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余波未消,金融法治和监管仍需警钟长鸣。在四中全会之后,我们期待中国的金融法治走得更远。
无论如何偏激的人,也绝不能对金融领域近年来的法治成果视而不见。以银行监管领域为例,现在的法规不仅数量多,而且各个子领域基本都被法规所覆盖。刚刚闭幕的四中全会,将“法治”二字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此前的实践中,我们深深体会到,法律不仅仅是那些枯燥的条文,包含在其中的更是博大精深的行业改革成果,其对于金融改革的保障和推进作用正在逐步显现出来。
以银行业为例,十八大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领域法治建设出现了如下一些新进展。
实实在在的简政放权
“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十八大报告的要求之一。对此,银行监管部门已在实施简政放权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和公开。比如,取消不再需要审批的事项,改为简便的报告制;下放部分审批管理权限,监管权责对等的同时,使审批行为进一步贴近市场、贴近基层,提高监管有效性;规范同质同类准入事项,使其标准和流程具有一致性。
改革之后,中央监管部门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不足十项,主要涉及银行业市场准入制度。这些行政审批项目不仅得到了充分公开,还被迅速吸收到配套银行业市场准入部门规章中加以规范。
十八大还鼓励民营资本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在这一背景下,市场准入方面行政审批项目的精简和公开、配套准入部门规章的明确和完善等为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公平参与竞争铺就了坦途。这些制度共同推动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法治建设获得了里程碑式的进步,为我国现代银行体系建设深入、银行业市场竞争格局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消费者保护:在立法上提供源头活水
十八大精神中对“有序市场体系”的阐释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可以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另一方面是消费者要能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如此方能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因为金融服务和产品具有高度专业性、商业银行对金融资源存在一定垄断性等原因,银行业消费者容易因为缺乏金融知识、信息不对称、势单力薄等原因而无法妥善保护自身权益。综合来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的缺失会对银行业健康发展、金融体系稳定、社会和谐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制度是银行业坚持以人为本、履行社会责任、规范经营行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伴随一系列金融立法的修订或出台,中国金融监管实践发生了深刻变化
十八大以来,银行业监管部门出台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对待银行业消费者的行为准则、要求其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等制度保障、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等多项制度,多维度保障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过去比较容易引起纠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和费用等问题,针对性地出台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并在此基础上公布了《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对于市场调节定价的服务项目,规定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规则,尤其对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方式等细节做了细致规定。此外,还规定对商业银行服务实施包含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管理的双重监管。
不同的着力点
十八大对金融改革所设定的任务之一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而提高金融配持实体经济的关键,则在于发挥好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新金融的增进互补与协同,为实体经济提供多渠道资金来源、多元化金融服务、多层次金融市场支撑。其中,目标侧重有别的规范和授权,对统筹引导金融资源、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
对政策性金融的规范,确保了政策性金融积极支持铁路、公路、农田水利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支持建设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以发挥逆经济周期调控功能、弥补市场机制不足;对商业性金融的规范,则引导商业银行将信贷资源更多地投放到化解过剩产能、消费升级、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以及满足“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合理信贷需求;对新金融的规范,鼓励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风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基金、信托计划以及互联网金融等业态规范发展,并加强与传统银行业的有机衔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整体效率。
上述几方面中,法治建设影响最为集中的是对商业性金融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引导银行业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目前已形成了系统性的政策,如在机构准入方面,为强调均衡设置和优化发展,鼓励银行到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及受灾地区新设网点,实现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为盘活林权、农地等资产,鼓励银行尝试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支持实体经济的抵押贷款产品;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监管和激励政策,如适当调整机构业务准入,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支持发行投向小微企业的专项金融债,以提高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积极性,同时还通过政策倾斜鼓励商业银行探索设立社区银行。这些措施有效激发了银行业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内生自觉和内在潜力,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创造了有利的金融环境。
结语
在过去一段时间中,我国银行业监管领域的法治建设已获得了富有成效的进展。但同时应该看到,经济、金融改革的深化,也在不断对银行业监管领域法治建设提出新的挑战,如金融创新加速过程中,银行金融产品法律纠纷问题;伴随银行业对外开放和“走出去”而带来的银行跨境监管问题,等等。仍有待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曾刚,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小银行研究基地主任、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货币金融理论、银行理论与实践,主要著作有《欧元与国际货币竞争》、《货币理论与货币政策》、《货币经济学手册》、《风险管理》、《货币错配——新兴市场国家危机的考察》、《中国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研究》、《货币流量分析——理论框架及对几个问题的考察》、《西方国家经济社会变迁》等。陈婧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本文原标题为《盘点银行监管法规:中国金融法治走了多远》,刊载于《当代金融家》杂志201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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