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动性管理状况
目前调控银行业信贷规模和流动性的指标主要包括五类:
1、存款准备金率、备付金率。我国自2008年起开始实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2013年末,大型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为20%;备付金率2013年末为2.54%。两项合计,商业银行在央行准备金存款高达20多万亿元。
2、资本充足率。银监会规定,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2013年末实际达到12.2%。
3、流动性比率。《商业银行法》规定不低于25%,2013年末实际是44.3%。
4、存贷比。《商业银行法》规定不高于75%,2013年末实际为66.1%。
5、贷款规模限额。
上述五类指标中,存款准备金率、备付金率、贷款规模限额由人民银行掌控,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存贷比由银监会掌控。这几类指标中,有三类(准备金率、存贷比、规模限额)直接指向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存在着功能重复和管理交叉(重叠)的问题;而资本充足率指标从深层次上影响着银行经营能力与规模边界,过宽有损银行安全,过严制约银行发展,关键在于借鉴国际做法,结合中国银行业实际,把握好“度”。
(二)“存贷比”的历史作用
人民银行上世纪90年代初期推出75%“存贷比”,随后写入1995年《商业银行法》。这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指标,西方银行业并不采用“存贷比”指标。在过去中国银行业务比较单一,金融市场不发达时期,“存贷比”高低反映银行融资规模与盈利水平,显示“银根”松紧,是调节商业银行信贷规模、防范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政策手段,在宏观调控和商业银行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存贷比”的局限与问题
随着银行流动性管理手段增多,银行经营市场化程度提高,“存贷比”指标作用明显下降,局限性日益明显。
近十多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趋势加强,证券融资、保险融资、理财、信托等“非存非贷”业务分流了银行大量表内资源特别是存贷款资源,社会融资结构及资金运动的渠道、方式和内涵发生了深刻变化,贷款占社会融资比例也迅速下降,从2002年的92%下降到2013年末的51%。“存贷比”指标只能覆盖银行机构的部分业务,不足以反映金融资源配置实况。
在这种情况下,“存贷比”对于社会信用规模的调节作用大大降低,监管部门及商业银行控制住“存贷比”,未必能控制住社会信用规模。与此同时,“存贷比”指标的副作用越来越大:
1、误导宏观金融判断。现在“存贷比”高低已不能简单等同于流动性松紧。
2、扭曲商业银行经营行为,导致“冲时点”、乱拉存款、恶性竞争等非理性行为。
3、隐含金融风险。为了达到指标要求,部分机构人为进行年末、季末甚至月末存款与贷款的相互派生,隐含着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