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金融企业应带头落实中央重大战略部署

作者:蔡玉冬 何谐 日期:2017-04-26 11:29:16

——访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古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

一年一度的两会如期召开,作为人大代表,对于每年的两会,赖小民都有着凝重的使命感。作为国家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之一的领头人,赖小民关注的不仅仅是金融,不仅仅是资产管理,还有社会责任,尤其关注中央金融企业对于中央重大战略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担当精神。赖小民提出了十几项建议,以无愧于人大代表这一神圣称谓。
 

中央金融企业应把支持精准扶贫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完成

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是新时期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赖小民认为,中央金融企业作为国有企业,更要把为国家、社会创造可持续增长价值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主动承担央企社会责任,将精准扶贫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做到多政策、多途径和多方式综合发力,扎实有效开展精准扶贫工作,将积极投入脱贫攻坚战作为企业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使命要求。

据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融”)自2002年承担宣汉县定点扶贫任务以来,截至2016年底累计投入扶贫资金2880万元,捐款、捐物1100多万元,从产业扶持、基础设施建设和助学济困三个方面实施扶贫项目,帮助宣汉县解决了一批教育、民生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

赖小民也不无忧虑,他说,当前我国精准扶贫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存在一些亟须纠正的问题,主要包括:中央金融企业在贫困地区的覆盖率偏低,金融供给不足;贫困地区融资渠道较少,符合贫困户需求的信贷产品创新不足;贫困地区产业结构单一,针对贫困地区的差异化支持政策不足;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不足,持续发展能力不强;扶贫对象精准识别难。

为此,赖小民从政府、财政以及金融等视角提出五项建议:

第一,通过差别化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鼓励中央金融企业在贫困地区设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分支机构。

一是扩大贫困地区金融网点覆盖率。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中央金融企业到农村贫困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金融机构或增加网点,在大力发展农村金融机构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适当放宽金融机构准入限制。二是增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大型商业银行有责任、有义务到农村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同时加强现有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功能,通过各种形式向农村贫困地区提供金融服务。

第二,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创新符合贫困户需求的信贷产品,加大贫困地区信贷投入。

一是创新贫困地区扶贫贷款担保方式。探索实施以农地、宅基地、林权等作为抵押担保品的扶贫贷款担保方式,扩大贫困地区抵押担保品范围,加大贫困地区电子化金融服务力度。二是加强中央金融企业的同业合作和银政合作。大型银行通过当地小微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委托贷款,适当加大贫困地区的信贷投入力度,挖掘存量,优化增量,增加总量,做到发挥各自优势,实现扶贫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三,加强和财政、扶贫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创新融资模式,建立长效对接机制。

一是支持中央金融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定点扶贫项目。通过专项基金、搭桥贷款、银团贷款、专项债券、PPP等模式,实现新型融资模式与传统融资模式的完美对接,加大对新型融资模式的宣传力度;二是鼓励中央金融企业加强与财政、扶贫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积极探索扶贫资金与信贷资金有机结合的新模式,通过财政贴息、风险担保等方式撬动信贷资金,利用信贷资金来放大扶贫资金的效用。

第四,多措并举加大定点扶贫力度,探索发起设立扶贫专项基金。

一是加大对定点帮扶贫困县的金融支持。有定点扶贫任务的中央金融企业要高度重视所帮扶的贫困县,想方设法调动多类资源投入到贫困县的经济发展,聚焦贫困户脱贫致富,创新多元化金融扶贫产品和模式,加强金融扶贫资金供给倾斜力度;二是发挥中央金融企业资金实力和资本运作优势,建立扶贫专项基金。发挥乡村基层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互助社等组织的信息优势,完善规范扶贫开发互助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建议政府部门主动公开扶贫信息,促进中央金融企业更好实现精准扶贫。

一是政府部门要主动和中央金融企业共享贫困户的基本信息。在合适范围内向中央金融企业提供贫困县、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基础信息,确保中央金融企业有针对性地实现精准扶贫。二是及时公开扶贫项目的规划和资金需求。对当地的扶贫产业规划、重点项目、融资需求等进行及时公开,确保中央金融企业及时掌握贫困项目的实施和进展情况,进一步延续和加强定点帮扶工作,确保扶贫工作取得实效。


