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书鹏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规范透明、稳健高效、开放包容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和推进场外市场是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建设中的必要环节。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作用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更多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从而扩大资本市场的范围,促使资本市场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二是在挂牌和交易过程中帮助企业改进公司治理,提升企业素质;三是增强证券的流动性,并通过交易修正证券的估值。
我国资产证券化场外市场的现状
当前资产证券化产品场外市场主要包括: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区域性金融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其中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系统于今年8月颁布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对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做出业务规范。根据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网站显示,目前通过该系统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有3只共14个品种,相比之下该系统上发行的私募公司债则有15只,理财产品89只,券商收益凭证则超过3000只。
区域性金融交易所方面,以重庆金交所为例,金交所自身承担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SPV的功能,通过担保机构对证券增信、和承销商对证券的包销,在其在线电子交易系统中发售受益权产品,目前已推出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小额贷款受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等类型产品,其中小贷收益权产品在2011年便已推出市场,到2014年累计融资规模超过40亿。其他区域性交易所,如天津金交所、大连金交所、杭州产权交易所等,也开始陆续开展此类业务,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也从传统的小贷收益权、应收账款保理收益权扩大到学生贷款、汽车融资租赁资产等。
在以上两种之外,作为基金子公司场外发行ABS的流程产品结构设计更加灵活,入池资产的范围更加广泛。例如银行持有的非标资产可以作为一个基础资产打包入池,打包成类似金融债的私募ABS,同时可以在产品结构上做一些提升流动性的安排,如优先级和次级都可以定期开放申赎,而在期限和收益上匹配银行理财资金的需求,发行难度大大降低。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者本质上是买银行信贷资产的收益权,有银行信用作为背书,又能真正解决银行面临的现实问题。目前这类产品已有非常广泛的运用。此外,目前还存在大量网贷P2P平台发行的线上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网贷平台同时也通过与地方金交所合作,在线上和线下平台进行优势互补。
通过我国当前场外资产证券化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场外市场较为分散和割裂,全国性的统一的场外市场尚处于起步初期,体量较小;各类地方和金融机构、以及民间自发创设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则因其灵活的产品设计方案、满足投融资双方诉求的结构安排和较高的收益率水平,在几年前就已兴起并蓬勃发展,这体现出我国资本市场对场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大量需求。但同时,因为场外市场长期监管割裂,或如P2P网贷公司这类长期处于未能得到有效规范的环境下,导致了市场上资金和资产不能得到有效的匹配、以及监管缺失形成的无序状态等等,更进一步提示我们完善场外市场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政策和法律障碍
如上文所述,目前我国场外面临着业务规范刚刚起步、制度建设尚有所欠缺等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立法的缺陷
2014年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场所有了安排,2015年9月实施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场外证券业务是指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外开展的证券业务,然而,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场外市场证券交易尚无明确的上位法。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和2014年修订的《证券法》,都没有涉及场外证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市场交易机构的地位、作用、法律责任、与场内市场的关系等给出法律定义,因此导致这类交易活动和交易机构发展失范。从证券立法的角度,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都是证券市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发达国家市场,几乎都以立法的形式将场外市场交易纳入法律的监管。目前法律的掣肘阻碍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快速建设。
(二)监管的缺位
在监管方面,例如目前作为我国场外市场重要力量的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都处于地方政府的监管之下,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规范,也导致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盲目发展,市场主体良莠不齐,且普遍存在透明度不高、市场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现在多家地方政府支持设立的地方金交所/股交中心中,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交易制度差异巨大。从业务范围看,有的以股权交易为主,有的覆盖股权、私募债、权益类资产、资产证券化;从投资者群体看,有的以各类机构投资者为主,有的则包括了大量民间资产管理公司等,造成市场流动性非常有限。
此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证券场外市场的外延不断扩大,线上网贷平台呈现某种碎片化发展的态势,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设计,场外市场在市场交易制度、市场准入、市场清算、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其自身主体也信用参差不齐,这无疑为市场交易的长期健康发展埋下了风险隐患。
市场制度建设建议
场外市场是一国资产证券化多层次市场的重要部分。场外市场有利于买卖双方追求资金配置效率、交易信息的保密性、和产品的特定要求等,以上特点奠定了场外市场建立和发展的基础,而资产证券化产品更因为其交易结构和定价的复杂等原因,尤其适合场外市场。因此,在完善资产证券化场外市场的制度和法规建设基础上,同时要特别注重与其固有特点的平衡。根据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经验主要是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具体而言,第一,在立法中明确场外市场的性质和监管内容,并对相关交易行为准则等都加以约束,让场外市场交易做到有法可依,监管上也尽量减少空白地带。第二、发挥自律监管作用,由于场外市场的复杂性和分散性,更为适合通过自律组织监管,自律组织对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市场可制定不同的政策要求,如目前我国不同市场适用的资产管理人、原始权益人等类型不同,可根据其不同特点施加以不同的监管条款;同时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息披露,特别强调对信息披露、交易行为的违法违规行为等做重点监管。第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自律监管的框架下,鼓励不同市场之间公平竞争。引入不同类型的市场参与主体,提倡产品创新。
基金子公司开展场外市场ABS模式思考
除标准资产证券化产品外,基金子公司目前也大量通过成立专项计划的形式构建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相较于标准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证券化融资发行和运作程序更简便易行,有利于客户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增强资产流动性,并可通过一定结构设计和信用增级帮助客户降低融资成本。适用于类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选择范围较宽,可以是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商业票据、企业应收账款、设备租赁收入、基础设施收费权、房产租金收入、旅游景点门票收入等。以上因素使得基金子公司在完全场外运作的这类资产证券化产品里成为市场主力。
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领域涉及的法律、会计、税收等问题尚不明朗,一些在海外较为常见的资产证券化品种,比如开展典型Reits业务触及的真实销售将会涉及缴纳大量税收,因此目前市场上多通过将底层资产构建为权益/收益类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来规避这一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子公司借助其在产品交易结构方面的经验优势,通过对资管计划架构的搭建,能够较为有效地满足相关方面诉求。
例如,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这一形式设立的多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对银行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资产进行证券化,并根据设置产品分层结构、以及不同情况下的清偿顺序等内部增信手段实现了优先级资产的较高评级。产品的成功运作使原始权益人完成了资产出表,也使得其配置资产占用的风险资本大幅下降,同时委托人(商业银行)通过投资高信用级别产品配置了优质资产。而原始权益人持有的大量收益较高的非标资产通过证券化处理提升了流动性,在当前缺资产的环境下产品的推行优化了市场资源配置。
同时,结合业务开展时的实际情况,我们对此类产品涉及的市场建设有以下两方面建议:第一方面,加强各项基础制度建设,完善资产出售的会计准则、税务处理、法律上破产隔离制度等。场外市场产品本身缺乏场内统一审批的过程,造成现在基础资产出表等评判标准不一,对未来市场健康发展将造成影响;第二方面、进一步打破监管藩篱,引入各类投资者,比如保险资金,这一举措有利于有效扩大合格投资者群体,加强流通市场的活跃度,从而促进市场体量的增加和产品创新业务开展。
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类型在不断扩张,投资者结构也在不断优化,基础资产亦在逐步扩张,这些都为发展多层次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提供了必要条件。基金公司子公司作为市场的直接参与者,希望通过凭借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的不断实践,帮助推动我国场外市场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