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核心何在

作者:曾刚 日期:2014-12-01 13:26:43

银行高管并不是由董事会遵循市场机制产生的,而是由不同层级的政府机构任命。客观上,这种体制不仅在银行家遴选上有很大的缺陷,也极大限制了银行家市场的流动性。

银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核心何在-当代金融家

  尽管内容相对明确,但“混合所有制”所牵扯的制度改革范围却是异常广泛。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在金融领域,如何理解国有银行可能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从大的概念来讲,“混合所有制”属于银行公司治理改革的范畴,其目的是通过优化股权结构、建立适当的激励约束体制等,来促进银行长期稳健发展。在我国,作为商业银行整体改革的一部分,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也经历了不短时间的发展。从2002年人民银行颁布《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开始,到2013年7月,中国银监会颁布经修订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十多年中,在监管当局的积极引导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改革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但在实践中,在公司治理所涉及的几个核心领域,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通过新一轮的改革加以解决。
  首先是控制权归属不尽合理。
  从理论上讲,银行公司治理的目标是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但在实践中,国内银行的控制权归属有两种比较突出的模式:
  一是内部人控制。对于国有银行而言,由于股东缺位所造成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并不令人陌生。但即使在民间资本参股甚至控股的中小银行中,监管部门的限制(如单一股东最高参股比率等限制性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银行股权高度分散,股东仍难以对银行实施有效控制。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发展方向基本由管理层所主导。
  二是行政控制。从目前的情况看,行政控制现象不只存在于国有控股的银行(包括有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控股的银行),在绝大多数由民间资本参股甚至控股的银行中,高管任免也会受到政府直接或间接的左右。在银行管理者由各级政府任命(或影响)的情况下,其经营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行政力量的左右,导致金融资源相对集中于政府偏好的企业或产业。
  在这两种模式下,众多的利益相关主体,如小股东(在地方中小银行中,甚至是大股东)、存款人以及员工的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银行的经营也过多地受上述两类控制主体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对资源分配和银行的经营策略形成了扭曲。
  其次是激励机制短期化。
  对银行而言,一个兼顾短中长期的合理的激励机制,对引导管理层稳健经营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到目前为止,在我国银行业的薪酬体系仍以短期激励为主,中长期激励机制几乎还是空白。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层以及员工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趋于短期化,过度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对银行中长期发展战略的关注。在过去一段时间中,在短期绩效考核的推动下,银行把各种增收手段和监管套利手段运用到了极致,不仅忽视了对客户长期利益的关注,也积累了一定的风险。其结果,尽管利润增长迭创新高,但招致的批评却越来越多,这种情况并不利于银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最后是高管任免机制仍待改进。
  银行的经营管理需要较高的专业能力,而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可以确保将合格的银行家推选到关键的岗位上。与此同时,银行家市场的竞争性和高度流动性,也能对现任银行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外部制约。而我国目前,绝大多数机构,包括大型国有银行、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农村金融机构等在内,银行高管并不是由董事会遵循市场机制产生的,而是由不同层级的政府机构任命。应该说,这种体制是我国银行业改革历程的产物,有其合理之处。但客观上,这种体制不仅在银行家遴选上有很大的缺陷,也极大限制了银行家市场的流动性。
银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核心何在-当代金融家
  银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会涉及现有行政管理、银行监管、证券市场监管以及国有企业管理等诸多方
 
  鉴于上面提到的这些问题,作为我国银行公司治理优化的主要方向,“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想取得实质性的成果,需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优化股东结构,提高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从实践来看,相对集中的控股结构,可以在保证银行经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同时,对单一大股东形成有效的制衡。而在我国现有银行中,要么因为大股东以外的其他股权过于分散,要么由于监管政策对单一股东入股比率的限制,大都不符合股权相对集中的要求。由此,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应是优化现有的股权结构,形成相对控股。与此同时,还应在政策上逐步放松相关限制,为国有股以外的股东(民营以及外资股东)有效参与银行治理创造条件,完善利益相关者治理的架构。
  二是优化高管人员遴选机制,实现组织管理与市场化机制的有效结合。
  简言之,即是将行政任命的高管人员与市场化选聘人员分开,除少数领导岗位外,其他高管应按市场化原则进行聘任,考核激励也应适应银行自身经营和竞争的需要。此外,即使是行政任命的领导干部,在考核激励上,也应在一定程度上兼顾银行经营绩效,以避免行政主导的人事变动对银行长期战略延续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是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完善薪酬、考核制度。
  具体而言就是优化薪酬结构,逐步降低现金收入(基本薪酬和当期绩效)在总薪酬中的比重,并辅之以切实可行中长期激励方案(员工持股计划),以提高管理层和员工对银行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关注。此外,在考核中,也应该适度纳入经济绩效以外的其他指标(如社会责任、实体经济支持度等),以促进银行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内容相对明确,但“混合所有制”所牵扯的制度改革范围却是异常广泛。总体上看,这项改革会涉及现有的行政管理、银行监管、证券市场监管以及国有企业管理等诸多方面,远非银行自身可以决定。也正因为此,在短期中,此项改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都还很高,尚需更全面、系统的研究和更广泛的讨论。
 
  (本文刊载于《当代金融家》杂志201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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