当前市场上的不少风险隐患,大多源于此前监管部门大力鼓吹金融创新,而忽视了金融监管。因为不讲监管协调,原本要站在市场前面指导市场行为,结果却变成了市场尾巴。现在掉转头来强调金融监管,如果各个部门又是各自布置各自领域,不讲处理策略,忽视部门的协调,面对已经存在的巨大风险隐患,很难保证不会引起金融的不稳定局面。在此情况下,除了更要强调监管的动态协调,密切关注各部门监管政策的叠加效益,防止引爆系统性风险,在金融领域还要特别强调中央提出的“稳中求进”方针,在工作中防止走极端。


据称,近日“一行三会”人士已经开始坐下来集体研究市场、研究监管、研究如何进行协调监管,这是一个好的苗头。加上中国人民银行目前正在做宏观审慎管理评估,四个部门可以就风险的真实情况全面交流,摸准风险底数,从而提高本部门处理风险的步骤、措施和想法,如此方能真正降低风险过程中的市场过度振荡。而只有防止了市场的过度振荡,才能真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爆发。


总之,构建当前金融市场风险处置中的监管协调机制,可以积累监管协调的经验,提高风险处理的效率,为以后金融监管体制的大改革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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