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案例看打破“刚性兑付”难题

作者:周琼 陈剑 日期:2015-06-12 18:29:09

在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道路上,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国外在解决刚兑过程中的有效做法,创造条件减轻刚兑打破产生的不良影响,引导参与主体在法制框架下规范运行,保障市场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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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迷你债的销售机构主要存在销售误导的问题。经过雷曼案,香港地区和新加坡都加强了对理财适销性的合规监管要求。图为香港雷曼苦主的抗议标语,指责某些金融机构负有责任-当代金融家
在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道路上,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国外在解决刚兑过程中的有效做法,创造条件减轻刚兑打破产生的不良影响,引导参与主体在法制框架下规范运行,保障市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资产管理业务良性发展。
 
 
 
 
 

中国普遍存在的“刚性兑付”(以下简称“刚兑”)现象(包括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也包括信用债、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等,本文只研究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刚兑),虽然在市场发展初期有一定积极意义,如促进这些投融资方式的大发展、保证中小投资者有安全稳定的投资渠道、防范金融中介机构道德风险,但随着市场不断深化,其弊端也日益显现,包括抬高了无风险收益率,积累了风险,降低投资者风险意识,损害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因此打破刚兑的呼声很高。刚性兑付确实存在这些弊端,但形成刚兑有客观的历史原因,打破刚兑存在诸多难点,也可能引发一些问题。需要认真分析其难点及应对之策,创造条件、谨慎处理。

 

成熟市场的资产管理业务中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价格波动风险(即不“刚兑”)是常态,但也有一些类似于刚兑的案例(即客户并没有完全承担投资损失)。本文从国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托市案例、金融机构对麦道夫案、雷曼迷你债造成投资者损失等的处理案例,研究国外资产管理业为何也会偶而出现刚兑、是如何处理的,并由此探讨我国资产管理业在打破刚兑进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货币市场基金的托市案例

 
 
 

欧美国家在货币市场基金出现跌破1元面值(“break the buck”)的风险后,发起人支持的情况较为多见,金融危机中还出现了政府担保救助。

 

发起人支持。虽然货币市场基金是一种理论上应该完全由投资者自担风险的投资品种,但来自于发起人或母公司的支持(Sponsor Support或Parental support,以下合称为发起人支持)一直都存在。提供支持的方式主要有购买基金持有的资产和直接注入资金。穆迪公司(2010)的统计表明,1980年至2009年,至少发生过200次发起人支持的事件,这也使得在金融危机之前,货币市场基金跌破1美元面值的情形极少出现(第一次出现是在1994年9月,一支8220万美元的小基金社区银行基金清盘,客户每投资1美元才拿回0.961美元),客户都将货币市场基金视作类银行存款的低风险投资。金融危机期间这种情况更为频发,2007年8月至2009年末,至少有36支美国基金和估计有26支欧洲基金接受了发起人支持,投入金额也大大高于危机前,三年间发起人支持至少投入了121亿美元。而且,至少有2家基金公司依赖于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从联储获得流动性以应对赎回,至少有2家基金公司把货币市场基金合并到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上。

 

政府担保救助。美国的货币市场基金本来并不交纳存款保险、不纳入国家的担保体系。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破产后,货币市场基金遭到恐慌性抛售,9月19日美国财政部宣布对货币市场基金提供担保,9月22日美联储也为货币市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才减轻了货币市场基金的赎回风潮,2009年和2010年美国财政部和美联储退出了这两项救助。

 
 
麦道夫案银行的赔付
 
 
 

2008年12月,美国最大的庞氏骗局“麦道夫案”引爆。众多金融机构委托麦道夫投资公司为其管理资金,损失惨重。

 

