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座谈全文|一行三会与10余家金融机构高管热议股权众筹

作者:闵文文 江宏 骆露 日期:2015-03-28 21:10:57

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影响是“革命性”的,《当代金融家》跟踪报道互联网金融最新的发展趋势,监管的动向,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创新与融合。

股权众筹能否有效实现再融资-当代金融家
背景
  股权众筹已风生水起,监管的空白却一直暗藏隐忧。“越老实的越吃亏!”传统金融机构面临痛失市场的威胁,叫苦不迭。“天使”还是“魔鬼”?监管宜“松”还是“紧”?股权众筹如何告别“灰色”的草莽时代,合法合规地打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空间?欢迎聚焦由《当代金融家》杂志主办的中国首家互联网金融对话·对接平台“互联网金融时代:融合与发展第一次会议·股权众筹融资研讨会”,来自一行三会、国研中心及各金融机构的18位高管、专家,代表市场各方激烈交锋,把脉趋势,共话股权众筹最新的发展趋势,监管动向,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创新与融合。
 
讨论嘉宾(排名不分先后)
纪敏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当代金融家
 
▲纪敏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王岩岫 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当代金融家
▲王岩岫 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
王欧 中国证监会创新监管部副主任
▲王欧 中国证监会创新监管部副主任
杨再平 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
▲杨再平 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
伍旭川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处长
▲伍旭川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处长
王晓慧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二部副主任(主持工作)
▲王晓慧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二部副主任(主持工作)
吴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吴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杨彬彬 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总经理
▲杨兵兵 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总经理
徐义龙 广东南粤银行互联网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徐义龙 广东南粤银行互联网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单蔚良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单蔚良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程晓明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程晓明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波 中山证券信用交易总部总经理
▲刘波 中山证券信用交易总部总经理
张轶 泰康资产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技术官、董事总经理
▲张轶 泰康资产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技术官、董事总经理
曾小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管理部总经理
▲曾小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管理部总经理
傅强 国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傅强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辛伟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辛伟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姚乃胜 京东金融副总裁
▲姚乃胜 京东金融副总裁
刘瑶 你我贷联合创始人
▲刘瑶 你我贷联合创始人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所以应该遵循金融的内在规律,特别是涉及资金和公众利益的金融业务,风险底限及监管规则不可突破。
  
  2014年11月19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2014年,成为众筹元年。
  众筹对于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众筹融资活动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了显著的问题和风险,如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如何防范众筹演化为非法集资、如何避免资金欺诈等。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会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自律管理,促进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监管层: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有互联网思维
  王岩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互联网金融是这个时代的一个发展方向,其创新应以客户的需求为中心,以金融自身特有的规律为边界,以风险可控为底限,以消费者保护为核心。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所以应该遵循金融的内在规律,特别是涉及资金和公众利益的金融业务,风险底限及监管规则不可突破。
  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有以下几个规则:
  一是创新监管。我们保护互联网金融创新。国内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涌现出这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说明我们的创新创业环境是非常好的。
  二是适度监管。我们对互联网企业始终保持着包容、谨慎、观察的态度,同时我们要以保护公众的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坚守底限,铸好“高压线”,做好法律法规建设。我们也希望互联网金融企业做到合法合规,立足长远,不要试图从事监管套利。
  三是分类监管。这是由国家的法律法规来决定的,现在各国的金融监管业态基本都是分类监管。所以互联网金融企业,不管做到多大,如果要混业经营,必须是独立法人。
  四是协同监管。因为互联网具有跨地域、跨时空、无边界的特点,所以我们对互联网金融要进行协同监管。我们既有大的法律法规,也有专门针对众筹、P2P、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规,以推动监管的无缝对接。
  王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新监管部副主任):互联网金融给监管带来的最大挑战首先在于立法,这是过去几十年都没有过的情况。传统上,监管规则的制定程序是,先由行业实践积累起比较充分的经验,然后学界再从实践出发摸索、总结、探讨、辩论,达成一个基本的理论共识,理论与实践形成正反馈。在这个基础之上,立法者和执法者再建立起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这是我们所熟知的立法过程。
  但互联网金融则不同,虽然某些领域已有一定的实践积累了,但理论远远没有跟上,没有形成一个清晰、一致的理论基础。比如P2P,国内外的实践虽然都比较多,但对于什么是P2P,很多东西都没有弄清楚,这到底是个什么业务?投资人与资金使用方之间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应该用什么法律框架来规范?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应用什么理念来界定?应该保护谁的权利?现在这些问题都不是很清楚。这是我们监管面临的很大挑战。
  另外,传统的监管理论要求投资品风险和投资人本身的适当性相匹配。如果我们把投资额放大,就必须把投资人的适当性要求提高,而这点却存在很大的争议。很多人说我们的基本逻辑是错误的,他们认为既然私募投资已经做了严格的人数限制,其风险就不会很大,所以为什么还要限制投资人的资格?在我看来,这些人的逻辑刚好是反的,正是因为这个业务风险高,所以我们不能让一般的投资人进去,投资人的数量也不能太多,因为风险不会因圈子小就降低,因此我们必须通过限制圈子,提高门槛来降低风险。
  杨再平(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 必须把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视线。互联网金融确实有其优势,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隐患,比如在操作方面、信用方面和法律方面的风险。如果对互联网金融不监管,可能会发生大量金融纠纷,金融犯罪可能也将肆虐。
  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定要适应互联网的特点,监管者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点、商业模式等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对互联网是怎么做金融的、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在哪里、风险点会是什么等问题要有足够的研究。
  所谓金融监管者的互联网思维,就是要做到既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又要管控住互联网的风险,并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种平衡。如果为了管控风险就把互联网金融的精髓,包括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思维、互联网精神都否定掉了,这种监管就不是互联网方式的监管。
  纪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互联网金融现在非常热闹,其原因是什么?一方面,它对现有的金融业格局造成了一些冲击,带来了一些监管公平性的问题。另一方面,它的确也发挥了金融支持“三农”、小微,促进创新、创业和消费流通等作用。正是因为它有两方面的效应,所以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说,既要对互联网金融采取包容、创新、发展的态度,同时又要加强监管。
  加强监管,做到监管公平这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监管的公平首先得有一个标准。既然互联网金融也是金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或大功能监管的原则,尽管现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则尚未出台,但实际上互联网金融同样存在一个按现有监管标准行事的问题,至少不能踩上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条红线。当然,金融监管规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既有互联网金融要按现有规则行事的问题,也有传统金融规则在互联网时代如何做出一些改变的问题。从监管的公平性来看,我们思考问题的角度应该包括这两个方面,即:既不能让互联网金融长期游离于监管,也要现有监管规则适当调整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
 
