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银行业的信托业务

作者:仇京荣 日期:2014-12-28 12:36:26

中国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从法律实质看已属于信托法律关系,且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控股信托公司。读一读本文所讲述的美国银行业的信托业务,可为中国商业银行下一步开展信托业务提供理论

美国银行业的信托业务-当代金融家

多位金融家均在近年两会提案中提出修改《商业银行法》特别是第43条的建议,呼吁解除分业经营的法律限制,允许商业银行从事信托业务。毕竟,中国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从法律实质看已属于信托法律关系,且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控股信托公司。读一读本文所讲述的美国银行业的信托业务,可为中国商业银行下一步开展信托业务提供理论和实践启示。

 

信托这种起源于英国的受托管理财产方式迄今已有900多年历史,当银行业出现后,作为信用机构的银行进军信托业务优势尽显。

早在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储备法案》(Federal Reserve Act)就授权联邦储备理事会“以专门许可的方式,允许提出申请的银行根据理事会制定的规则或规章,担任受托人、执行人……”

 

逼出的地位

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美国的银行信托业务做得并不出色。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银行的信托部门甚至被嘲笑为“亏损带头人”(loss leaders)。那时的银行提供信托服务是为了吸引富有的客户,许多客户将银行的信托部门当成和某一机构做生意的附加便利,而不是将其作为高投资回报的来源。

就企业某个部门而言,是否有地位取决于是否能为企业创造利益,盈利越大地位越高。在“亏损带头人”年代,银行的信托部门在银行中基本没有什么话语权。

到20世纪80年代,随着管制的放松以及来自共同基金和投资银行的竞争,银行的信托部门不再是银行主流业务的附属品,市场给予其与其他资产管理部门比肩的机会,而银行信托部门把握住了这一机会。

1995年,美国银行业投资管理和信托业务的股东价值达750亿美元,占银行业市场资本总额的20%。1997年,50家信托业务最强的银行将其全权托管资产(discretionary trust assets,即为富有的个人提供的资产管理)提高了22%,达到3.5万亿美元;受托资产(fiduciary assets,即为养老基金、房地产或其他信托业务进行的资产管理)也增加了28%,达到18.3万亿美元,在创造利润的同时也为银行赢得和保留了大量客户。此时,银行的各种信托服务业务的回报率一般都高于其他费用收入部门,其利润增长率也高于银行各部门平均水平。

 

清晰的业务品种

美国银行业信托业务分资产管理和账户保管两类,资产管理包括个人资金管理、个人信托和零售共同基金、固定收入和固定缴款养老金及公司现金管理;账户保管业务包括雇主信托、国际保管业务、国内保管业务、公司信托和美国存托凭证的支付代理。

1978年,国会通过《国内税收法案》,其中第401(k)节为银行信托提供了重大利好。由于第401(k)节允许员工将部分税前工资存入一个储蓄计划,积累至退休后使用,且允许税前缴费,以及政府不对个人退休账户赚取的红利、利息和资本所得征税,只是退休后取出资金时征税,这大大刺激了401(k)计划的发展。同时,在401(k)计划中,个人可获得不受“最低投资起点”限制的优惠,并且可选择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投资于专业化管理的基金。正因如此, 401(k)大受欢迎,到2013年,其资产规模已达3.5万亿美元,参与人数超8800万,银行信托由是取得大蛋糕,其不仅经常为客户建立401(k)计划提供记录保留和技术帮助,也为其他的外部人员提供类似服务。

信托基金是银行信托业务之一,它将不定数量的遗产、退休金账户、信托资产集合起来形成一个基金进行投资管理。由投资公司管理的共同基金与银行信托基金很相像,在共同基金中,投资者的资金被也是被集合起来,由专业顾问进行交易。但是共同基金与信托基金还是有一些实质性区别,向共同基金投资的投资人可以选择不同基金所使用的各种交易策略;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要求共同基金以净资产值赎回其持有的份额,在任何时候将其投资变现。相反,银行信托基金的投资人受到信托条款的制约,在投资策略上几乎没有什么选择的余地。此外,两者在监管体制也不同,共同基金由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根据《投资公司法案》(Investment Company Act)进行监管,而银行信托基金则由银行监管者根据联邦和各州的各种银行法案进行监管。