桑坦德银行是涉及麦道夫案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其旗下的最优投资公司(Optimal Investment Services SA)有一支日内瓦对冲基金(Geneva hedge fund)投资于麦道夫,涉及资金23.3亿欧元。最优投资公司被指控蓄意欺骗客户以及未尽职。麦道夫基金破产清算人还向其追回了日内瓦对冲基金在麦道夫被捕前90天内赎回的2.35亿美元。据华尔街日报2009年2月17日报道,为挽回客户,桑坦德银行提出解决方案,向这些私人银行客户发放优先股,承诺支付2%的年息,以补偿他们在麦道夫案中的损失。客户可以用这些优先股质押(质押率为85%)获得年利率为3%的贷款,客户可选择直接使用贷款或以贷款投资于年息6%的债券。银行将在10年后赎回这些优先股。这个方案被讽刺为有利于桑坦德银行而不利于客户。银行和客户之间也进行了讨价还价的博弈过程。受损客户本来会提起集体诉讼,但同意接受赔偿的客户就放弃诉讼,剩下的坚持诉讼的客户就需要分摊更高的诉讼费用。据华尔街日报2009年5月报道,4月时桑坦德已和93%的客户达成赔偿协议。

 

媒体后续还报道众多卷入麦道夫案的资产管理公司都赔偿或承诺赔偿客户损失,如智利的Celfin Capital公司赔偿了客户的1100万美元,科威特国家银行赔偿了客户的5000万美元。

 

摩根大通银行是麦道夫投资基金的开户银行,因其未能在麦道夫被揭发前向有关部门报告以阻止其骗局遭到诉讼。2014年1月,媒体报道麦道夫投资基金的开户银行摩根大通银行与纽约州南区检察官办公室达成延缓起诉协议,同意支付罚金17亿美元,全部用于补偿麦道夫案的受害者。摩根大通还与法庭指定的麦道夫案受托人和发起集体诉讼的原告人达成和解,向其分别支付3.25亿美元和2.18亿美元,以换取对方撤销指控。

 

2014年7月媒体报道麦道夫基金破产清算人已筹集到约100亿美元的客户赔偿金,但仍与总额相去甚远,清算人提出追究几家大银行在该骗局中责任的诉讼请求。截至2015年3月6日,被报道的赔偿和已达成解决协议的金额为105.55亿美元。

 

汇丰、瑞银、渣打、摩根大通等众多银行年报中都披露了麦道夫相关案件的诉讼情况及相关支出,如汇丰银行在运营支出中列出了2013年支付麦道夫案相关诉讼成本2.98亿美元。

 
 
雷曼迷你债的赔付
 
 
 

2008年 9 月 15 日,雷曼兄弟突然宣布破产后,雷曼迷你债面临巨额损失,其偿付问题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在香港、新加坡都发生投资者的集会、请愿事件。

 

香港的情况。根据香港证监会公布的信息,截至2008年9月30日,香港地区市场发售的与雷曼相关的未到期非上市零售结构性票据金额约为156亿港元。由于投资门槛较低,仅为4万港元,涉及投资者高达4万多人,分销商包括21家银行和3家证券公司。在香港金管局和证监会的干预之下,2011年4月,香港参与分销雷曼迷你债券的银行联合宣布,同意让24个系列(一共有36个系列)的雷曼迷你债的持有人取回70%至93%的本金;银行也同意额外提供最多15%的“特惠款项”。也就是说,部分雷曼苦主最多可以拿回85%至96.5%的本金。

 

新加坡的情况。新加坡的雷曼迷你债投资者约1万人,总投资额为6.6亿元新币(约30亿元人民币),分销商包括银行和证券公司等10家金融机构。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建议银行安排一些专业人员,帮助投资者回顾投资过程,如果是被误导,就要提出证据,如果是有知识和经验的投资者,就要自己承担风险。经过协商,到2009 年1月,在1万名购买了迷你债的散户的5381宗投诉中,已有5127宗投诉经过评估和做出决定。其中,2974宗获得赔偿或部分赔偿,占58%。1282宗获得100%的赔偿,占25%。补偿比例最高的是由银行发出的雷曼迷你债券,因为它的购买者大部分是缺乏投资经验且英文程度不高的老年人。而大部分由有经验的投资者购买的证券公司发的迷你债补偿比例仅有13%。

 
 
对上述案例的分析
 
 
 