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公平一致
  张轶(泰康资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首席技术官):我本人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者监管的金融机构里都工作过,最大的感受就是三者的监管很多时候标准并不统一。我们欢迎监管,我们也需要监管,监管是对金融机构,尤其是金融从业人员的保护,但目前的情况是,同样的事情,三个监管机构有不同的规定,这给金融机构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与困惑,所以我们希望三个监管机构的标准能协调一致。
  对于互联网金融,我们碰到的最大问题就是竞争的不一致。比如我们也想过做一些创新产品,做类似京东白条的信贷,但是现在监管不允许我们这类机构做,一做肯定被叫停。所以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角度来说,我希望能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而监管一致就是最大的公平。
  单蔚良(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在目前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金融企业和互联网企业面对的是不同的口径,对于金融企业来说,一方面有监管,另一方面有自我约束。我们好比是阳澄湖大闸蟹,绳子松开之后,手脚还是不敢展开。金融机构内控合规体系对我们的一些创新尝试可能并不支持。
  反过来互联网企业,只要能带来流量,只要这些流量能换来市值,他们就会做。这样就导致竞争环境的不公平,因为我们一个是在体制内,一个是在体制外。其原因归根结底就是整个监管政策的滞后,是整个体系的问题,导致越老实的越吃亏。实际上P2P的问题,我们在2013年的时候就向监管部门反映过。我们提议要适当引导一下,要出台法规监管,要不很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但是到现在一年多的时间过去了,监管法规还没有出来。在这个过程当中,很多的传统金融机构一直在纠结要不要做P2P,如果做很可能会被叫停,但不做又会面临失去市场。
 
