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推行民间融资网上注册制是对现行经济金融制度的补充和完善,需要从法律方面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和认定,以便于更好地监管和推动,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 民间融资在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重要资金来源的同时也潜藏着风险,如何在降低风险的基础上发挥民间融资的作用,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笔者参照“互联网电子商务”、“股票注册制”等社会经济发展创新实践,对民间融资网上注册制模式推行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探讨。 民间融资适于推行网上注册制 近年来,民间融资处于风险高发和无序混乱的态势,从某种程度上严重阻碍了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推行民间融资注册制适度管控,不仅为投融资人创造平台,为管理者创造抓手,还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和投融资风险。 技术条件可以实现网上注册制 相对于数万亿的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和用户规模,网络流量完全能够承受,加之民间融资网上注册制后,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会被民间融资网替代,节省大量网络空间。目前我国超级计算机研制和使用已处于世界前列,民间融资网的登记、查询、交易、统计分析等均可以实现。 监管部门可以胜任网上注册制监管 民间融资在农村地区比较活跃,目前县域以下金融监管业务量相对较少,民间融资网上注册制在监管分解和抓大放小管理基础上,可实行属地负责制监管,只要适度加强基层金融监管技术、设备和人员投入即可。 符合改革方向的选择 管住融资人,放开投资人 民间融资最大的风险在于融资人,管住了融资人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为提高监管有效性,建议民间融资人应限于借入资金用于自身消费或经营的个人或企业。那些作为融资中介收取利差或费用的融资人,因其高风险、高杠杆特点,均应作为金融机构监管,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审核,严格进行营运监管。 注重真实性、合规性监管 建议民间融资网上融资实行注册制,任何民间融资人均可在民间融资网注册。为便于监管,维护投资人权益,最大限度发挥民间融资网的监管作用,建议采取一定激励措施,以鼓励民间融资上网,一是实行免费注册营运,降低融资成本。二是可规定网上民间融资记录具有司法公证效力,到期未获本息支付可免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三是如果论证可行,可规定民间融资网上投资享有优先受偿权。监管的重点应放在网上登载事项的全面性、真实性、合规性上,登载事项一旦录入就作为监管、司法依据,使信息披露阳光透明,对涉及信息遗漏或故意欺诈行为予以严惩。 抓大放小 民间融资金额越小、涉及人数越少,地缘性、亲缘性、业缘性越高,借贷双方信息对称度越高,风险可控度越高,社会影响面越小;金额越大、涉及人数越多则反之。因此,为节省网络空间,提高监管效率,便于投融资人操作,可将民间融资按融资金额和投资人数分多个层次监管。 对民间融资进行整体管控 民间融资实际规模、结构、涉及关系人目前很难掌握。民间融资网上注册制的推行,通过采取一些强制性规定和鼓励性举措,可以促使更多的民间融资上网,就可以将民间融资网作为一个强有力的监管工具,利用网络系统强大的统计分析功能,掌握民间融资的基本情况,从而为准确全面掌控民间融资发展变化,制定货币信贷政策提供更准确翔实的依据。 监管分解,提高效率 应制定专门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 推行民间融资网上注册制是对现行经济金融制度的补充和完善,需要从法律方面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和认定,有必要制定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的概念性质、注册条件、注册机关、注册程序、审核要求、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职责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以便于更好地监管和推动,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 应对刑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规范放活民间融资,推行民间融资网上注册制情况下,建议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民间融资存在故意欺诈可以“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如果不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不存在恶意欺诈,就应作为民间融资案件,由民事诉讼解决。如果未按规定网上注册民间融资或者未经批准从事投融资中介活动的建议设立“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罪”进行定罪量刑。 应对一些相关法律修改完善 一是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目前我国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而对于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依然处于空白状态,民间融资债务到期不能偿还,就会涉及个人资产清偿问题,推行个人破产制度,一方面为法院关于民间融资债务清偿的执行提供依据;另一方面破产人在受到法定惩处和限制的情况下,可以受到适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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