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作为业界期盼已久的规范性文件,《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主要模式、监管归属以及业务规则进行了明确。一方面,厘清了坊间各种相对混乱的概念,对纠正目前野蛮生长、偏离其普惠金融本源的实践,实现互联网金融规范、可持续的发展,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另一方面,也给传统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提供了参与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竞争的机会,有助于传统金融机构的转型。
具体说来,《意见》的核心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类型以及风险特征。过去一段时间,尽管互联网金融概念非常火热,但其内涵和外延却异常模糊。这也给了不少机构提供了以互联网金融为名,行违规业务之实的机会,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对此,《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此外,《意见》还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这一判断,否定了一些人关于互联网金融彻底改变传统金融风险特征的观点,也强调了适度监管的必要性。
第二,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在之前有关的各种讨论中,人们习惯于把互联网金融等同于互联网企业参与或主导的金融创新,传统金融机构则是其挑战的主要对象。事实上,作为新兴的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并不局限于某种特定的机构,只是因为传统金融机构所受的监管相对严苛,制约了其在相关领域的创新与发展。对此,《意见》明确提出,“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这一表态,从监管角度认可并鼓励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创新,为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发展战略扫清了监管上的障碍。
第三,明确了分类监管的基本框架。尽管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风险本质,但相关业务类型繁多,涉及的风险特征也大不相同。因此,有效的监管,首先需要对其进行分类,然后针对不同的业务模式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监管规则。为此,《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其中,互联网支付监管归属中国人民银行,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归属于银监会,股权众筹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监管归属证监会,互联网保险监管则归属保监会。总体上讲,分类监管将有助于不同类型业务监管的专业化,不过,在目前跨市场、跨行业资金流动加速的背景下,这样的架构也可能因为监管规则的差异而形成套利空间,需要在实践中继续观察。
第四,明确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主要发展方向和基本边界。《意见》的一大重点,是明确了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主要发展方向和边界,同时也为进一步监管细则确定了基调。《意见》指出,“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总体上看,《意见》基本将互联网金融限定在普惠金融范畴,以小额支付、个人借贷以及小微企业融资为主要发展方向,与传统机构之间形成了差异化的定位。
应该说,在过去一段的实践中,部分从业机构事实上已偏离了上述定位和互联网金融的本源模式,有些演变成了非法集资,有些则将资金导引到政策所不允许的领域(如股市),非但没有发挥其在普惠金融方面的价值,反倒给金融体系造成了相当大的潜在风险。《意见》所做出的上述规定,不仅可以有效地限制各类业务所涉及的风险,也可以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引导向与之相适应的领域,可以有效降低过度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和干扰。
第五,系统规划了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体系。除监管规范外,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意见》对相关的政策支持体系做出了系统性的规划,具体包括: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通过鼓励建立产业投资基金以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来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通过加强制度、法规和管理模式的建设,来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营造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一方面降低创业阶段的互联网企业的运行成本,另一方面则是为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提供更多的便利。最后则是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大数据的支持,信用信息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在此之前,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整个行业的发展。《意见》在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承诺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网络借贷等行业是一个极为有力的支持。
总体来看,《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中国互联网金融已结束了之前的野蛮发展阶段,而开始转入规范、可持续的发展阶段。在这一个阶段中,合理的创新仍将得到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但偏离互联网金融本源和初衷的过度创新,则将受到相应的限制。管理规范、锐意创新的企业(也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未来的创新之路将愈发宽广。当然,由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加入,相关的竞争也会愈发激烈。对老百姓而言,除消费者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外,也可以获得更好的金融产品选择和更为便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