众筹要把控好底线
  王晓慧(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二部副主任): 股权众筹分为面向合格投资者的私募(非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和面向普通大众投资者的公募(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在研究起草的自律规则是专门针对私募股权众筹平台的自律管理规则。从境内外的监管实践看,合格投资者制度是私募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对投资者准入和投资者适当性进行要求,是私募市场管理的通用理念和惯常做法。在协会正在研究起草的规则中也设置了一定的投资者门槛。这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引导和推动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
  姚乃胜(京东金融副总裁):京东金融是京东业务的一个自然延展。京东作为一个电子商务平台,给消费者提供了各种商品和服务,我们的业务基础是电商,我们的差异化在于物流,我们整个业务的血液在数据。很自然京东的商家和消费者会有一个诉求,就是金融服务。
  我们供应链金融的一点创新在于,在给京东上游的供应商提供融资时,其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主要是基于供应商在京东平台上的行为,包括产品销售、产品价格、产品的点击率、买家的评论、送货是否及时等各方面的因素做出的一个信誉模型,当然也要结合其财务报表,信用评级等。所以京东做供应链融资的差异化就在于,我们不需要专门针对供应商做详细的尽调,而只要了解其风控就好了。
  京东金融在2014年7月开始做众筹,以实物众筹为主,虽然在这一领域我们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却很快。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到2014年11月,我们的市场份额就占到了60%多。我们的实物众筹绝不是以筹钱为唯一目的,更多的是提供一个营销解决方案和一个生态体系。
  吴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众筹的产生是金融业自然发展的结果,不管我们是否把它纳入监管的框架,它也会在中国生根发芽。下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监管要松还是紧。这点非常重要,如果监管得太紧,给它留的生存空间太小,那它可能会演变成地下金融,和地下钱庄搅和在一起,以规避监管。如果放松一点,它可能在地上生存下来,在监管的视野中接受法律的约束。我觉得第二个选择更好一点,我们要监管,但是得监管得轻一些,缓一些,宽松一些。
  伍旭川(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处长):众筹的投资类型基本上就三大类,一是综合型的,一是主题型的,还有一个是股权型的。现在市场参与者关注得比较多的是天使汇和大家投两个股权众筹平台。但这两种方式也带来了一个问题,既然是合伙制,就很容易触动非法集资这根红线,这是我们未来要考虑的监管问题,怎样把握住底限。
  众筹还有一个私募的特征,我想,是不是可以借鉴一下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方法,或参照国外同行的做法,他们有很好的相对透明的信息披露和发行方面的要求,可以考虑把这些方面结合在一起,探索出适合众筹的监管方法,以便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
  程晓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如果我们的注册制不解决上市节奏的问题,每年还是控制一两百家,我觉得注册制的效果会大打折扣,某种意义上,这样的注册制解决不了重要问题。股权融资基本上解决的都是制度上的问题,如果企业上市没那么困难重重,那么企业肯定都跑到证券市场来了。
  一级市场融资阶段的问题,一定要建立在发达活跃的二级市场,没有二级市场的支撑,一级市场是做不起来的。众筹解决不了定价问题,比如众筹搭建一个平台来投资企业,问题是用多少钱来投资?大家对股票上市以后有一个二级市场的预期,如果没有二级市场的活跃,谁也不敢去买上市公司的股票。
  刘波(中山证券信用交易总部总经理): 股权众筹平台的核心主要有两个,一是风控,二是要设计退出机制,没有退出机制,股权众筹就不好玩儿了。在股权众筹的门槛上,现在固定的门槛可能有点儿过高,我建议既然为了防范风险,可以让每笔投资的金额不超过个人金融资产的三分之一,或者不超过总资产的二分之一,或者不超过年收入的几分之一,这样可以分散风险。
  我建议在股权众筹方面设立一个完整的退出机制,一个业务要想形成闭环,从开始投资到中间的风控管理,到最后的成功退出,是要靠一个完整的机制来实现的。要对股权众筹设计一个完整的退出机制,可以考虑在一个平台上允许有限制地小范围地做一些转让。
  杨兵兵(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总经理):对于股权众筹、P2P这种新兴的利用互联网技术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银行可以在其中充当一个信用中介,发挥它原有的作用。比如资金的托管,我相信无论是股权众筹还是债权众筹,实际上都有一个资金的问题。这个时候银行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利用自己的公信力来帮助他们管理资金。
  其次,要做好征信。这个征信是广义的,如果对于市场参与的各类主体,可以获取其信用记录,或者之前从事某种金融业务的一次信用记录的时候,那大家对他和他所做的项目就会有一个基本的判断,这样就能有效地防范风险,而且我认为银行可以来承担这个征信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的“普”和“惠”
  刘瑶(你我贷联合创始人):我们服务了将近4万多小微企业主,其中大部分都是水果摊的小摊主、小饭店的小老板,这些群体是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不太愿意服务的。在与他们接触的过程中我发现,相比于资金,他们更需要的是尊严。他们在找到我们P2P平台之前,可能已经去过银行等很多信贷机构,但碰了很多壁,在这些大牌机构那里,他们很少被重视。相反我们却非常注重他们的尊严,让他们感到平等。