(一)在货币市场基金案例中,由于货币市场基金公认为风险较低的投资,若由于投资品发生违约、降级、利率突变等原因跌破1元面值,可能会引发客户大量赎回,进一步造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和投资亏损,甚至导致基金清盘,造成基金公司的声誉风险乃至其他旗下基金受拖累。这种情况确实发生,如2008年9月Reserve Management基金公司规模650亿美元的Primary基金跌破面值,而后清盘,引发其旗下25支基金遭遇巨额赎回。因此发行人或母公司不得不在出现问题时给予支持,寄希望于未来投资市值能够回升(在金融危机前,确实多数基金的市值在支持后能很快回升)。金融危机中,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巨额赎回造成了金融市场恐慌性抛售和资产价格进一步下跌恶性循环的系统性风险,雷曼的破产使得人们不再信任任何曾经信誉卓著、人们有信心其“大而不能倒”的机构,这时要救市只能靠政府了,国家信用是刚兑的终极信用支撑。美国财政部和美联储向货币市场基金提供救助也是史无前例的。这反映出即使是严格的资产隔离机制也难以抵御系统性风险所带来的刚兑压力。

 

发起人支持这种做法也存在很大争议。穆迪报告指出,基金的母公司如果是银行,会被认为将存款保险安全网延伸到非存款保险机构,这种隐性担保导致基金存在应纳入发起人或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提取风险资本的问题。

 

在金融危机后,美国和欧盟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都进行了改革。美国SEC在2014年7月通过新的监管规定:自2016年起,主要投资于政府债券的货基和销售给零售投资者的货基可以继续采用固定净值方式(CNAV:constant net asset value或stable NAV ),向机构投资者销售、主要投资于公司债券和免税市场政债的货基必须采用可变净值(VNAV:variable net asset value,或floating NAV)的定价方式。欧盟则规定继续采用固定净值方式的货基必须保留基金规模3%的资本缓冲(capital cushion)。可见,产品会计核算方式、收益表现形式对资产管理人是否容易形成刚兑义务有很大影响,固定净值和中国预期收益率型产品类似,容易被客户接受(固定净值的基金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保本浮动收益产品,虽然“保本”不是承诺,但是市场惯例),但也容易使客户形成刚兑预期。从上述案例以及监管应对来看,我国监管部门提倡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以形式带动实质转变的思路是可行的。

 

(二)在麦道夫案和雷曼迷你债案例中,银行都存在明显过失。因此若不赔付,客户提起诉讼,银行也会败诉。故而银行往往会和客户协商赔偿方案争取和解。这种“刚兑”和上述发起人支持可能做得较为隐蔽不同,属于过失赔偿。

 

投资于麦道夫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包括以自有资金投资和以资产管理客户的资金投资)主要存在对麦道夫基金尽职调查不够充分的问题。一些银行、投资经理不仅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投资于麦道夫基金的产品,自有资金也有投资,反映出他们确实并未发现麦道夫的骗局,而并非和麦道夫合谋蓄意欺诈客户。法国基金经理Rene-Thierry因将所管理的14亿美元客户资金和上千万美元自己家庭和朋友资金投资于麦道夫而自杀。而摩根大通的私人银行部门和另类资产管理部门均曾考虑将麦道夫基金纳入投资平台,但因尽职调查未得到麦道夫的配合而放弃;摩根大通的衍生品投资部门曾将3亿美元自有资金投资于麦道夫证券联接式基金,但因其业绩可疑而赎回投资。这也表明银行若真正进行尽职调查是能够发现麦道夫基金问题的(麦道夫基金拒绝投资者对其进行深入的尽职调查。据麦道夫破产清算受托人Picard律师调查,麦道夫至少13年间没有进行任何债券买卖,完全以投进来的资金应对赎回)。

 

