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斌:未来不良贷款余额将持续增大

作者:王学斌 日期:2016-02-17 15:41:59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资产证券化负责人王学斌就“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与对当前的借鉴意义”发表主题演讲。



▲ 王学斌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资产证券化负责人

 

1月17日,中国资产证券化百人会论坛(CAF100)第三期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办。本次会议聚焦“资产质量下行期,资产证券化技术的应用”,由厦门国际金融技术有限公司和《当代金融家》杂志主办。来自银行、证券、评级、法律、会计、信托等机构的一线专家,以及来自监管层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者等近百位嘉宾荟萃一堂,共同就“资产质量下行期,资产证券化技术的应用”这一问题展开了深度的闭门研讨。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资产证券化负责人王学斌就“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与对当前的借鉴意义”发表主题演讲。以下为嘉宾发言实录:

 

王学斌: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首先十分感谢主办方的邀请,参与本次议题的交流与探讨,今天到场的很多都是业界的前辈以及资深的行业专家,因此,今天对我来说也是一个难得的学习机会。与以往的发言重点介绍不良资产证券化详细的技术操作不同,今天我主要想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框架机制方面谈一点我的看法。具体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资产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的优点;2、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3、我国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面对的一些问题与建议。因此发言中如有不正确、不完善、不到位的地方,还请大家批评指正。

 

近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速放缓,正在由高速增长期向中高速增长、发展方式正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转变,在此过程中,由于有关企业的经营受到影响,因此使得金融机构原本品质不佳的资产加速恶化,贷款逾期比例升高,根据统计,截至2015年三季度,我国不良贷款余额近1.2万亿,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接近达到1.6%。其实,由于种种原因,真实的不良贷款数字应该高于上述统计。况且,经济下行的压力预计将持续存在,信用风险的暴露也不会短时间内大幅减少或消除,因此,在可预计的未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以及不良贷款率还将持续增大。所以,如何行之有效地将形成的不良贷款加以处置是当前金融监管机构以及金融机构本身迫切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综合之前有关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从商业银行的角度而言主要包括自行处置清收;批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第三方以及内部核销。从处置手段而言,又可以分为阶段性处置,例如债务重组、债权置换、债转股、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财产保全等;终极处置手段,例如诉讼、拍卖、折扣变现、清算以及资产证券化等。其实不良资产处置与其他业务比较,实属棘手难为。与债务人沟通求偿费尽周折,同时如果银行内部授权不足,则还可能落入授受不当得利之嫌。如此,则催收人员一般多以将债务纠纷移送法院强制执行或对抵押品进行公开拍卖进行受偿完结。由于法律程序冗长、交易对手有限以及交易的苛刻条款,由此处置的不良资产的回收率一直不慎理想。

 

我们知道,不良贷款的处置最为关键的两个因素一个是时效性,另外一个则是回收值。对此,相比于以上谈到的其他处置手段,资产证券化均有比较明显的优势。(1)、不良资产证券化具有规模大批量化的特点,这个就不用过多解释;(2)、在防患处置机构的道德风险以及减少相关行政干预方面,资产证券化也有明显的优势。这是因为:不良贷款证券化在资产的估值与处置环节包括发起机构、服务商、承销商、评级机构或评估机构参与,在处置的整体安排以及处置手段的采用均有详细的计划说明,在处置收入的分配上既有优先劣后的顺序机制,同时又有超额回收金额的激励安排,因此,不良贷款证券化的透明性、机制性能起到在不良资产估值以及处置过程中防范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或隐性的行政干预的作用;(3)不良贷款证券化的另一个重大贡献在于将不良贷款的处置与金融资本进行了有效的对接,不但使不良贷款通过证券化产品的形式得以具备一定的流动性,同时也使巨量的资本市场资金获得了进入不良贷款处置市场的机会。综上,不良贷款证券化本身具备的特性使其在不良贷款的处置方面具有特定的优势与价值。最明显的一个证明就是参与美国RTC对不良资产处置回收率的统计数据表明,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较其他方式相比,综合质量较好与较差的贷款而言,最终回收率平均提高了5%,最高达10%。

 

70年代出现的世界性危机使得美国经济增长陷入困境,随着不良贷款规模的持续攀升,美国大批储蓄机构纷纷倒闭。为了应对规模不断增长的不良贷款,1989年,美国发布了《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并成立了重整信托公司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在这个过程中应运而生,最终成功的处理掉了大量的不良资产。截至1995年12月,重整信托公司共完成了72笔证券化交易,通过证券化方法共清理了420亿美元的资产,占接管资产总额的10%。据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统计,重整信托公司主要通过地区贷款拍卖、全国贷款拍卖以及证券化交易三种方式处置不良资产;从处置结果来看,证券化交易的回收情况比较好,资产的处置价格占账面价值的比例为58.6%,高于地区贷款拍卖(22.3%)和全国贷款拍卖(54.5%)

 