银行信托业务的收费方式主要是根据客户资产的本金价值对信托服务直接收取费用。信托部门针对富有的企业家、企业高管和自由职业者的不同偏好提供各种服务,包括财务计划、经纪业务以及多样化资产管理的账户,这种账户是一种一揽子账户,按与资产的比例来收取年费,比例一般在1%~3%。还有一些银行将对资产组合的管理转让给银行之外的经理人,包括雇用银行竞争对手的共同基金来管理客户的资金。

由于银行信托部门在接受信托时按比例收取了一定的费用,所以一些州法律禁止银行双重收费,如纽约的《银行法案》就禁止银行再以信托基金的名义收取费用、佣金或报酬,这些费用必须由受托人来承担。1997年后,纽约立法机关修改了《银行法案》,特别授权银行就信托基金投资于共同基金的投资活动收取费用。

 

地盘争夺战

银行在信托业务方面面临着来自其他金融服务公司,如先锋基金(Vanguard,美国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富达(Fidelity)和大都会人寿(Metlife,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务和退休养老产品供应商之一)等机构的竞争。调查显示,2002年银行和存贷机构在信托服务市场中只占40%的份额。

银行做信托,还动了以信托为本的信托公司的“奶酪”。1917年, 位于美国密歇根州东部旅游胜地的贝城第一国民银行(First National Bank of Bay City,一家在联邦注册的银行)在获得所需的批准文件后开始经营信托业务,这下惹恼了根据密歇根州法律有权经营同样业务的一些信托公司,它们向州司法部长提出控告,以全国性银行获得经营信托权利违背密西根州州法以及美联储的行为违反美国宪法为由,质疑全国性银行的此项权利的合法性。州司法部长于是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入禀州最高法院,质疑银行经营信托业务的权力。

 

银行在信托业务方面面临着来自其他金融服务公司,如大都会人寿(Metlife)等机构的竞争。图为大都会人寿内部

 

银行在抗辩中详细陈述其联邦许可状、国会法案授予的权力以及美联储根据国会法案进行的权力。密西根州最高法院裁定支持州司法部的主张,裁定国会无权将讼争条款所涉及的权力授权给美联储,因此国会法案11(K)节无效。但是美国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州最高法院的裁定。

 

说案:银行信托责任

信托部门虽是银行的盈利大户,但也是责任最重的部门。为什么呢?因为银行的其他部门与客户之间是一般合同义务,而信托部门与客户之间则是特殊的受信义务,也就是说,信托部门要像对待自己的财产那样对待客户的财产。受信义务是所有合同义务中要求最高的义务。这是因为,根据人的利己本性,为他人管理财产,有人可能会偷懒,有人可能会冒险。基于此,法律要解决的是规制受托人的懈怠和冒险,使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始终处于收益和风险平衡的状态。

早在1830年,马萨诸塞州法院就在一个判决中确立信托投资活动的“谨慎人”规则(prudent person rule)。然而,各州法院在这一规则是否允许投资普通股产生分歧。一些州采用的立法创制了“法定列表”,具体规定那些属于慎重投资的证券。最初,这些列表并不包括普通股股票。二战后,美国许多州放宽对“谨慎”的认定标准,允许受托人投资股票。1950年,科罗拉多州修宪,允许信托资金投资与普通股股票及公司债券。1963年,22个州制定《模范谨慎人投资法案》(Model Prudent Man Investment Act),对受托人的投资放松限制。

尽管法律对对“谨慎”的认定标准逐渐放松,但是,当信托利益人的财产受到损失时,他们仍然认为受托银行未尽谨慎义务,许多银行因此被告上法庭。

案例一:事后诸葛亮可取吗

纽约银行(The Bank of New York)设立一个自由裁量的共同信托基金,根据《银行法案》相关规定,银行要对受托行为做定期清账报告,然而,基金受益人的监护人和律师对报告中披露的四项投资表示了异议,并因此对银行提起诉讼。

