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司机乘“e拼车”出事故 事故车辆是套牌车 肇事司机公司被判共担责
代驾司机徐先生将乘客送到家中后,使用供职的e代驾公司提供的内部约车软件,约到了李某驾驶的车辆,乘车返程过程中,遭遇了严重事故,被撞成重伤。徐先生将李某和e代驾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上午此案宣判,李某和e代驾公司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而e代驾公司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虚假陈述,还被法院顶格处罚100万元。
代驾司机返程出事故
5月5日,本报报道了这起案件的二审开庭情况。当时距离事故发生已经过去了两年多,但徐先生仍然在进行车祸的后续治疗,没能亲自出庭,而造成车祸的司机李某也同样受了重伤。
徐先生认为,自己是在将代驾乘客送至望京家中后,使用了供职的e代驾公司提供的内部约车软件约到了李某驾驶的车辆,而这辆车的号牌和车辆保险都已过期。事故的发生,是因李某闯红灯,才与另外两车相撞,因此司机李某和提供约车软件的e代驾公司应承担自己因车祸造成的损失。
而e代驾公司并不认可徐先生和李某是自己的聘用员工,对李某提供的约车专用手机和软件也不认可,公司并没有开发过徐先生所称的“e拼车”软件,也无法确认李某提供的手机是事故当晚使用的手机。
今天上午,本案在三中院公开宣判,徐先生和李某都出席了宣判。徐先生走起路来还有些蹒跚,李某则还需拄拐行走。
e代驾虚假陈述被处罚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经鉴定,可以认定e拼车软件的所有者、发布者、后台维护者是e代驾公司。而在庭审的实际操作中,向软件输入李某工号后,软件显示“您已被屏蔽”而非不存在,据此可认定李某是e拼车登记注册的返程拼车司机。通过证据也可认定,两人当晚通过软件互相取得联系有高度盖然性。
虽然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与e代驾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但e代驾作为平台提供者,对入驻平台的车辆具有审核管理义务,双方有管理关系。公司为员工提供便利优惠的返程服务,可以从中获利。依据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获利的同时应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李某驾驶的车辆本质属于套牌车,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客观上增加了乘车风险,而e拼车没有停止其拼车服务,导致侵权行为得以继续进行,对事故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三中院二审判决,李某与e代驾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陈先生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
宣判后,三中院还宣布了对e代驾公司的处罚决定。因e代驾公司拒不承认e拼车软件由其开发,但经鉴定,e拼车软件的所有者、发布者、后台维护者是e代驾公司,可以认定e代驾公司已构成虚假陈述,严重妨碍了法院审理,依法对e代驾公司罚款10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一数额是顶格处罚。
e代驾公司对处罚决定表达了异议,其认为送检手机存在问题,而公司在陈述时都是如实陈述的,依照相关法律,只有伪造、销毁证据才能进行处罚,目前认定的处罚畸高。
网约车平台应尽到义务
宣判后,李某前去问候了徐先生的情况,并表示自己现在虽然靠乞讨为生,但愿意拿出80%的收入来赔偿徐先生的损失。“我尽我最大的能力补偿,这事儿是我的失职。”
因为发生严重事故,李某的驾驶执照已经被吊销。由于在事故中受伤,李某小脑萎缩,行走需要靠拐杖来辅助。“我们两个其实都挺惨的。”李某说。
徐先生虽然不需再依靠拐杖行走,但经历了脾摘除等大型手术,身体情况也不容乐观。
对于e代驾公司不认可自己的员工身份,李某表示自己在入驻平台时,自己车辆号牌、保险过期的情况,公司完全知情。
三中院民六庭庭长周荆表示,由于网约车平台地位不清晰,业态多样,与客户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导致发生事故时,各方的责任难以清晰判定。因此,周荆建议,平台应当履行审查、合理定价和计价、客观服务评价、培训等义务;司机也应提高驾驶技能、诚信服务,保证自己和乘客的权益;而乘客的如实评价、反馈举报具有重要意义,利于有关部门和公司进行有效监管。
上一篇:价格谈不拢 中联重科与特雷克斯分手
下一篇:神州专车遭遇举报门 CEO直指为对手恶意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