此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日本韩国也相继成立RCC以及KAMKO。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处理不良资产,收到了不错的效果。在欧洲意大利,随着银行业不良贷款规模的增大,原有的低效冗长的处置方式越来越无法满足消化不良贷款的需要,因此1999年,意大利政府引进了130法案,130法案的出台鼓励意大利相关机构通过证券化的模式处置不良资产,再加上资产转让环节有关规定的简化以及税收的优惠政策,使意大利逐渐成为全球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该国的证券化经验也为其他市场提供的十分有价值的参考。2003年,我国开始通过证券化的原理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截至2008年,我国一共发行6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合计145亿。其中涉及华融资产、信达、东方以及建设银行(5.090,-0.06,-1.17%)、工行宁波分行。从主体角度而言既有资产管理公司也有商业银行,目前上述项目均已完成兑付,并未出现违约事件。这些实践表明,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不但可行,而言还是具备很大的潜力。

 

既然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其必要性,同时也具备可行性,但是还有需要面对的一些问题。第一个是估值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并不存在太多的障碍,其实目前问题在于商业银行直接作为发起机构如何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首先,商业银行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关心的是:1是合理的转让金额即定价;2是资产从表内移除。转让金额涉及资产的估值;资产移除报表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发起机构不能过多地持有相应层级的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以说估值与销售是商业银行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中涉及的两个核心问题。我们知道交易的达成或持续必须能使交易双方具备一定共同与意愿。作为交易的另一端投资者关心的是什么呢:交易价格是否公允透明与现金流的时效性与稳定与否。因此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估值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当事方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

 

那么估值的问题时什么呢?首先估值必须公开透明,让投资者心中有数;其次考虑估值方法与程序是否科学。这对后续重启并希望以市场方式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至关重要。对此,可以对之前的国内外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估值方法进行总结研究,发展处多套成体系能相互佐证的估值模式;同时在估值的过程中鼓励包括发起机构、承销机构、评级机构、服务商、评估机构甚至部分投资机构参与不良资产证券化估值定价,以达到从角度确保估值的合理性,减少估值的偏差。

 

第二个问题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模式问题。所谓模式问题主要涉及发起机构主体模式即发起机构继续以资产管理公司为主还是加紧扩大商业银行直接作为发起机构的问题;此外还涉及资产层面是完全以不良资产组建资产池还使正常贷款与不良资产混合组池的模式;在交易结构上,还涉及特殊目的公司模式、特殊目的信托模式或者通过特殊目的载体与有限合伙基金共同参与的模式。对此,从减少操作环节、增加回收金额以及减少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压力的角度而言,个人建议,后续应更多地鼓励商业银行直接作为发起机构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对于涉及资产组建模式而言,适当加入一定正常类的资产,特别是重启开始之时,不但对证券的信用评级具有正面影响,同时也能满足投资者对现金流的要求。对于交易结构模式,目前的特殊目的信托模式运行正常,不必非要另行引入特殊目的公司或SPV加有限合伙的结构,况且后者的相应优势与职能通过特殊目的信托结构同样可以实现。

 

第三个问题是资产池现金流的流动性问题。稳定与时效性差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基本特征。对于此问题,我们国内之前的几单试点项目主要采用了储备金账户以及外部流动性支持。除2008年建行项目外,发起机构均承担了流动性支持机构的角色。这个问题对商业银行直接不良资产证券化比较关键,后续如果商业银行过多的担任自己作为发起机构的不良证券化交易的外部流动性支持,难免涉及与出表相关的会计规定冲突的情形,影响交易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商业银行模式中,如何发展银行之外的流动性支持机构例如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公司、信托业保障基金等是当前我们应亟待面对的问题。

 

第四个问题是信用增级问题。信用增级有内部和外部之分。综合国内外实践,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外部信用增级采用的其实并不多,例如证券保险、信用证或其他机构担保等,原因在于增级的预期金额与费用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费用过高也是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如果增级费用合理,则我们在重启时可以考虑大型资产管理公司或担保进行外部增级,加投者的信心。内部增级主要包括超额担保、优先劣后分层,现金储备资等方式,也是目前采用较多的增级方式。至于日本以及我国台湾财政补贴的方式支持不良证券化交易的安排,虽然有较为积极的因素,但是这样操作违国家财税公平之原则,美国对此就明确表示反。如我们实际采取,则需注意程序之完善。

 

当然,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赖于多方面支持与完善,除上述所提到的几个问题之外,1、还有后续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是否必须严格遵守当前有关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还是会有更为宽松的条款予以支持;2、其次在税收问题上,能否像意大利那样为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置不良,进行特定期限的税收优惠。3、信息披露的问题涉及上述资产估值以投者对交易透明性的要求,因此,不但对入池资产本身信息注意披露外,同时对特定处置策略、进程以及服务商的资质也要以合理的方式进行披露。4、法律上,其中一个直接的问题时关于银监会与财政部2012年6号文有关的批量转移问题,此限制是否应该考虑对不良资产证券化设置例外条款。

 

总之,资产证券化虽非灵丹妙药,但是在国内外的不良处置过程中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体现该工具价值。因此我们也应研究加以实践,并不断对其完善,以争取在我国的不良资产处置过程发挥积极作用,服务稳定金融体系的宗旨。谢谢大家!

 

嘉宾发言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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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金融家 2024年6月 总第2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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