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金融行业工作者,我们应给予理性关注的问题是:互联网金融是否真的能够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题?
自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实践在2013年横空出世,由互联网概念衍生出的多种金融商业模式,不断渗透到传统金融帝国的领地,金融行业狼烟滚滚——“搅局者”遍地开花、步步紧逼,“被搅局者”在被不断质疑未来定位后,也匆匆披甲上阵,冲入到这场互联网金融的鏖战中来。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拥护者是小企业经营者,他们中间的大部分在向银行融资时遇到了种种障碍,对银行满腹怨言,而互联网产业的倡导者提供了更为便利的网上交易和支付平台,进而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模式,向当今少有的“暴利”行业——传统银行业——发出旗帜鲜明的挑战,无疑赢得了很多叫好和拥戴,而过去一年中不断攀升的互联网金融交易量又在昭示这种模式不仅有叫好,而且能卖座。
2014年,互联网金融“元年”已经过去,而新的抢点布局拉开阵势。作为金融行业工作者,应给予理性关注的问题是:互联网金融是否真的能够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题?
小企业融资为何是个难题
融资交易的特征是:资金融出方借出本金,在未来一定时间后收到资金融入方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时间跨度引起了交易完成的不确定性,从而形成了风险。借贷融资的基本问题是解决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银行通过对资金融入方和相关交易信息的获取,衡量交易风险,并对交易定价。银行由此衍生出调查审查、授信审批、评估评级、贷后管理等种种复杂的管理流程,从而产生了银行作为“信用中介”的融资成本。
银行为了盈利,从信息获取的角度,一种方式是提高定价足以覆盖信息获取成本,另一种是设法降低这种成本。前者需要的是利率市场化环境下的精确风险定价,这一点不再赘述,而如何降低信息获取成本,以满足风险管理的需要,是解决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关键。
融资交易中的充分信息获取是必需的,如果不充分了解客户和交易,而是通过提高融资定价和大量放贷,闭着眼睛依靠所谓“大数据统计规律”来解决小企业信贷风险问题,实际上是很危险的
国家经济发展模式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和充分就业都依靠小企业的发展,同时,按照“普惠金融”的原则,广大小企业也应该有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但银行却不愿给小企业贷款,究其原因,无非是给小企业融资,银行信息获取的成本过高,不足以覆盖收益,而给大企业融资收益成本率高并且赚钱多,因而造成了银行“嫌小爱大”。
这里需明确的一点是:融资交易中的充分信息获取是必需的,如果不充分了解客户和交易,而是通过提高融资定价和大量放贷,闭着眼睛依靠所谓“大数据统计规律”来解决小企业信贷风险问题,实际上是很危险的:大批量放贷无法消除实质性风险,再灵活的定价如果不匹配风险,不是失去客户,就是损失过大,风险一定是通过充分了解后才能管理的,不了解风险去做融资交易是违背金融本质的。
小企业融资需要获取什么样的信息
小企业融资需要获取什么样的信息?一般来说,需要企业身份、信用历史、企业财务、账务往来、经营交易、贷款用途等信息。和大型企业不一样的是,小企业信用受经营者信用影响很大,所以,获取小企业经营者的信用信息也非常必要的。
如何降低这些信息的获取成本?一些互联网金融的倡导者给出的一种解决办法是通过互联网搜集和挖掘信息。他们提出,可以通过大数据挖掘和云计算技术,将每个人或者企业的数据信息,通过搜索引擎,形成信息基础,个人和企业的信息状况可以在大数据全局下解决,甚至提出建立“动态风险评价”模型,可以给出任何资金需求者的风险定价。
当前热议的“大数据挖掘”,无疑亦需成本。若不在银行已有的数据体系基础上,而是通过互联网建立、维护、发掘、分析如此庞大的数据集合,是否有严格的分析来论证该种方式的成本大小?其成本一定小于当前传统金融的信息获取成本吗?