雷曼迷你债的销售机构主要是存在误导销售的问题。尽管雷曼迷你债引爆的原因是金融危机和雷曼倒闭,但雷曼迷你债本身就是复杂、高风险的衍生品投资,产品明确表示不接受美国人购买,说明在美国是禁止销售的。而香港、新加坡的销售机构为了销售佣金向普通投资者甚至退休老人推销。新加坡迷你债的销售合同一般都是英文,一些不懂英文的、受教育程度较低的投资者,听从金融机构营销人员的建议签字,明显存在误导。即使新加坡的英文合同和香港的中文合同中都有风险自负的字句,但对风险提示不够充分,基于对雷曼兄弟和金融机构销售人员的信任,以及对CDO、CDS 的不了解,而且产品名称为债券、风险评级较高,投资者误以为是风险较低的产品。雷曼迷你债系列三这一产品,标准普尔和惠誉给这个合成CDO的信用评级为AA,但由于其结构的复杂特性,该产品的实际风险远高于AA的信用评级。香港雷曼苦主大联盟盟主陈光誉说“香港人基本上都非常信任银行,不管开户还是签什么协议,都是一大堆文件,但人们通常不会详细去看完,基本上是银行职员说签哪里我们就签哪里,有人从来就没有拿过合约副本,因为都相信银行。”据报道香港的银行人员向退休人员营销迷你债时称它“和定期一样可靠,但是有更高的收益,是最适合退休老人的投资产品”。经过雷曼案,香港和新加坡都加强了对理财适销性的合规监管要求

 
 
对我国资产管理业打破刚兑的启示
 
 
 

从融资方式来看,一般划分为直接融资(投资者投资股票、债券,清晰知道自己所投资的企业)和间接融资(存款人只知道钱存入金融中介机构,不知道资金最终投向)。资产管理本质上属于直接融资,投资方的收益取决于其最终投向,但投资者对最终投向的了解取决于资产管理机构的信息披露程度,以及投资者对所披露信息的理解程度。在信息披露不清晰、刚兑的情况下,就把资产管理做成了间接融资。即使在信息披露较为清晰的情况下,如客户购买公募基金,由于是组合投资,客户也未必了解、关注最终投向。客户在选择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理财时,既会选择最终资产投向(资产大类或具体项目),更会选择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的品牌对投资或多或少起到了隐性信用增级的作用。有人说“财富管理首先就是信任”。客户信任资产管理机构的专业能力、职业操守,才会将自己的财产委托其投资。这也使得资产管理业在刚兑问题上呈现出问题的复杂性。

 

资产管理业务中,要做到“卖者有责,买者自负”,需要清晰划分双方责权利。多数人认为,资产管理业务双方是一种信托关系,“买方”是委托人,“卖方”是受托人(并非简单的买卖关系)。在卖方对买方进行了产品适销性评估、清晰揭示产品风险,并已尽到受托责任(执行适用的法规和诚信标准,按最大化客户利益原则行事,公平对待客户)的前提下,才能由买者自担风险。而如果卖方未能尽到受托责任,则可能应负有对买方进行一定赔偿的义务,否则也会引发声誉风险。

 

责任划分的难点。一是在于卖方是否有误导销售。卖方在销售前是否都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通过客户签字、抄录关键条款、留存录音录像等方式,可以较好地留存证据。银行业协会在2015年4月发布的《商业银行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与代销理财产品的规范标准和销售流程》中要求“逐步实现信托公司以录音或录像方式保存营销记录”,银行理财“对于部分风险较高的产品在销售的过程中可以进行录音、录像,以备查验”。这在成熟市场也是较普遍做法。    

 

二是在于卖方在对投资产品的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是否能充分尽职,并及时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特别是如果按信托责任的高标准,要按最大化客户利益原则行事,更不易做到。对于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投资,由于信息公开、市场价格透明,判定还相对容易,投资经理的市场判断错误并非不尽职,风险只能由投资者承担。而对于非标准化的项目投资,如果最终暴露风险,要证明卖方在投前投中投后全流程都做得毫无瑕疵、无可指责,可能较为困难。由于信贷和类信贷市场上本来就存在信息不对称,项目融资方的蓄意隐瞒不利信息或市场等各种因素发生变化导致风险,可能都会被归为卖方不够尽职。

