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集团的阿喀琉斯之踵: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监测(

作者:俞勇 日期:2016-11-28 10:35:14

导读对于金融控股集团而言,关联交易是把双刃剑,管理得好、运用得好,益处多,管理得不好则会伤害企业集团。管理是关键。关联交易是关联方

导读

对于金融控股集团而言,关联交易是把双刃剑,管理得好、运用得好,益处多,管理得不好则会伤害企业集团。管理是关键。

关联交易是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价款。通过关联交易,企业可以调动集团内部资源,对市场机会做出快速的反应,如关联授信;也可能会让投资人等利益相关者不安,比如公司是否有独立生存能力,是否存在操纵利润行为,是否存在逃税行为,是否存在转移资产行为。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关联交易有的被严格禁止,有的实行总量控制,有的须向监管机构报批报备,有的须按规定进行及时披露或逐笔披露。

 

对于金融控股集团而言,关联交易是把双刃剑,管理得好、运用得好,益处多,管理得不好则会伤害企业集团。管理是关键。

 

国内面临的问题主要有关联交易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较为薄弱,关联交易管理机构不健全,没有关联交易委员会,没有明确关联交易归口管理部门,管理缺乏系统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设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关联交易的统计分析和监控机制未建立,这些都值得研究。

 

为防止不良的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政府和交易所等机构十分重视对关联交易的管理。人民银行201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认为,控制关联交易是防范金融业综合经营风险的核心问题,在进行综合经营的金融集团中,一家子公司的风险很容易通过关联交易传递到集团内从事其他行业的公司,导致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传递。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目前,内地和香港地区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来界定关联方、关联交易和关联交易的管理。在内地的《公司法》、《证券法》和财政部、一行三会、税务总局、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在香港地区的《公司条例》、联交所上市规则及监管机构规章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相关的规定。各规定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文字表述有所不同,各监管机构对所监管对象关联交易的管理也存在较大差异,大致总结如下:

 

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定义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构成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该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该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综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关联方可以分为以股权关系为纽带的关联方和以管理关系为纽带的关联方。

 

以股权关系为纽带的关联方包括:(1)主要股东,即直接或间接持有该机构股份或表决权达到某一比例的股东,银监会和保监会规定这一股份或表决权比例为5%以上,香港联交所规定在10%以上;(2)与该机构同受某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4)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以管理关系为纽带的关联方主要包括:(1)该机构的内部人及其近亲属(内部人主要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内部人及其近亲属、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组织。

 

尽管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企业关联方的范围较广,但目前各监管机构最为关注的还是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法人之间所形成的关联方关系,主要包括集团总部、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及集团能实质控制的子公司。关联交易是以关联方关系的认定为基础的,《企业会计准则》将关联方交易定义为“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主要表现为融资、担保、投资、股权和资产转让、购销产品、存款以及提供资产管理、资金托管、咨询顾问、证券承销、信息服务等。

 

对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

 

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关联交易有的被严格禁止,有的实行总量控制,有的须向监管机构报批报备、有的须按规定进行及时披露或逐笔披露。现将禁止类关联交易和实行总量控制的关联交易介绍如下:

 

1.禁止类关联交易,主要表现在融资、担保、投资、承销服务等方面:(1)担保方面:银行、证券和信托公司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2)融资方面: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证券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融资;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和集合信托资金(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关联方的除外)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融资;上市公司不得拆借资金给关联方使用,不得通过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不得代关联方偿还债务。(3)投资方面: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证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参与该证券公司主承销股票的询价和网下配售;与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企业不得作为此次股票发行的询价对象;基金财产不得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关联方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与保险公司受同一第三方控制的公司不得投资该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4)服务方面:证券公司不得从事该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持有合计超过7%股份的企业或该证券公司关联方提供了担保或融资的企业的股票上市保荐工作;保险公司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不得有关联关系。

 

2.总量控制类的关联交易:(1)在内地注册的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香港银行对一个关联集团的授信不得超过资本基数(实收资本和储备之和)的25%。向所有关联方提供的无抵押贷款不得超过资本基础(主要是包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10%。(2)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在一个会计年度与一个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的50%;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对同一个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信托公司资本净额的10%;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信托公司资本净额的50%。(3)保险公司的单个股东持有的保险公司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10%,并且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持有比例不得为最高。

 

关联交易相关法规对集团子公司业务合作的影响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集团内未上市的非金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受到的限制很少;集团金融子公司、上市子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存在一些限制,其中上市金融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受到的限制最多,在子公司间业务合作中可能受到的影响主要如下:

 

在融资方面,一是按照现行法规,对一个关联人的授信不超过限额规定。如何在商业化的原则下,将银行子公司这些有限的资源运用充分,支持其他优质子公司发展,值得研究。二是由于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集团内优质子公司从银行取得贷款的条件可能会高于其他银行,集团内优质子公司融资的积极性可能会下降;而对非优质子公司的授信如果没有集团的担保,银行的积极性也会不高。三是按“上市公司不得再拆借资金给关联方”的规定,子公司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受到限制。四是按“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和集合信托资金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融资”的规定,信托只能通过单一信托方式给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进行融资,不利于信托以集合信托方式向子公司房地产、基础设施等产业进行大规模地融资。五是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不能投资保险子公司发行的次级债,可能影响到集团以债权投资的形式支持保险公司的发展。

 

在投资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投资的禁止性规定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金融子公司资产管理和自营投资的收益率。一是由于基金公司不能购买证券承销期内承销的股票,基金不能参与证券主承销股票的网下配售,与同业相比,可能影响到基金的收益率。二是基金公司不能买卖上市子公司的股票,可能会影响基金公司推出完全复制型指数基金。三是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基金公司不能买卖系统内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能会影响到利用ETF基金、股指期货等从事套利活动。

 

在承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会影响到证券公司的承销业务和银行的信贷业务。如:按规定,如果一个企业在银行有授信余额,则证券子公司不能保荐该企业股票的上市;集团子公司上市推荐工作只能由外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

 

在担保方面,“银行、证券和信托公司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规定,可能会影响集团其他子公司向外部其他企业筹资的行为。

 

在关联交易的管理方面,由于监管机构要求报批、报备、须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较多,无疑会增加各子公司从事业务合作和关联交易的难度。如:按规定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逐笔事前向银监会报告;商业银行、基金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后,应及时报告银监会、证监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网上申购关联证券公司所承销的证券时,应将相关决策文件及申购情况向证监会及注册地证监局报备。在内地上市的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以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未获得豁免的交易总额在1000万港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审批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及董事须回避。

 

众多详尽的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了关联交易的透明度, 容易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引起投资者的猜想,造成上市子公司市值的波动,进而影响上市公司内部合作的态度。

 

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的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集团内子公司业务合作,可以利用集团资源,降低成本,增加盈余,有利于发挥集团综合经营优势,提升集团整体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开展关联交易应该符合监管要求,应坚持市场准则,应符合自身的发展战略,能够控制住风险。

 

国内金融控股集团各子公司逐步开始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如制定关联方授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所有的关联授信必须报总部审批;制定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将集团内部贷款视同“一个债务人”进行风险管理,参照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条款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通过制定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文件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对关联交易实行会签,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对外披露关联交易。制定内部控制指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规则等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

 

但大多数国内集团公司对关联交易的认识和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机构不健全。多数子公司没有成立关联交易委员会,没有明确关联交易归口管理部门,对关联交易通常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管理缺乏系统性。

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设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大部分子公司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分散于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文件之中,没有制定统一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子公司对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和运用不够。多数子公司未对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地研究,对其关联方进行界定并定期更新;对相关法律变化对本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业务合作模式的影响研究不够,在业务操作中对如何规避禁止性关联交易和限制性关联交易存在困难,运用创新的模式充分利用集团内资源拓展业务不够,难以适应监管部门对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趋严的形势。

 

集团子公司之间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通,在日常业务中对关联方的确定和变动、对应规避的关联交易不能及时掌握。

 

集团层面尚未确定关联交易的管理部门,未制定管理政策和制度。未对整个集团内部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进行全面统计、分析和监督。 

 

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缺乏明确的监督约束机制。当一方违约,另一方顾及声誉,无法采用起诉、查封、公布黑名单等手段,难以控制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逐步完善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管理

集团子公司相互间业务互补性强,合作空间大。加强子公司间的业务合作和交流,加强体制机制和经营模式创新、加大交叉产品开发力度,能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综合优势和整体协同效应。但是,这也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更多的集团内部交易,需要改进现有的关联交易管理模式,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

 

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体制和机制

 

应在集团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由控股公司具体负责管理金融子公司间、金融子公司和非金融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确保关联交易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高效地开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具体而言:

 