这其中存在两个基本难题:
其一,技术上如何实现?当前热议的“大数据挖掘”,显然是基于超越特定用途的、跨越多个领域的巨量数据集合概念。要维护一个用途多元化、较少预设范围的海量数据库(可谓“大”),并迅速分析出有价值的结果(可谓“挖掘”),无疑亦需成本。若不在银行已有的数据体系基础上,而是通过互联网建立、维护、发掘、分析如此庞大的数据集合,是否有严格的分析来论证该种方式的成本大小?其成本一定小于当前传统金融的信息获取成本吗?
其二,也是更重要的,在一个完全透明、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如何保护个人的敏感信息?通过如此透明高速的信息流动是否会造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如何保证这些信息不被非法使用,从而造成大量的骚扰和诈骗?
互联网金融是如何给小企业融资的
目前比较流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有:第三方支付、P2P贷款、整合销售、供应链贷款模式等。其中和小企业融资直接相关的是P2P贷款、供应链贷款模式。前者的代表是人人贷,后者是B2C电子商务公司,如阿里小贷、京东商城等。
实际上融资并不是依靠“线上”完成借贷撮合的,而只是通过互联网建立了借贷双方的客户关系,线下的信贷审批流程一点没有少
人人贷公司声称通过互联网平台,使用Peer-to-Peer的方式,撮合借贷双方,提供快捷的贷款审批。但仔细了解这家公司运营模式,就会发现:人人贷的员工中有数百人从事信贷审核工作,有健全的覆盖前中后台的信贷管理流程,所谓的“线上贷款”还是在“线下”进行,并未脱离传统银行的信贷流程:每笔贷款都有专门的信贷人员负责,人工核查每个环节,甚至需要和每个借款人见面。实际上融资并不是依靠“线上”完成借贷撮合的,而只是通过互联网建立了借贷双方的客户关系,线下的信贷审批流程一点没有少。互联网在这里扮演的角色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中介”,而当前只是借贷意向的客户发现平台。
另外一种模式就是供应链融资,阿里小贷就是这样一种产品,是阿里金融为阿里巴巴会员提供的一款“纯信用贷款产品”,无抵押、无担保。贷款依据是会员在阿里巴巴平台上的“网络活跃度、交易量、网上信用评价、和企业经营财务状况”。阿里金融根据其会员的物流和资金流,对资金需求方(其电商平台上的企业)提供几天到十几天的短期融资,因为贷款方的物流和资金流被电商平台充分了解和控制,贷款额和企业在平台上的交易额挂钩,实质上只是一种低风险的应收账款抵押融资,虽然无实物抵押也无担保,但不是一种真正意义的信用贷款。如果这是一种成功的金融模式,那么并不是因为互联网平台起到了“信用中介”的作用,而是阿里金融通过互联网平台控制了供应链中的物流和资金流。
互联网金融是创新的金融模式吗
以上两种为小企业融资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了降低风险,都采取了小额贷款模式:人人贷的额度一般只有数万元,而阿里小贷是按照销售额来确定贷款额度的,大部分贷款也就是数万元的规模;人人贷采用的还是传统银行的信贷审查模式,阿里小贷只是在做低风险性质的应收账款抵押短期融资业务,这都不是什么特别的创新。互联网金融还是通过小额度、资金流控制或是严格审批等传统手段,小心翼翼防范着信贷风险。
供应链融资模式中,能够真正降低融资成本的不是互联网本身,而是通过互联网商务平台控制了企业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很明显,脱离电商平台,阿里金融是不敢去放贷的。虽然互联网企业声称“开放透明”是互联网的本质特征,但为了盈利,他们一定不愿意与其他机构共享自己的信息流数据,无论多么崇尚“互联网精神”的企业或早或晚都会把自己“挖掘”来的数据独占起来。广大的小企业贷不到款,解决办法就是都让他们到电商平台上去开店吗?而这种小额短期的应收账款贷款究竟对小企业发展有多大实质性的促进作用呢?
