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信托董事长杨小阳:泛信托时代的法律与文化

作者:杨小阳 日期:2014-10-11 19:03:43

随着泛信托时代的到来,对于越来越多的“类信托”业务,监管法规将更显得捉襟见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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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阳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随着泛信托时代的到来,对于越来越多的“类信托”业务,监管法规将更显得捉襟见肘。
 
  随着政策逐步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的放宽,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都相继参与资产管理的盛宴之中,因此有人说,现在社会进入了泛资产管理时代。我认为,更准确地讲,是进入了泛信托时代。这不仅因为信托业经过近年来的迅速扩张,在2013年全行业受托资产规模已达到10.91万亿,远远超过保险、证券等,成为全国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子行业,更重要的是各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或理财产品形式下的“信托制度”实际上已成为金融行业,甚至是现代社会运行机制的基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一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单地说,信托是一种为了他人利益或一定目的管理财产的一项制度安排,也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核心要义是“信任与托付”。
  现代社会结构下的金融机构,无论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还是信托公司,本质上都因为有投资者(或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者)投入资金,金融机构根据双方事先签署的合同或达成的约定,按照特定的投资方案,在合理的风险水平上为投资者谋取合法合理的利益。从一般意义上讲,这些金融机构对投资者都承担着信托责任。金融机构的承诺变为责任并得以实现,靠的是信托制度的安排。
  在泛信托时代,各类机构资管业务互相交叉,其他资管机构可以更多地经营类信托业务,开展与信托公司同质化的、因“信托”而产生的资产管理业务。其特征主要有四点:一是资产管理主体更加多元,除信托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金融机构均被赋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二是资产管理市场更加统一;三是投资业务领域更加融合,各类资产管理机构投资领域虽各有侧重,但通过银信、银证、银保、信政、信保、信基等合作,相互之间的投资壁垒已经打通,业务融合势头强劲;四是依托法律关系更加趋同,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上体现为典型的信托关系。
  这种情况必将削弱信托公司原先拥有的综合信托业务专营权,信托公司以“跨市场配置”和“多手段运用”为特点构筑的传统经营方式必将遭遇正面竞争。在市场层面,资产管理业务参与主体增多,混业经营趋势愈加明显,同时随着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异地营销机构设立管制的放松,行业内部的竞争也将加剧。信托业务边界将日益模糊,信托公司独有的制度红利以及非完全竞争的局面将被打破,信托公司经营及信托产品的竞争力面临严峻挑战。在监管层面,《信托法》实施十余年,但行业立法仍是空白。尤其在“泛信托时代”,监管上赋予其他金融机构更加宽松的环境,在客户门槛、业务准入、监管标准、分支机构设立、业务创新等方面,其他机构具有明显的监管优势。信托公司长久以来面临的以规范、“打压”为主的监管环境愈显严苛。在信托公司自身层面,信托公司快速发展的背后是简单借助制度优势和先发优势的现实,发展模式粗放,核心竞争力还未真正形成,主要表现在综合金融服务优势没有真正发挥出来;产品单一,同质化且流动性不足;营销渠道存在短板;人力资源受到冲击等方面。
  对于当前的信托业而言,《信托业法》的长期缺位使监管目标不够明晰统一,同时过分依赖机构监管导致部门立法较多,多头立法浪费了有限的立法资源,也降低了监管效率。我国早于2001年便出台了《信托法》,但《信托法》只是对信托当事人、信托行为、信托法律关系等做出了规定,相关配套法规并不完善,尤其是业务操作过程中的相关配套不到位。在法律体系中,《信托法》属于民商法范畴,缺乏对信托业的具体规定和对信托业监管的规定。
  如果说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的监管尚有《信托法》作为依据,那么随着泛信托时代的到来,对于越来越多的“类信托”业务,监管法规将更显得捉襟见肘。除信托公司明确受《信托法》约束并直接受银监会监管之外,其他各类机构大多刻意回避或模糊其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进而导致是否适用该法模糊不清。
  随着各类金融机构争相经营类信托业务,信托业已演变为从事信托业务的所有金融机构的总和或相应业务的市场总和。在分业监管体制下,信托业难免陷入经营运作的法律困境,《信托业法》亟待出台。《信托业法》不仅是针对信托机构的法律,也是对泛信托的法律规范,凡是为市场中所有机构或个人提供理财服务时,都应该遵守统一的法律规范。
  信托公司是为机构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自然人)服务的金融机构,历史上经历过从客户出发再到产品的阶段,目前演变为从产品出发再到客户的阶段,我认为,未来信托行业在泛信托时代的条件下,必将在一个更高层次上回归到从客户出发的原点。
  在泛信托时代,现代社会的政治与法律架构之所以能够得以搭建,与信托制度“信任与托付”的核心理念密不可分。因为有股东对职业经理人的“信托”,才有公司治理,即现代企业制度。学校教育孩子,医院收治病人,老人在养老院颐养天年,都是人们对这些服务机构的信任和托付,在这些机构中,承诺--责任--实现承诺,是靠信托制度完成的,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形成了信托关系,这些社会机构也相应承担了信托责任。同样道理,这种形式推广至经济领域、社会领域,甚至政治领域,乃泛信托时代。
  与泛信托时代相适应的是泛信托文化,而信用体系则是泛信托文化的基石。长期以来,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我们付出过惨痛的代价。因为诚信失守,假冒产品、虚假广告、商业欺诈、学术不端、恶意拖欠等现象屡见不鲜,已成为人人痛恨的公害,也成为和谐社会发展的最大障碍。中国信托业经历过多次整顿,发展历程之所以如此曲折和艰难,深层次原因也在于社会信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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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提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主张“言必信,行必果”,把“信”作为立身处世的前提、社会交往的原则和从政治国的准则。图为孔子像
 