初审法院在简易判决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到纽约上诉法院。上诉法院支持了初审法院的观点,认为任何单笔的投资记录都不应该被视为单一的行为并以独立存在的状况审视,单笔的投资决策可能会受到基金整体业绩考虑的影响。比如,某些单笔的证券投资决策部分设立在基金的多元化,或以实现整个基金的最佳税务安排基础之上。没有证据表明,信托基金的损失源自不谨慎或疏忽大意。相反,有证据表明,每项决策作出时都有充分重视。很显然,事后考察认为另一种方法本可能获得更多的收益,这样的证明是不充分的,不应要求投资必须是绝对无误的,也不应要求受托人在投资决策时有充分的预见性。

案例二:投其他基金妥当否

纽约的在线银行和信托公司(On Bank & Trust Co.)设立了一个可自由裁量的信托基金,该基金的一部资金投到了共同基金,对此,基金持有人的监护人认为,根据《银行法案》,OnBank被禁止通过将管理责任转移给共同基金来履行其受托职责。

纽约法院上诉庭认为,正如遗嘱检验法院观察到的那样,通过保留买入、持有或卖出共同基金份额的最终权利,受托人依然保留对投资的最终管理控制权。虽然共同基金承担了选择单个投资项目的责任,受托人通过选择其投资目的与信托的投资目的一致的共同基金,保留对信托的控制。另外,几乎在持有人提出请求之后马上就可以赎回共同基金的份额,这同样也使得受托人能够保持对投资的紧密控制。因此,法庭得出结论,信托基金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共同基金没有构成对其管理职责的不当委托。

案例三:投机还是投资

1982年,约1250个单个信托受益人起诉第一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银行(First Alabama Bank of Montgomery)起诉银行将包含这些信托本金的某些资产投资于两个共同信托基金、一个债券基金和一个股权证券。这些单个信托受益人认为银行在购买和售出股权证券基金时不谨慎。庭审中,双方均请出若干专家证人就投资稳健性标准做证。初审法院认定,银行购买24个指定的股权证券基金证券中的17种是不谨慎的,出售剩余7种证券中的5种的行为是不谨慎的。

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认定,初审法院在实施裁决中支持原告没有错误,“对受托人在进行投资活动时的全部要求时,他应当忠实行事,并稳健地行使裁量权……谨慎、周到并精明地管理它们自己的事务,考虑到可能的收入以及投资资本的可能的安全性,对他们的资金进行永久性处置,而不是进行投机”。

案例四:自我交易

位于伊利诺州马顿市(Mattoon, Il.)的中央国民银行(Central National Bank)设立信托部门从事信托业务,货币监理官(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在对信托部门进行调查后于1987年签发了一封意向通知,表示打算撤销对银行的信托业务许可。

法官认定,银行违反了监理官制定的许多规章,进行了很多不谨慎操作。在审查行政法官的命令时,监理官支持行政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但认为处罚过轻,于是发布撤销银行信托业务的通知。

 

中央国民银行不满货币监理官撤销其信托业务许可的通知,最终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七巡回区提起上诉。图为位于华盛顿的中央国民银行大楼

 

其后,银行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七巡回区提起上诉,要求撤销监理官的通知。巡回法院认为,银行信托经理奥尼尔(Malcolm O'Neill)以每股11美元的价格购买了2万股飞鹰银行公司(Eagle Bancorporation)的股票,22万美元的买价占信托基金总资产超过20%。飞鹰公司是一家中型未上市公司,它拥有小型未上市银行,它的股票被集中持有,很少被交易。1985年,飞鹰公司股票唯一的换手价格是11美元,这进一步证明这一股价不是可信赖的市场价格。由于奥尼尔和银行的董事长、一名董事、第一大股东都拥有飞鹰公司的股票,银行的董事长还持有飞鹰公司的收购目标的股票,因此不可认为奥尼尔的行为是明智和不偏私的。而且,购入飞鹰公司股票的行为还破坏了信托基金多元化投资。很清楚,银行未能采取合理步骤判断11美元是否是公平的估值,且银行在为信托基金购买飞鹰公司股票是其内部人士持有这个公司的很多股票,因而银行进行了自我交易,这些事实使得交易不审慎。据此,驳回银行起诉撤销货币监理官通知的申请。

