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监管意见如何?

作者:高立智 日期:2016-03-22 18:18:58

2016年传统保险机构在互联网保险舞台依然是主角,其主体地位难以撼动。但局部领域,将出现萌芽式非传统金融机构创新。这些,都是对监管者业务能力的巨大考验。

▲ 高立智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互联网保险监管处处长

 

本文为《当代金融家》2016年2月刊专题文章《“互联网+保险”探索》之第1篇,原标题为《互联网保险发展与监管》

 

 

2016年传统保险机构在互联网保险舞台依然是主角,其主体地位难以撼动。但局部领域,将出现萌芽式非传统金融机构创新。这些,都是对监管者业务能力的巨大考验。

 

 

2010年,华泰财险开发的退货运费险正式在淘宝商城上线运行,成为业内公认的互联网保险里程碑式产品。2013年,第一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批准筹建。2015年,相继又有泰康在线、安心、易安三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批准筹建。同期,“BAT+JD”等社会资本纷纷明确表示有设立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战略规划。而传统保险公司也不甘示弱,在组织架构、产品营销、新技术应用、生态圈构建等方面频频出招,力图在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实现突破性进展。

 

2015年7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成为继央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后,首个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监管细则。《暂行办法》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经营规则。至此,互联网保险监管框架基本搭建完成。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用了近6年时间,逐渐形成并确定了行业自身的商业模式,产品创新方向,已成为推动行业发展的新动力。

 

而互联网保险监管也历经2011年出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到2015年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监管体系更加趋于健全。

 

至此,如何看待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及趋势,梳理和借鉴国际监管经验,探索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体制的路径,已成为业内和监管部门关注的热点问题。

 

2015年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情况

 

 

业务规模快速扩张

 

目前,2015年互联网保险的业务统计数据还在汇总中。但仅就2015年1~10月数据来看,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已达1876.6亿元,是2014年同期的2.74倍。行业144家保险公司中,已有100家公司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

 

产品形态丰富多样

 

2015年,行业少了一些噱头式博眼球的保险产品,渐渐明晰了产品创新的方向。

 

● 一是以传统保险产品网络化为主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如车险、理财型产品、短期意外和健康等产品。

 

● 二是以服务互联网经济为主的创新型产品,即利用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基于互联网经济场景开发的创新型产品,如服务综合电子商务类网站的网络购物退货运费险,与食品外卖网站合作开发的食品安全保险,服务电子商务小微企业的履约保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三是以提升互联网金融风险抵御能力为主的创新型产品,如保险机构为提升第三方支付安全风险保障能力开发的网络帐户支付安全保险;同时,与众筹类网站合作,针对众筹跳票风险开发的保险产品等。上述产品有效提升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抵御能力。

 

四是行业基于智能硬件开发的保险产品越来越多,如与小米手环合作开发的“步步保”,与丁香园开发的“糖小贝”。基于互联网技术应用开发的保险产品也已出现,如基于LBS地理位置信息开发的“加班险”。

 

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

 

大型保险集团纷纷设立专业电子商务公司,如国寿电商、太平电商、中华联合电商、新华电商等;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也由2013年的1家众安,新增了3家主体(泰康在线、安心、易安)。而众安的业务范围,则由最初的与互联网交易相关的企财险、家财险、货运险、责任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等,逐渐扩展到短期意外、健康、车险以及保险信息服务等。

 

2016年互联网保险发展展望

 

 

2016年,我们可以预见互联网保险的业务规模将继续延续快速扩张的态势,产品样态也将更加多元,涌现更多具有场景化、碎片化的保险产品。行业对于互联网的应用,将由浅层技术应用逐渐步入底层架构应用,深嵌经营全流程。其中,以下两个趋势将愈发明显。

 

● 一是商业模式更加多样化。

 

目前,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相对单一,主要是以传统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为主体开展的金融创新。这与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在创新主体上差别很大。比如,第三方支付是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主体。P2P是以宜信、拍拍贷、点融网等为主体。而股权众筹是以天使汇、36氪等为主体。上述互联网金融业态却基本上是以非传统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创新。因此,在比较研究中,经常会有质疑声音:互联网保险相比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到底是不是商业模式的创新。

 

当然,保险所具有的特性造就了上述特殊现象。我们可以将保险产品按以下三个层次划分:

 

第一种是销售端和客户服务端都容易互联网化。比如,航空延误险和天气指数型产品。

 

第二种是销售端易于互联网化,客户服务端不易互联网化。比如,车险和健康险产品。虽然其具有简单、标准、易销售的特性,但在客户服务端都严重依赖线下客户服务。

 