  有人将我国社会信用的缺失归结为国人的素质,我认为这是不正确的。中国是一个传统的礼仪之邦,一个具有五千年历史的诚信大国。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提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主张“言必信,行必果”,把“信”作为立身处世的前提、社会交往的原则和从政治国的准则。中国向来信奉儒家“五常”--“仁义礼智信”,历史上也不乏诚信、守信的例子,可见中国文化并不缺乏诚信的元素。那么为什么一个文明古国到了现代社会却突然找不到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支点了呢?为什么过去经常被我们称为“尔虞我诈、利欲熏心”的西方世界,现在看来,却要远比我们这个礼仪之邦更有诚信了呢?我认为,原因很多,最主要的是我们处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期造成的。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认为,传统的中国乡村是熟人社会,人们之间的信用靠的是公认一致的“规矩”,这种规矩可称为“地方性共识”。在工业化背景下,随着经济开放,社会多元、人员流动,这种建立在“地方性共识”上面的信用体系逐渐趋于解体。新中国建立后,实行计划经济,主要依靠国家信用支持,这直接导致社会信用发育不足。而在市场经济下, 国家信用退缩后,社会信用却没能成比例地放大, 从而导致社会信用的缺失。生长于农业文明土壤内的信用体系被打破,而与工业文明相适应的信用体系没有完全建立,导致整个社会出现信用体系的空白期。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常住人口急剧膨胀,中国已由传统的“鸡犬相闻”农村熟人社会进入都市的“陌生人社会”。其实很多人对这种转变还不适应,比如,在办事的时候,希望托关系、走后门,认为熟人好办事,对陌生的人则不信任。在这种情况下,现代信用体系的构建已势在必行。
  西方社会也存在欺诈,但从本质上讲,西方现代文明中的道德诚信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承诺和协议的遵守和兑现的对象,是整个社会上所有的人,而不仅仅是熟人。能否把我们传统的诚信体系移植到现在社会契约精神上来呢?答案是肯定的,尽管会面临很多重建的问题。今年,国务院通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通过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息,建立以公民身份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代码制度,逐步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全覆盖,这对重构社会信用体系无疑是一个契机,对于泛信托时代的到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无疑也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在泛信托时代,不仅是金融机构对投资者应尽受托职责,为投资者谋取合法利益,广泛的社会机构、非金融企业,要对特定或不特定的利益相关方尽到受托责任,履行信托义务。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信托制度则得到良好的维护,那么整个社会就能变得更加和谐。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列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时间表,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不仅事关重树诚信文化的信仰,更是中国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个重大课题,而作为中国第二大金融子行业的信托业有责任和义务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走在社会的前列。
 
  (作者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文刊载于《当代金融家》杂志201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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