 

即使卖方既未误导销售、也尽职合规了,是否仍须赔付投资者可能有诸多需要考量的因素。一是对卖方自身信誉的影响。单个产品的违约可能引发对发行机构的不信任,导致其他投资者对这一机构的此类产品、其他产品、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投资者对这一类机构的产品减少投资或索取更高的风险溢价。例如近年信托发生一些违约案例,虽然最后有惊无险地基本兑付了,还是引发了投资者对风险的忧虑,使信托业增速放缓。这是打破刚兑的先兆,并非坏事,但投资者可能会过度反应,对这一机构或这类产品从此索取更高的风险溢价、投资意愿大大降低,可能造成这一机构甚至行业的流动性风险,使原本安全的投资因资金无法接续出现风险。国内银行理财在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发生过一些QDII产品严重亏损的事件,对这些银行声誉也造成一定影响。外资银行一些在国内发行的理财产品亏损,造成其理财业务发展并不理想。二是对买方的影响程度。在和国外资产管理机构的交流中,我曾问及代客投资亏损怎么办,答如果客户亏损10%,可能会抱怨、赎回;亏损20%,可能会结清账户,再也不和这家机构发生业务往来;亏损30%以上,客户可能会提出诉讼,资管机构则需要证明自己已尽职合规(数字仅为举例说明)。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己方流程无瑕疵,一般不会赔付客户。但像雷曼案和麦道夫案,客户亏损严重、并且发生亏损的客户群体较大,可能引起集体诉讼,己方也存在过失,就会赔付。

 

打破刚兑的条件。一是需要资产管理机构做好准备,尽量减少其负面影响。包括资产管理机构对投资项目要尽职调查,产品信息要充分披露;产品设计上尽量避免过度复杂、甚至对客户不公平的设计;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的方式,使得即使组合中少数项目出现风险,整个投资组合的损失率有限;从封闭式预期收益率型产品(给客户一个预期收益率的预测区间并没有错,但在我国已形成实际上的保证承诺)向开放式净值型转型(客户可以随时选择赎回止损,强于到期才突然得知不能如预期获得兑付),降低客户的刚兑预期;持续进行投资者教育,引导客户选择合适的产品,对客户做产品适销性评估,高风险产品只能销售给合格投资者;而且在销售时要指导客户分散投资,避免将全部资金集中到个别产品上,更不能多人合资来达到高风险产品的起售金额(例如媒体报道出现问题的诚至金开1 号信托产品,有投资者用全家十个兄弟姐妹的拆迁补偿款购买了这只产品)。

 

二是需要社会各方创造更有利的外部环境,媒体、政府、监管机构和法院的正确引导。为防范刚性兑付打破时出现的市场恐慌,监管机构应深层次地研究和解决相关监管问题,早做应急预案,完善金融稳定机制,防止刚性兑付危机一旦发生迅速蔓延,引发金融和社会动荡。司法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司法程序和金融申诉机制,遇到此类事例充分征求专家意见,既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要科学合理判定卖买双方的责任,初期会非常困难。而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法院对信托纠纷积累了大量判例,使信托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处理,并促进了信托立法和监管的不断改革,保障了信托的健康发展。

 

正是因为社会一直都在等待打破刚兑的事例,如果哪家机构出现这种事例,会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对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而且在中国“维稳”传统浓厚。只要客户闹事上访,可能政府、监管机构也会要求银行尽量满足客户要求。如果客户诉讼到法院,法院可能也会对个人客户相对倾斜,多数情况下可能会判金融机构(“深口袋”)败诉赔付。这些都是金融机构在刚兑中不能不考虑的因素。

 

此外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例如合格投资者最简单的判别标准就是其收入或投资金额,但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人其投资判断能力、风险承受能力也是有很大差别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测机制亟待完善。虽说要加强投资者教育,但资产管理业本来就是专家理财,是为了减少客户麻烦、不可能人人成为投资专家,真正能判断资管产品风险程度的专业投资者可能更适合做股票等直接投资。多数客户只能听客户经理推荐的结论(风险高低、预期收益率高低)、看产品评级。目前的银行理财产品是由银行自行评级,只要在符合监管规定的硬性要求内,银行尽量都会将产品评为低风险级别的。那么是否需要给所有资管产品做外部评级?外部评级会增加成本,但是否能真正起到作用?