推进金融供给侧改革,引导资金“脱虚向实”

作为在金融行业摸爬滚打多年的老将,赖小民时刻关注着金融业的问题和发展,尤为关心的是金融资金与实体经济发展是否偏离的问题。赖小民认为,近一段时期,资金“脱实向虚”的迹象有所加重,主要体现在货币与经济运行背离、金融增长与投资效率背离、资产价格与商品价格背离。资金在金融领域空转增加,加剧了资产泡沫,积累了系统性风险,抬高了资金成本,这既不利于实体经济也不利于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中性偏宽松的货币周期加剧金融体系“虚投空转”;流向实体的金融资源存在配置错位与效率折损;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分化割裂将致两败俱伤。

他说:“金融交易具有虚拟性,但是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并非简单的对立关系。金融行业同时也具备实体性,大量金融活动都需要依托实体经济,金融的利润也来源于实体经济。所以,不能把‘脱实向虚’简单归结为国内金融市场的相对膨胀。相反,恰是由于中国金融体系与金融市场的发展深度不足,金融资源配置错位,才导致服务实体经济不足。”为此,他提出,深化金融改革始终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业深化供给侧改革是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推手。

赖小民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说,“人们可以把马牵到河边,但却不能强迫它喝水”,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同样也是这个道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不是简单的货币刺激,也并非理想中的依靠政府产业政策指导、金融信贷政策扶持等。引导金融资源流入实体经济还是要靠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通过市场化改革和相应制度重构来解决金融资源错配的问题。

赖小民提议:畅通货币传导机制,推动金融要素价格市场化;提升金融机构风险识别与定价的核心竞争力;建立助推“脱虚向实”的现代金融治理体系。

赖小民担忧地提醒,现代金融的虚拟创新与高杠杆特征,制造了金融业超强的财富创造幻觉。特别是相对宽松货币环境下,金融财富创造效应大大增强,由此引发虚拟繁荣的假象,加深了金融体系的高风险性与不稳定性,这对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的金融监管要求越来越高。为此,他建议:一是金融监管改革要更多回归“风险监管”本位,建立金融风险“全清单”监管体系,提倡将所有的金融活动,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从事金融行为的非金融机构,全部按照风险清单纳入功能监管框架,完善全风险、全过程监管;二是打造“审慎监管”文化,将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审慎监管”角度进行必要的修订完善;三是结合大数据、云计算等监管技术进步,完善统计监测体系,及时全面了解跨市场交易的资金规模和流向,提高监管对金融风险的警惕性、前瞻性和反应的敏捷性;四是在全面改革完善监管之前,当务之急要抓紧建立各监管机构之间的执行流程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建议构建“区域性国际金融体系”,以服务“一带一路”战略

随着美元步入加息周期和升值周期,利率、汇率、资本流动等金融博弈进一步加剧,传统的国际金融体系与秩序面临深刻变革,无论是欧美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经济体,都面临应对新的全球经济治理和国际金融环境的考验。

赖小民举例说,从国际经验看,美国的马歇尔计划和日本的“黑字环流”都是与本币国际化和形成一定区域性国际金融体系相生相伴的。因此,谋划构建我国具有主导地位的“区域性国际金融体系”,既是对美元体系主导下世界金融风险的防范,更是推动和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重要力量。为此,他认为,区域性国际金融体系是一个系统框架,主要表现为以人民币为区域内贸易、投资、结算的主导货币,区域内形成完善的人民币输出和回流机制,我国对区域内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架构能够实施主导影响,在地区内具有相对主导的金融话语权和影响力。核心逻辑是:产能和资本输出——货币输出——构建区域金融合作体系——主导影响区域金融体系。

赖小民认为,人民币首先应立足于周边国家和“一路一带”国家的使用,力争使人民币成为“一带一路”国家的主导性区域货币。推动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机构互设跨境分支机构,提高沿线国家金融紧密化程度。