第三种是销售端和客户服务端都不易互联网化。比如,企财险和航空航天等特殊风险,核保核赔时需要现场查勘。当然,随着传感器和物联网技术发展,上述险种也有可能逐步实现互联网化。

 

因此,囿于保险产品特性,目前仅第一种形态保险产品可以基本实现互联网闭环全流程。归结下来,保险相比其他金融业态,其对线下客户服务和理赔机构与人员的依赖,短时期内难以被互联网所替代,造就了其与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在商业主体上的不同。

 

2016年,互联网保险商业模式单一的情况将有望得到转变。第三方平台互联网保险创新虽然在业务规模上难以和传统保险机构比肩,但其在模式创新上必然呈现异彩纷呈的景象。具体来看:

 

类保险平台和类保险产品将呈现多元爆发。2015年,已经有保险“黑板擦”和车险“堵车乐”等类保险平台和类保险产品出现。其中,保险“黑板擦”陆续推出了“手机碎乐”(类似传统手机碎屏保险)和“失眠乐”产品。这些产品和传统保险产品有相似之处,但又很难完全判定是保险产品。预计,2016年会有更多类保险平台和类保险产品出现。

 

互助类平台和链接类平台也将有长足发展。2015年,“E互助”和“抗癌公社”作为互助类平台借助微信广泛传播,在会员数上已稳定在30万人左右,其互助规则在修正中不断调整固化,并已出现互助事件,为互助平台运营积累了一定经验。目前,还陆续出现了“壁虎互助”、“夸克联盟”等类似互助平台。预计2016年,互助平台在数量上将持续增加,在种类上有望突破目前仅有的类似传统重疾和意外险的保障计划。同时,在垂直领域的链接类平台将有望逐步确立发展方向。比如,上海“物保宝”通过有效连接物业公司和业主,协助物业公司开展物业管理,可以为业主提供家政和家财险等增值服务。因此,预计在垂直领域链接类平台的创新也将逐渐增多。

 

总体来看,2016年传统保险机构在互联网保险舞台依然是主角,其主体地位难以撼动。但局部领域,将出现萌芽式非传统金融机构创新。这些创新有望实现互联网保险以技术创新为先导的商业模式创新。

 

● 二是保险与服务的界限将不再清晰。

 

保险本质上是提供损失补偿、风险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服务。其服务的内涵和外延是不是可以完全包含和覆盖保险,可能难以有确定的答案。或者,可以换个角度思考这个问题。消费者购买保险,真的仅仅是为了拿到损失补偿的钱吗?比如,手机碎屏了,客户更关心的是手机屏幕能否修复;家里水管爆裂了,客户更在意的是谁能够修好水管,而不仅仅是获得赔偿。

 

换句话说,消费者并不关心保险具体体现为某种服务形式,而更关心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即“客户痛点”。2015年,已经出现有关产品,比如“知因保”,是众安与华大基因合作的一款针对女性乳腺癌的保险产品,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即可享受基因检测服务,由华大基因评估客户健康风险状况。预计2016年,类似保险+服务的保险产品将会越来越多。可以想象,未来保险产品定价将有一部分是服务成本。而保险机构将会以收购、自建和外包等多种方式,构建保险产品相关服务生态。

 

从另一个角度讲,这也可以称为保险业的供给侧改革,即,实体经济需要什么,小微企业需要什么,消费者需要什么,就供给什么。没有必要纠结于区分什么是保险什么是服务,而更应考虑如何直达客户痛点,满足客户痛点。

 

国外互联网保险发展借鉴

 

 

美国。据美国业内人士介绍,在美国根本不存在互联网保险的概念,只有数字化营销的说法。据介绍,美国互联网保险经营最成功的案例是UBI(Usage-Based Insurance)车险,已经在部分州实现运营,并取得良好效果。相关保险监管人士表示,已经关注了互联网保险发展,并认为互联网保险也要遵循线上业务和线下业务监管一致性的基本原则,但目前尚未有需要出台单独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的想法。

 

欧洲。英国以车险互联网化为代表,车险比价平台大行其道,保险机构在车险领域的竞争十分激烈,对其定价能力提出极高挑战。其中,意大利由于社会治安差,经常发生车辆盗抢事件,所以意大利的UBI车险也很盛行,因为加装该类装置的车辆将实现车辆位置信息检测,可以有效追回被盗抢车辆。

 

日韩。日本和韩国的互联网保险领域中,车险也占据了很大份额。其中,日本三井Direct财产保险公司和E-design公司等明确以互联网车险为业务发展重点。但由于日本代理人制度极其发达,互联网车险在车险业务规模占比虽有提升,但总体占比不高。韩国大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则采取了网络销售车险模式,其中三星保险公司是专业的互联网车险公司,努力打造完结型互联网车险。