本案的主审法官之一是美国著名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法官。波斯纳法官是当今全球法律经济学巨擘,2013年,汤森路特曾预测他有望荣膺当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案例五:全部投资于单一项目是否妥当

林肯第一银行2004年因对其受托管理的财产所遭受2100万美元的损失判定承担责任,因为银行的信托部门将信托资产完全投资于伊士曼柯达公司(Eastman Kodak Co.)的股票中。

原告认为,在没有迫切性理由的情况下,银行将资产完全投资于伊士曼柯达公司。州法院法官判定,银行本应意识到,从1974年起至这个世纪末,银行有理由将信托资产投资于别处,伊士曼柯达公司显然一直管理不善。

 

风险有人管

除了信托委托人或受益人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对银行信托的行为进行监督外,银行监管部门也非常重视银行信托风险的监管,因为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托业务竞争更加激烈,客户也更复杂,更有见识,银行信托部门开发了复杂的产品与投资战略,其中包括了潜在风险和与其收益都很高的产品。

银行业经常为单项收费进行账户包装,提供财务计划组合、经纪业务以及资产管理服务。因此银行是否采取了适度的管理方法控制风险为监管者特别关注。1996年,美国货币监理署和美联储理事会公布了风险管理指导方针用于指导银行信托业务。方针规定:银行的信托业务经营必须完全结合到银行的风险管理过程中。货币监理署的指导方针至少直接针对“合适风险测度与控制是否统一,相关管理报告是否属实,以及是否与延续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程序一致”进行管理;美联储的指导方针要求检查人员重点检查银行的信托业务是否有效。

 

结语

对美国银行业信托,我们可来总结一下其特点:

特点一:特别强调受托责任。受托责任是在谨慎原则下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相当于在管理他自己的投资时谨慎地采取行动,银行的信托经理只能把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作为唯一的目标。

特点二:强调以服务为基础的收费而不是与客户分利。美国银行业信托的盈利来源是按管理的资产比例收取费用,而不是像中国的银行那样“留足客户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承包制。从法律意义上讲,分利模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托行为,而是共同投资行为,也就是说客户以资产投资,银行以劳务投资。共同投资模式下,银行可以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但是,一旦出现亏损,银行应当与客户分担亏损。

特点三:以自身优势开拓信托业务。经管账户是银行特有的优势,银行的信托部门依托这一优势开发了401(K)养老金计划,在养老金信托市场中占据相当大的市场份额。还有银行的信用和生命周期均远远高于其他企业,银行信托部门利用这一优势大力开拓遗嘱资产信托,成为其他信托机构难以撼动的业务领域。

特点四:法院处理信托争议娴熟。信托业务在美国已有上百年的历史,法院积累了大量判例,使信托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处理,并促进了银行信托立法和监管的不断改革,保障了银行信托的健康发展。

 

 

本文参考书目

1.莉莎·布鲁姆(Lissa L. Broome)、杰里·马卡姆(Jerry W. Markham)著,李杏杏、沈晔、王宇力译,何美欢审校:《银行金融服务业务的管制案例与资料》。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版。

2.莫娜·J·加德纳(Mona J. Gardner)、迪克西·L·米尔斯(Dixie L. Mills)、伊丽莎白·S·库珀曼(Elizabeth S. Cooperman)著,刘百花、骆克龙、张庆元、张大威译:《金融机构管理 资产/负债》。中信出版社,2005年5月版。

3. Jonathan R. Macey,Geoffrey P. Miller,Richard Scott Carnell:Banking Law And Regulation(Third Edition),中信出版社2003年7月影印版。

 

   (作者单位为中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其所在机构无关。本文原标题为《美国银行业的信托业务》,刊载于《当代金融家》杂志2014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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