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要求,地方政府置换债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发自还,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市场化原则组织债券发行工作
我国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思路是清晰的,在模式选择上也基本符合国际惯例,但在各地的具体实践中却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如果不尽快解决,不仅不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而且也不利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王宇,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博士后,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美国经济学会理事。学术专(译)著:《货币政策的决策、操作与传导》、《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博弈论与人类经济行为分析》,在货币政策、金融市场、汇率制度和国际金融等领域尤有造诣。杨娉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与其所供职机构无关。本文刊载于《当代金融家》201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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