  我认为P2P是没法颠覆传统金融行业的,P2P只是一个补充,但它真正起到了补充的效果。我非常认同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应该进行对接合作这一点,我们目前就与很多银行、券商、基金公司展开了合作,毕竟他们才是金融产业的主流。
  互联网金融最需要的是营造一个非常好的生态圈,包括法律监管创新、投资人教育、征信等。现在P2P也得依靠大数据,但是绝大多数P2P平台是没有太多自己的数据的,我们要的判断数据,还是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这些都是一个大的生态环境问题,如果这些生态环境越来越放开,越来越好,P2P行业的风险就会相对减少,互联网金融就会往更加良性的方向发展,这个行业我还是很看好的。
  吴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的挑战是巨大的,我们很感谢它,但是我也相信最后银行还是银行,不会被淘汰掉。互联网金融做的事银行都可以做,只不过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由于种种原因银行没有做。一旦他们做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就没有这么多机会了。
  我相信将来银行还是银行,券商还是券商。但是未来的银行和券商未必是现在这一批银行和券商,就如同历史发展一样,中国还是中国,但是现在的中国人,已经不是两千年前的中国人。
  傅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信托从制度设计来讲属于私募,但是众筹应该更贴近于公募。在互联网时代,私募和公募在互联网上的界限很模糊,很难严格区分。比如传统的私募应该一对一去谈,但在互联网时代还需不需要这么去做呢?如果私募通过互联网来发布信息,是不是就变成了公募?这个对我们来说是个问题。
  但是信托对互联网确实有极强的需求,因为信托和各个金融机构比较起来,没有那么多网点,但这个劣势恰好被互联网弥补了,因为互联网能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信息成本,所以互联网金融对信托业有非常大的需求。
  徐义龙(广东南粤银行互联网金融事业部总经理):把互联网金融提升到关乎国计民生的高度,我觉得目前阶段有些夸大其词,金融是政治经济制度安排的一部分,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一部分,说它涉及国济民生、普惠,也和实际情况不符,因为 “普”和“惠”目前都没有做到。现在它所面对的客户群体是很小的,也谈不上对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颠覆或抢夺,本来这部分群体可能就是传统金融机构过去没有服务到的群体,互联网金融最多是丰富了金融的业态,为一些过去没有得到金融服务的小部分人提供了另外一种途径。2014年P2P的平均贷款利率超过15%,能叫“惠”吗?
  但我觉得它的意义在于,第一,互联网金融丰富了整个金融的业态。第二,它对银行创新发展产生了很好的激励,南粤银行之所以做直销银行、网络贷款,就是受到了互联网公司的激励,这是一个正面的意义。只是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风险识别、身份认证等,不过这些问题用发展的眼光来看,肯定是能够被克服的。
  单蔚良(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对于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位传统金融机构的从业者,我的心情是矛盾的。目前来看,在这样一个特定的转型阶段,传统金融机构显得有点儿无所适从。我们传统金融机构一直秉承的理念是金融的核心是控制风险,我们金融企业要做的事情就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把部分收益让渡给客户。控制风险永远是第一位的,是前提!
  但现在的众筹、P2P等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其核心都只是个信息中介,在中间撮合有需求的双方。他们对客户的风险不负任何责任,而是让那些根本没有风险识别能力的客户独自面对看不见的企业。这种方式本质上是金融,但是它的操作方式又违背了金融的核心,所以这种模式就我个人而言,我暂时理解不了,我也不会去做,因为它完全把客户推到了自行判断风险、自行承担后果的边界。
  曾小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管理部总经理): 互联网金融将来的发展会有四个趋势:
  第一,互联网金融会打破行业边界,实现跨界发展,今后做保险的可以做银行,做银行的也可以做投资。而且在中国这种高速发展的情况下,谁能够抓住这个跨界发展的机遇,谁就能获得胜利。
  第二,互联网大数据的产生会对整个业态,包括我们保险业产生深刻的影响,如大数据的判断,尤其对保险业的定价规则和风险判断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第三,互联网金融会促进整个交易结构的发展或者方式的变化。包括保险做的小贷险,如果用互联网金融业态去做,客户的定位、入口、模式、服务、安全性都完全不一样。
  第四,互联网会形成一个集合扩展,运营模式是互联的模式。投资额是多少,交易方式怎么样,产品透明度在哪里,信息公布在哪里,这都会形成一套规则。
 
  本刊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原标题为《股权众筹能否有效实现再融资》,《当代金融家》记者在采访的基础上,结合部分嘉宾在《当代金融家》杂志主办的中国首家互联网金融对话•对接平台“互联网金融时代:融合与发展第一次会议•股权众筹融资研讨会”上的发言综合完成。刊载于《当代金融家》杂志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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