设立集团公司层面关联交易管理机构。在集团层面设立由控股公司和子公司领导参与的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关联交易政策的审批和重大关联交易争议的协调,控股公司作为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管理金融子公司间、金融子公司和非金融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

 

加快集团内部关联交易制度建设。由控股公司牵头制定集团子公司间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集团内关联方的确认规则、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分类、关联交易的审批规定、重大关联交易的报告制度、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关联交易争议的仲裁、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等,规范集团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行为,指导各子公司做好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建立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相关的信息平台。一是做好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共享工作,使集团各子公司能及时、全面地掌握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二是做好关联方信息的维护和发布工作。由控股公司根据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集团子公司股权关系变化情况,对关联方的界定名单进行及时更新,定期予以发布。三是做好关联方业务供给与需求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工作。在控股公司组织下,不定期召开集团内部业务合作交流会,发挥金融控股平台优势,积极倡导建立集团内部市场,以控股内联网为信息沟通平台,发布子公司业务需求和合作意见,促进内部关联交易的发展。

 

建立关联交易争议仲裁和处罚机制。在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规范集团内部关联交易行为,对关联交易中的违约行为要进行处罚,保护集团子公司关联交易的积极性。

 

建立关联交易的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建议对子公司上报的关联交易数据进行全面统计汇总,定期出具集团内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向集团和关联交易委员会上报,为决策提供依据。

 

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机制,控股公司、各子公司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沟通协商。

 

重点对集团内的融资、授信、担保、投资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

 

由于集团子公司间的关联融资、授信、担保和投资行为容易形成复杂的资金链条和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不善可能会导致集团内部风险相互传染。因此,对这些业务应重点予以管理和规范,以保证集团对整体情况的了解,保证集团整体的安全运营。具体而言:

 

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在集团公司统一指导下使用现有关联授信额度,发挥这些资源在深化子公司业务合作中的作用。具体可由控股公司和集团计划财务部一起提出关联授信资源配置建议,由控股公司负责制定子公司间的关联融资和投资类交易管理办法,对分散于各金融子公司的融资、授信、担保等需求进行集中和整体的管理和规范。

 

由控股公司协助金融子公司做好关联融资、授信、担保和投资管理工作。一是参照市场标准建立集团内部企业资信等级评定制度,定期评定并发布集团内子公司的资信等级,为金融子公司选择关联方提供授信服务。二是积极促进集团优质子公司的全面合作,要求优质子公司与银行在融资、存款和结算等业务方面达到较高比例。三是协助金融子公司做好关联授信的调查和授信后的管理工作,帮助银行等收集集团其他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管理资料,催收到期贷款,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四是建立关联融资、担保和投资风险监控系统,定期评价集团内关联交易形成的资金链条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复杂性,提高风险的透明度,及时报告和处置重大风险。

 

研究发展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新模式

 

应由控股公司牵头,进一步组织相关子公司共同研究关联交易所涉法律法规对子公司业务合作的影响,加强重大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合理合法规避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限制,深入挖掘各子公司深化合作的可能性。同时,加大研发力度,促进子公司间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如发展有特色的交叉产品和业务,推出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业务,满足非金融子公司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和流动性需求;又如,在信托业务、理财产品、证券投资等方面扩大合作,深入发挥在财务顾问、资产重组、不良资产处置等领域的专业能力,为其他子公司服务。

 

此外,探讨设立中间公司,合理规避关联交易限制。如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机构和制造商可以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股东,以此为契机,可以由生产企业联合系统类其他企业发起成立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融资租赁、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的存款、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同业拆借等业务,既可以拓宽企业的销售渠道,也可以与银行之间进行资金融通。又如,成立风险投资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信用担保公司,主要为集团内子公司提供融资服务。信用担保公司可以在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实行专业化和市场化运作,筛选符合集团总体发展目标、前景广阔、技术水平比较先进、附加值高的子公司进行重点培育,解决资金瓶颈问题,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

 

作者

俞勇,恒丰银行首席风险官、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校外导师,先后在美国摩根大通银行、美国运通公司等从事新资本协议、战略规划、风险管理、金融衍生品交易与定价模型、金融信息安全等工作,曾任职于平安银行风险管理部兼新资本协议办公室总经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二部,参与起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中国银行业监管法规文件,具有全面的国际银行先进风险管理工作经验和国内银行风险管理工作经验。著有《货币、银行与经济》、《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与资本管理》、Asset Returns and Demographic Effects、Quality Choice Simulation and Implication Based on Individual Conjoint Analysis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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