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所涉及的交易及其相应的风险特征,与传统金融并无本质区别。这意味着,在不考虑立法环境的情况下,我们仍然可以依据金融监管的传统理念,来确定一些最基本的原则和监管要求。
上一期专栏,我们简单介绍了P2P网络贷款的发展现状与趋势。接下来,我们想讨论的则是市场高度关注的监管问题。目前,建立P2P网贷行业的监管体系已成共识,但究竟需要什么类型的监管,却是众说纷纭。在多种模式并存的情况下,想简单、清晰地定义整个行业,并以此为基础来制定监管规则,绝不是件容易的工作。
P2P网贷的兴起,实际上是古老的民间金融活动在互联网时代的延续。那么,要引导其规范发展,就不可避免地要回到那个已经困扰我们多年的老问题,即如何在法律上定位民间金融。目前,20世纪颁行的《贷款通则》早已被突破,而新的《放贷人条例》迟迟未出台。在缺乏上位法支持的情况下,监管层面对P2P网贷性质的界定,以及相关监管政策的制定,将会是充满争议的过程。
当然,P2P网贷所涉及的交易及其相应的风险特征,与传统金融并无本质区别。这意味着,在不考虑立法环境的情况下,我们仍然可以依据金融监管的传统理念,来确定一些最基本的原则和监管要求。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分类监管
在P2P领域,争论最多的是平台定位问题,即究竟是其本源的“信息中介”还是异化的“准信用中介”。
尽管在公开场合,无论是监管导向还是平台自身,都倾向于“信息中介”的本源模式,但在实践中,多数平台都在以不同模式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信用担保,具有一定准信用中介的特征。这种情况下,对监管规则制定来说,是应将重点放在“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是需要慎重考量的问题。
从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到,纯粹“信息中介”模式在目前并非主流,而且这种偏离的趋势在未来只会更加明显。将其简单定位为“信息中介”并依此来监管,要么可能完全扼杀这个新兴行业的发展,要么可能导致严重的监管套利,即大量平台以“信息中介”之名行“信用中介”之实,相关风险根本无法得到恰当的管理。
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的P2P平台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监管规范。纯粹的“信息平台”,按照P2P本源模式进行监管;对提供信用担保的平台,可界定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并辅之以相应的监管要求;至于非标债权转让以及融资租赁转让类平台,其业务实质更接近于投资银行和金融市场范畴,可按相应的架构来制定监管规则。
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以自律监管为主
与商业银行相比,P2P网贷平台的规模、客户数量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外溢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即使将部分平台定义为“准信用”机构,也不能简单复制银行业所实行的“审慎监管”模式。但与仅在较小区域活动的小贷公司相比,P2P网贷客户的数量、覆盖的范围则要大得多,其潜在的外部风险也更大,因而也不宜完全采用地方管理的模式,否则,各地监管强度和政策差异也容易产生监管套利空间。
鉴于此,再考虑到监管成本的问题,建议未来P2P的监管采用双层架构,即中央主管机关统一制定行业的监管政策,包括各种准入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风险管理规范,等等;地方政府则成立专门机构(或行业协会)来负责落实相关监管。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主,并通过强化信息披露来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的作用。
以控制道德风险为核心,加强信息披露
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高杠杆的行业特征,抑制道德风险一直都是金融监管的核心目标,P2P网贷行业亦不例外。在传统的做法中,控制道德风险大致有以下几个主要的手段。
首先是准入限制,这包括机构准入、股东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等,用以保证市场参与者的合理资质和能力,从源头上控制道德风险。具体到P2P网贷领域,我们认为,在机构准入上可以保持一个相对宽松的状态(如备案制),但对注册资本规模应有适度要求,确保平台本身有一定的风险抵御能力;股东准入方面,对主要股东的资质应有所要求,确保股东有意愿并有能力促成网贷平台的健康发展;业务准入方面,应要求网贷平台满足一些基本资质规范,包括网络安全设施和技术配备、资金配置、第三方资金托管安排,等等。
其次是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督。对于P2P网贷行业来说,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的作用,应该是未来日常监管的主要模式。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应根据不同的对象有所差异,具体可分为对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对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对借款人的信息披露,等等。
最后是结合适度的处置计划或股东承诺。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针对金融行业的道德风险,国际监管规则有了很多有针对性的创新,恢复与处置计划(即所谓的“生前遗嘱”)、股东风险承诺等制度也应运而生。在P2P领域,尽管监管强度应远低于银行,但相关理念似乎也可借鉴。通过提前对危机处置做出安排和适当增加股东的风险责任,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平台过度规模扩张和风险积累。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与银行存款相比,P2P产品的收益较高,但也对应着更高的风险。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理权益,除产品本身的信息外,还应要求网贷平台向投资者全面、及时和准确地披露与产品相关的各种风险信息,包括平台本身的风险,与贷款相关的风险以及与监管合规相关的法律风险,等等。此外,P2P平台也应逐步完善产品、客户分级体系,实现投资人风险偏好与产品风险特征的匹配。具体而言,平台应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并根据评估结果,推送与之相适应的产品,尽量避免将高风险产品出售给低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也可以根据投资人的风险等级,对其在P2P平台的投资额做出限制性规定,如单笔投资(或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年收入的一定比率(或某个固定数额),等等。
总的来说,我国P2P行业目前的发展还远未成熟,加之基本法律的缺失,在监管制度的建设上,预计未来还会有很多的争论与探讨。最后究竟采取怎样的模式和路径,目前还很难判断。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在金融管制不断放松的背景下,P2P网贷作为市场化创新的一个方向,已经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在未来金融体系中必将占据重要的空间。对此,我们拭目以待。
(曾刚,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小银行研究基地主任、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货币金融理论、银行理论与实践,主要著作有《欧元与国际货币竞争》、《货币理论与货币政策》、《货币经济学手册》、《风险管理》、《货币错配——新兴市场国家危机的考察》、《中国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研究》、《货币流量分析——理论框架及对几个问题的考察》、《西方国家经济社会变迁》等。本文原标题为《谈谈P2P网贷的监管原则》,刊载于《当代金融家》2015年第6期)
当代金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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