 

中国打破刚兑的难点更和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有关,过去多年的快速发展,使得资产管理机构的各项投资收益较高、整体风险较小,即使出现个别风险,也能消化,但现在经济“三期叠加”,下行压力大,投资风险有所增加。而客户还没经历过资管产品的亏损,对机构的信任程度高。刚兑分为产品层面的和机构层面的。“大而不能倒”就是机构层面的刚兑。如果仅是产品层面的,机构有动力去自我消化解决。到了机构层面的,就需要保障机制比如存款保险、信托保险基金,我国《存款保险条例》已经正式公布并将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强化了机构层面打破刚性兑付和合理开展风险定价的制度基础。但像美国货币市场基金这种缺乏保障机制的产品,或保障机制被击穿的,最后需要国家信用才能拯救这一行业。虽说“亏损是最好的投资者教育”,但这个过程也是非常惨痛的,如何妥善解决需要智慧。夏斌认为刚兑问题是全社会道德风险的体现,其解决要“看执政者的水平”。

 

在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道路上,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国外在解决刚兑过程中的有效做法,创造条件减轻刚兑打破产生的不良影响,引导参与主体在法制框架下规范运行,保障市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资产管理业务良性发展。

 
 

(周琼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陈剑为银监会现场检查局副处长。本文为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机构意见。本文原标题为《从国外案例看我国资产管理业务打破“刚性兑付”的难点》)

 

本文参考书目:

1.巴曙松,《从港雷曼迷你债风波透视资产管理行业调整》,《中国金融》2009年第1期。

2.侯杰,《怎样看刚性兑付利与弊》,《投资北京》2014年第12期。

3.康宇、殷赅,《美大银行拒绝为麦道夫骗局埋单》,《第一财经日报》2014年7月2日。

4.林伟斌,《“香港雷曼迷你债”事件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国期货市场年鉴(2009)》。

5.明丽、张晓蕙,《破解迷你债中合成CDO的结构和风险之谜--以“雷曼迷你债系列三”为例》,《金融教学与研究》2011年第4期。

6.秦伟,《摩根大通遭罚20.5亿美元始末》,《21世纪经济报道》2014年1月9日。

7.仇京荣,《美国银行业的信托业务》,《当代金融家》2014年11期。

8.舒时,《专访香港雷曼苦主大联盟盟主陈光誉:迷你债“苦主”是如何索赔的》,《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8月15日。

9.苏薪茗,《银行理财业务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

10.吴晓灵,《打破刚性兑付让资金流向实体》,《证券时报》2014年6月23日。

11.夏斌,《非常时期必须采取非常政策--基于当前中国经济困局的分析》,《探索与争鸣》2014年11月。

12.杨沐,《从雷曼迷你债事件看新加坡对突发事件的治理》,《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第2期。

13.张海阳、厉大业、彭劼,《关注金融市场“刚性兑付”现象》,《银行家》2014年第9期。

14.周东海、刘潇,《美国的“刚性兑付”案例及其启示》,《资管研究》2014年第1期。

15.朱永绯,《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思考--“迷你债”、KODA事件启示》,《南方金融》2010年第5期。

16.邹晓梅,《刚性兑付不应持续》,《中国金融》2014年第8期。

17.《中国财富管理系统论坛--改变传统财富管理的创新力量》,《财经》2012年10月。

18.Moody's,“Sponsor Support Key to Money Market Funds”, 2012. http://www.alston.com/files/docs/Moody's_report.pdf

19.Bill Alpert,“Santander Heaps Insult on Madoff Injury”,Barrons,Feb. 23, 2009.

20.Jose de Cordoba,“Banco Santander has sweetened a compensation deal for selected private-banking”,Wall Street Journal,Feb 1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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