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刚性兑付,法律是个大问题
在新常态下,去杠杆成为趋势,债市出现违约是早晚之事,近期,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明确对此进行表态。监管机构和业界多希望打破刚性兑付,只是谁也不想第一个吃螃蟹。
▲更应推出的是司法公正审判机制,未来打破刚性兑付应由法院的案例判例来实现,形成历史性、标志性的案件才会起到示范作用
法律问题首先要解决
杨德龙:刚性兑付是迟早要打破的。今年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表示:“允许个案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按市场化的原则进行清算。这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也增强人们的风险意识。”李克强总理的这番讲话,被认为是本届政府“打破金融市场刚性兑付”的信号。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近日也明确说,要打破刚性兑付,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风险的前提下,让违约事件自然发生。打破刚性兑付,让市场决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会使中国的债券市场发展更为健全,意义重大。
只是,打破刚性兑付说起来简单,实际操作起来面临很多问题,其中一个主要是问题是涉及法律问题,如何看待“卖者有责,买者自负”?是否能够清晰划分双方权力义务及责任?
债券发行人、承销人和购买人之间并非简单的买卖关系,当出现刚性兑付纠纷时,还要看卖方对买方进行是不是进行了产品适销性评估、清晰揭示产品风险,并已尽到审慎责任(比如,执行适用的法规和诚信标准,按最大化客户利益原则行事,公平对待客户)。
在美国,曾有不少被债券购买人因认为银行未尽谨慎义务而将银行告上法庭,其中还有一个案例确立了债券投资活动的“谨慎人”规则(prudent person rule):“因为根据人的利己本性,有人可能会偷懒,有人可能会冒险,基于此,法律要解决的是规制卖方的懈怠和冒险,使买房的资金始终处于收益和风险平衡的状态”。还有一个案例,法院认为“卖方对买房在进行投资活动时的全部要求时,应当忠实行事,并稳健地行使裁量权……谨慎、周到并精明地管理它们自己的事务,考虑到可能的收入以及投资资本的可能的安全性,对他们的资金进行永久性处置,而不是进行投机”。此外,美国一些州采用的立法创制了“法定列表”,具体规定那些属于慎重投资的领域,比如,一些列表中并不包括普通股股票等等。1963年,22个州制定《模范谨慎人投资法案》(Model Prudent Man Investment Act)。
以上都是值得借鉴和思考的。在卖方足够谨慎的前提下(当然,如何判定“审慎”、投资稳健性标准也是一个关键的问题。比如,如果是非价值贬损,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企业可能出现资金问题,或许不能认为卖方不审慎),由买者自担风险是没有问题的;而如果卖方未能尽到以上责任(比如雷曼事件中债权清算小组认定的一些交易显然存在对投资人不公平的情况),那么是不是应负有对买方进行一定赔偿的义务,否则,是不是也会引发声誉风险,这些都还值得探讨,也是打破刚性兑付要解决的前置性问题。
一套成熟的法律司法体系不可或缺
徐子桐:违约就有市场,没有违约就没有市场。对于打破刚性兑付,大家都希望它发生,但都不希望发生在自己身上。一方面,刚性兑付既扭曲了市场机制,提高无风险的收益率水平,又引发了道德风险。没有违约的债券市场的定价都是预期,不是真正市场化的定价,金融的本质就是风险和收益的对价,应该打破刚性兑付。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本身就是经营信誉的,若产品到期不能兑付,将导致该产品的发行公司市场声誉受损,有些事件处理不好可能伤筋动骨,对金融机构而言是一个巨大的压力,因此,很多公司只得默默遵守刚性兑付的潜规则,不敢也不愿做打破刚性兑付的第一人。
杨总(杨德龙)提出的债券违约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是我们平时说的信用问题,当前,一些企业甚至是大企业在信用方面的情况的确有些不是太好。债券违约过程中有时确会出现一些戏剧性的情况,比如有些机构对白纸黑字的合同不认账,也或者,合同双方对一些内容的理解分歧太大。
从投资人角度讲,标准化债券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它们有相对充裕的资源去研究债券产品披露的相关文件,甚至做出独立调查;而非标准化债权的投资者主要是高净值个人投资者,他们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和相关资源,无法根据所披露的文件做出独立的分析判断,只能依赖金融机构为他们承担大部分信用风险。
从卖方来讲,目前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内部一般都有一套内部标准。如果出台行业性的标准,一旦过于严格可能会使信托公司难以做到,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况。
所以,与其让风险在未来兜不住的时候决堤,不如正视这个问题,让解决刚性兑付的问题早日走入正轨。
在我看来,首先我们需要一套非常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制。
打破刚性兑付的必要条件应是买者自负、卖者有责、信息披露充分等,但这些方面究竟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尽职尽责存在着争议,债券违约发行人、承销商、担保机构等各家责任应该怎么划分。所以,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则和机制,就可能存在金融机构不尽职管理,却和融资方串谋,从而投资者不买账的情况。
另外还涉及司法问题。我们社会矛盾解决的机制很多时候还是政策化的,目前司法案件中,关于打破刚性兑付的案件极少,从这个角度也能看出司法在这方面的认知和执法能力相对有限。其实更应推出的是司法公正审判机制,未来打破刚性兑付应由法院的案例判例来实现。有些问题必须是各方产生很大的分歧之后,产生碰撞,最后由司法部门审理,才能促进问题的解决,形成历史性、标志性的案件才会起到示范作用。
投资者教育也必须下大力气,完善合理的投资者理念对于打破刚性兑付有重要作用。小投资人对于债券的认识就是“欠债还钱”甚至“父债子还”,而股市已经有了投资风险自担的认识,很少见到股民去闹去诉讼的情况。
“父爱主义”式监管是痼疾之一
仲绍田:打破刚性兑付已经发生不止一起,在债券市场,继湘鄂债和天威债之后,年内的第三只违约债券珠海中富近期也宣布债务违约,债务违约风险从一般企业也蔓延至国有企业。
刚性兑付是“父爱主义”式的监管产生的问题。投资者不理性,根本上同监管机构的权力太大也有关——责任和权力应该是划等号的,权力大,责任应该也大——在“父爱主义”式的监管下,市场识别风险的能力被降低,所以在银行买债券、理财产品时,老百姓亏了钱,就不能接受。
李克强总理提出减少行政审批、权力下放,政府部门不要觉得有损失,因为承担的责任也少了。这样买卖双方就逐渐过渡到纯粹的市场行为了。
现在推出了存款保险制度,经过实践不断的磨合,慢慢会见效果。存款保险制度意味着债券、理财产品等不包括在偿付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