 

总体来看,国际互联网保险发展是以传统保险产品网络化为主。相对较为成熟且主流的商业模式是互联网车险公司。而在互联网保险监管中,各国基本遵循的是线上与线下业务一致性的基本原则,虽然均对互联网业务保持关注,但较少单独建立区别于传统保险监管的监管制度。

 

究其原因,主流国家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看不到类似国内的火爆情形,更多的是产品渠道拓展和业务经营流程改造。因此,其在监管上也完全没有必要另起炉灶,原有监管体系的细小修正和细化就完全可以适应其发展。可以说,我国传统金融的供给不足和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等多重因素,造就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生长土壤。

 

同时,我们也对国外互联网保险创新发展予以了高度关注。目前,德国已经出现的fiendsurance(朋友互助)和美国lemonade等新兴互联网保险商业发展模式,均在持续关注中。

 

下一步对国内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几点看法

 

 

对主流国家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模式进行研究后,可以发现中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基础与环境、特点与模式与之迥异。因此,很难完全照抄照搬国外的监管制度。

 

所以,监管部门对前一时期互联网业务的主要风险点进行分析后,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以规范传统保险机构互联网业务为切入点,明确了基本的经营规则。从初期实施效果看,办法的出台已使得互联网保险业务有章可循。同时,我们也发现,互联网业务作为新兴业务,其发展变化快,还存在不稳定性。而一部优秀的监管制度,应完全围绕保护消费者权益展开,即根据新业务的发展变化评估监管制度,确有必要时运用综合监管方式,予以明确细化。

 

下一步,互联网保险监管应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 一是关于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

 

迄今为止,互联网保险发展还没有经历一个完整的生长周期。当市场发展处于上升蓬勃发展期时,公众往往忽略监管的作用,并指责监管过多,限制抑制了市场主体创新。而当市场发展处于下行阶段,群体性风险事件频发时,公众又会指责监管失职和没有前瞻性。因此,关于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是监管者必须面对的课题。尤其是面对没有经历完整生长周期的新业务,对监管者的挑战更大。

 

相比较而言,创新者更关注如何创新成功,而监管者更关注一旦创新失败如何处置风险。因为在金融领域的创新一旦失败,将有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同时,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不同业态间风险交叉的传导趋势愈发明显。比如,P2P领域的风险向保险业传导的评估与应对;类保险平台和互助类平台的应对分析等。

 

● 二是关于传统保险与互联网保险。

 

很多业内人士一提到互联网企业进入保险行业,就有一种恐慌,害怕被颠覆,害怕优步对出租车行业的颠覆会在保险业重演。其实,任何一种商业模式在现阶段都很难颠覆对方,只要该种模式能够找到与自身最能匹配的需求即可。至少在当下,传统与互联网之间没有绝对的对立,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生共长。尤其是在车险、农险等领域,互联网反而为行业发展插上了翅膀,使之能够飞得更高。

 

● 三是关于线上业务和线下业务监管一致性的理解。

 

业内对于线上线下监管一致性的基本原则是有共识的,但在具体理解和适用上,却存在一定的差异。所谓一致性原则,不是要求线上业务和线下业务的具体监管制度毫无差异,而是确保两者监管的最终目的达成一致即可。任何忽视互联网新技术应用,而强硬地将线上业务和线下业务拉到同一起跑线的做法,都是对一致性原则的机械理解。当然,在具体涉及某一项业务监管制度的设立上,如何贯彻一致性原则,做到不求形似但求神似,确实是对监管者业务能力的巨大考验。

 

另外,关于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关系也是需要考量的重点问题。这里不再赘述。

 

总之,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永远没有完成时,而总在进行时中。

 

《当代金融家》杂志2016年2月刊专题文章《“互联网+保险”探索》特约作者
高立智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互联网保险监管处处长
朱仁栋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总精算师
巩勋洲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编者按

当淘宝开始出现造福买卖双方的退运险、当私家车主开始关注更精准便宜的UBI车险、当众多机构大佬纷纷跳槽到互联网机构谋一片新天地,“互联网+保险”也在渐行渐近。为此,我们特别邀请三位保险业资深专家(监管、机构、研究人员),从顶层到底层,真实再现“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态势,在2016年互联网保险的业务规模将继续快速扩张、产品样态将更加多元,随时涌现更多具有场景化、碎片化的保险产品之际,让您全面了解与您的保障、安全、福利息息相关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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