“‘一带一路’战略涉及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包含多样化的金融市场环境和制度安排,仅靠单边努力难以发挥协同作用和应对风险挑战,需要建立多边金融合作机制。这一合作机制不仅顺应国际金融危机后区域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更会为我国的国际金融战略奠定基础。” 赖小民提出,探索组织“一带一路”国家共同设立金融稳定基金,牵头建立区域金融风险援助机制,减缓金融风险的蔓延,我国要在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中发挥更大作用,并应逐步形成区域内金融合作和监管协调框架机制,提升我国在“一带一路”地区的金融影响力和话语权。


风险高发期,需强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化解”功能

当前中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的转型阶段,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因“去库存、去产能、去杠杆”会产生并释放一定量的不良资产,经济金融风险有所上升。在不良资产不断增多以及亟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强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化解”功能。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增加资本和资金以提升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为此,赖小民提议,为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稳定器”的功能,非常有必要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拓展融资渠道,提升其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和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赖小民分析说,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债务融资存在融资成本高、额度小、期限相对较短以及效率低等问题。

一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融资渠道一般为同业借款,期限为1〜3年,融资渠道单一,同业授信额度有限,成本较高,且在资金监管趋严、流动性趋紧、不良风险化解难度加大的背景下,同业借款的额度和期限越来越不能满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融资需求。二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发行金融债、次级债或私募证券时,融资额度较小,且发行债券审批环节复杂,存在发行效率较低的问题。

第二,A股上市存在审核时间长、排队较多等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IPO等方式实现股权融资,例如中国华融和中国信达已在香港H股上市,由于化解和处置大量不良资产,资本消耗较快,目前资本仍然受到一定的约束。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进一步通过A股上市进行股权融资,但在A股上市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例如A股上市审核时间较长,排队的企业较多,具体上市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亟须A股上市解决资本约束,化解和处置大量不良资产形成较大的制约。

第三,受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约束,限制了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根据监管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最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2.5%。以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12.5%的资本充足率为下限,根据2015年末平均资本充足率水平和资本规模进行推算,估计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最大可承接规模的剩余空间极其有限,如不进一步采取措施腾挪资本空间或增加资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全行业(含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现有资本规模能承接的不良资产规模将在近期达到上限,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规模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赖小民认为,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拓展融资渠道,积极发挥化解金融风险作用,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务融资渠道。

为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更好地处置不良资产和化解风险,一是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期限长、低利率的专项金融债券以及在交易所市场、境外市场等发行金融债券,简化审核程序,同时放松相关发债标准,放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条件。二是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行给予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创新性支持工具。此外,为降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营成本,建议财政部给予一定地税收优惠政策,释放税收优惠政策红利。

第二,通过优先A股上市以及发行二级资本债等方式补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金规模。

一是优先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A股上市募集低成本资金,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持续筹集大量资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持续发展获得稳定的长期的融资渠道,并借此形成良性的资金循环,不断扩大不良资产处置规模,使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充足的资金处置更多的不良资产。二是建议央行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二级资本债、混合资本债等工具,有效补充资本,增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能力。

第三,采取差异化的监管办法,减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压力。

根据监管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不低于12.5%,高于对银行业的资本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收购规模。监管部门宜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特点和特殊功能调整监管思路,放宽资本充足率等指标,减轻资本压力,这主要是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其目标是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具有正外部性和经济社会效益,应给予一定的差别对待。

    第四,安排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专项资金或成立专项债转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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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议安排1万亿〜3万亿元债转股专项资金,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挥专业优势加大实施市场化债转股,支持企业去产能、去杠杆、去库存、调结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帮助符合一定条件的国企和民企解决债务困境,化解高杠杆风险。二是可以鼓励商业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同设立债转股专项基金,这既能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又可以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历史经验和专业人才的作用。

第五,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创新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一是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创新型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批量发行相关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开展“收购+证券”业务,拓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及处置能力。二是建议中央银行可考虑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起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先级证券纳入借贷便利、抵押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的合格抵押品范围,以便增强其优先级证券的流动性,提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融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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