供应链融资模式中,能够真正降低融资成本的不是互联网本身,而是通过互联网商务平台控制了企业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
“交易中介”可以成为“信用中介”吗
银行在借贷双方之间承担“信用中介”的角色,而互联网商务平台,充当的是商品交易的“交易中介”,以确保商品和货币交换在同一时间段按约定完成。作为“交易中介”的电商平台管理的是商品交易,并因此具备了大量的客户交易信息,而可靠的商品交易就一定就能导致可靠的融资信用吗?如果是这样,那么如何在无交易情况下了解融资方的信用?如何防止融资方伪造身份信息来骗贷?如何避免通过不断刻意“制造”交易来虚假抬高信用?作为成功的互联网“交易中介”模式,互联网金融究竟能否成就一种创新的融资交易运营模式,或者只是某种客户营销模式?这种模式能够迅速吸引大量客户,就必然能成为一种成功并且健康的金融模式吗?
显然,可靠的“交易中介”并不一定能成为可靠的“信用中介”,这是由商品交易和金融交易的风险本质差异决定的。“交易中介”能够提供的数据,从融资交易的角度,是不全面的,就算再大,也无法形成“信用中介”所必需的“大数据”平台。要成为可靠的“信用中介”,至少还应该获取身份确认、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历史、财务情况、总体债务和担保抵押的信息,甚至包括反洗钱防范、安全认证等。毫无疑问,获取这些信息是要花费成本的。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仍逃脱不了小企业融资的难题:要低成本,还是要低风险?小企业融资难的核心问题——如何低成本获取风险管理所必需的信息,依然没有解决。
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障碍在哪里
美国富国银行经常会作为小企业金融的成功案例被提及,在讨论如何学习这家银行的业务模式时,从银行业务运营角度的分析很多,而往往忽略了这种模式的外部金融环境:美国金融体系不仅具备市场化的利率体系和发达的多元资本市场,也拥有覆盖全社会范围的、可靠的、高水准的征信体系。美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首先通过数据信息的法律制度建设,规范了信用数据的使用,进而在法律框架下,依靠市场化途径,通过专业公司开展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并进行信用评级开发,建立了多层次的征信系统,覆盖了多种信用应用领域。正是在这样的征信体系下,美国的银行才可以低成本获取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数据,为小企业融资提供了系统性便利。
美国金融体系不仅具备市场化的利率体系和发达的多元资本市场,也拥有覆盖全社会范围的、可靠的、高水准的征信体系
我们每一个人都拥有关于自己的数据,为了换取某种便捷的服务,可以将这些数据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定程度转让给他人,而这种转让是需要以法律的契约形式来规范的,目的是在数据的隐私安全保护和金融服务效率之间寻求平衡和制约。作为融资交易的信息基础,征信体系必须在这样的制度体系规范下才能够发展和完善。
目前,一方面,我们的征信体系的数据尚不全面,信息质量和数量都需要提升,全方位征信数据的整合存在诸多障碍;另一方面,大量敏感信息被随意泄露,非法使用现象猖獗——这才是便捷的、低成本信用数据获取的最大障碍。目前的重要问题并不是开发互联网或者大数据挖掘技术来克服信息获取的高成本障碍,而是在明确征信数据使用的法律规范基础上,整合社会信息资源,完善和发展多层次的征信体系。
结语
小企业融资需要克服信息获取的成本屏障,的确需要相关数据的“互联”,但不是基于用途不明确、完全开放的、海量数据的“互联”,仅仅依靠互联网并不能也不应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而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只是提供了一种客户发现和营销的方法,但无法真正解决小企业融资的风险管理问题。
在中国众多的小企业客户群中,当前崭露头角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会找到其合理的市场定位,并存在一定的发展空间,但这些模式在如何实质性降低信息获取成本、如何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和防控方面,从理念和实践上,都尚未给出令人信服的创新解决方案。至少在当前,互联网金融还不是根本性解决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良方。
(作者为中国工商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本文刊载于《当代金融家》杂志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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